论经济法与经济全球化的关系

;内容摘要:入世以来,中国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中国政府实现了稳健转型。经济法作为公法与私法,政府市场关系,协调两者之间关系法律。在我国市场化改革中,这种关系的妥善处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它直接关系我国改革能否顺利进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能否合理的建立起来。经济全球化我国经济法的发展具有重要影响,并且正在推动着我国经济的发展。

; 关键词:经济法; 经济全球化; WTO。

; By economic rules and regulations and economical globalization relations。

; Abstract: Since has been WTO entry, China‘s politics, the economy and the social life has had the deep transformation. The Chinese government has realized steady reforming. The economic rules and regulations took the public law and the civil law, the government and the market relations, coordinate the law which two between relates. In our country marketability reform, this kind of relational properly processing has the extremely vital significance. Whether does it relate directly to our country reforms smoothly carries on, socialist market economy order whether reasonable establishment. The economical globalization has the important influence to our country economic rules and regulations development, and is impelling our country economy development.

; Keywords:Economic law ; regulations economy globalization; WTO。

; 一、经济全球化的含义及主要特征。

; 所谓经济全球化,是指货物和生产要素在全球范围内自由流动程度提高的过程。尤其是上世纪的最后20年,在技术进步的推动下,全球化的浪潮更是汹涌澎湃。经济全球化有以下几个特征:第一,贸易自由化。国际贸易障碍逐步消除,贸易自由化程度提高,国际贸易量迅速增长。国际贸易手段、商品标准以及合同样式逐步统一和规范。WTO多边贸易体制框架使得世界贸易进一步规范化。第二,生产全球化。跨国公司日益成为世界经济活动的主宰力量,其商品生产环节分布于不同国家,并因此使相关各国间的经济关联程度提高。第三,资本流动国际化。跨国公司的发展、各国对外资管制的放松以及由投资基金和养老保险基金高速成长导致的国际游资的形成、使得资本流动性进一步加大。

; 从本质上来看,经济全球化是全球经济市场化的过程。平等、开放的市场是一切经济要素流动和实现有效配置的依托。各国在经济体制上对市场经济的共同选择并不意味着真正意义的全球大市场的诞生。全球经济市场化也不构成经济全球化的充分条件。只有为各国所认同的统一市场规则形成,并导致良性的全球市场秩序建立起来时,经济全球化才具有了制度上的保障。WTO正是这种努力的结果。

; 二、经济全球化经济法的挑战

; 从经济法学的视觉来观察,“入世”意味着成员国政府将参与双重法律关系,充当国际国内双重主体。即一方面,政府在与WTO及其成员之间的法律关系中充当一方当事人;另一方面,政府作为国内市场经济的管理者,通过宏观调控市场规制、社会保障、涉外经济管理等方式干预国内市场的运行。在此意义上,WTO规则就是限制政府权力和规范政府行为之法,“入世”首先是政府入世”。在经济全球化的条件下,市场机制的本性要求市场跨越国界,主权国家政府却不愿削弱或放弃管理市场经济的权力,市场机制与政府干预的矛盾时有显现,这在发展中国家尤为突出。

; 经济全球化趋势又迫使发展中国家无一例外地以市场经济为取向,实现与世界经济的接轨。因此,政府往往面临双重压力:一方面要适当减少政府干预,培育开放、竞争的市场,促进经济高速发展;另一方面又要努力克服经济全球化对本国的负面影响,避免因削弱政府管制导致国家经济基础遭受外部市场力量的过度冲击。因此,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解决“如何限制政府”和“政府如何干预”的问题,是经济全球化经济法提出的最大挑战

; 第一、对宏观调控职能的挑战。“入世”后,不仅国内经济的不稳定性因素增多,而且外来不可预见性因素也会增大,同时,WTO规则对各国实现内外部均衡的手段和方式均有一定的约束。因而,政府宏观调控面临着新形式和新规则挑战

; “入世”对政府宏观经济调控能力的挑战。目前我国许多宏观调控政策的实施尚依赖行政措施,宏观调控的基础还没有真正形成。“入世”后,这些行政措施的使用会受到更多限制。如何进一步完善宏观调控市场基础,将是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应对外来压力的根本是提升我国的综合国际竞争力和企业竞争力。要做到这一点,就需要研究宏观激励机制减少对市场的直接管制和干预。降低企业税负和各种负担,为企业的创业创新活动创造更宽松的政策的环境等,以新供给增长带动需求增长和结构变化。

; 第二、对政府市场规制职能的挑战我国市场规制立法方面,尽管于1993年颁发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并参加了有关维护国际公平竞争的国际条约,但历来被视为经济法的核心,或者至少被视为市场规制法的核心的《反垄断法》却迟迟没有出台[1],尤其是对行政垄断在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确立过程中的阻碍作用缺乏有效的法律规则。这种法律上的真空状态,在“入世”之后不仅将直接阻碍我国履行WTO成员国的义务,而且与WTO国民待遇原则的规定明显相悖。当行政垄断行为和国民待遇原则的冲突直接导致我国违反WTO规则时,其产生的法律后果最终仍将有国家对外承担,因为国家才是WTO协定的主体。行政垄断在国际法和国内法所具有的双重可责难性。更加凸显了对其规则的必要性,也使其相应成为“入世”后政府市场规制职能所面临的巨大挑战

; 第三、对政府的外贸管理职能的挑战。WTO是以市场经济为基准、以自由贸易为目标来评估任何一个希望“入世”的国家,尽管我国政府通过外贸体制改革已与WTO规则的要求逐渐接近,但仍然存在着较多问题,甚至其中某些问题涉及到整个经济体制和相关立法层面的变革。我国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主要由《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等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所构成,但是,随着“入世”后国内市场全方位的逐步开放,其内容和结构存在着一些缺陷:如对外商投资的不合理限制问题、国内外投资政策及规章的统一问题、政策透明度问题。[2]TRIMs要求缔约国所实施的与国际投资有关的政策、法律、条例、行政规章制度都必须以迅速、透明、可随时获得的方式予以公布,从而保证投资活动在规范和有预见性的环境中进行。[3]长期以来,我国比较习惯用内部文件规范对外经济活动,政策透明度与TRIMs的要求相距甚远,特别是服务贸易领域的外商投资活动,以及与外商投资的审批、管理程序等方面存在大量的内部文件和地方性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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