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对女方生育的孩子应当抚养吗? 离婚后女方没有能力抚养孩子

[案情]李岩汪艳于2001年7月经人介绍相识,2003年9月登记结婚。

婚后因个性差异太大等原因导致感情不和,经常吵架、打架。

2004年12月汪艳怀孕,但李岩依旧沉迷于网络游戏,对汪艳不管不问。

2005年3月,绝望之余的汪艳向法院起诉,坚决要求与李岩离婚

李岩也认为双方无法共同生活,同意离婚

经双方协商一致,汪艳自行做流产李岩承担汪艳流产的一切费用。

2005年4月13日,汪艳向法院撤诉,随后二人到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手续。

离婚后,汪艳流产协议反悔,在未征得李岩同意的情况下,于2005年8月23日生下一男孩,取名汪雨辰

之后汪艳李岩协商汪雨辰抚养问题,但李岩拒绝给付孩子抚养费

2006年6月,汪艳向法院起诉,以孩子汪雨辰已出生为理由,要求李岩履行抚养义务,每月给付汪雨辰抚养费600元。

审理中,李岩以双方协商同意做流产离婚汪艳自作主张,未通知其即将孩子生出,并随汪艳姓为理由,拒绝给付抚养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汪艳李岩因感情不和协商离婚汪艳当时已怀孕3个多月。

双方虽协商汪艳流产,但事实是汪艳离婚后生育一男孩,并随其姓,符合法律规定。

李岩因孩子出生随汪艳姓,不履行抚养义务,是错误的。

依法判决:李岩汪艳所生之子汪雨辰应尽抚育义务李岩每月给付子女抚养费550元,至其独立生活时止。

[评析]在一般情况下,夫妻双方经过协商自愿在女方怀孕的情况下做人工流产,我国法律不禁止这种行为。

但该协议行为对怀孕女方并不具有强制约束力。

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由此可见,怀孕妇女是否生育子女,主要由怀孕妇女自己决定,属于其享有的一种特殊的人身权利。

这种人身权利不因其与他人的协商行为而受到限制。

所以,本案汪艳李岩双方虽然在离婚协商同意由原告做人工流产,事后(离婚后)汪艳反悔,生下孩子,其行为并不违法,是行使生育权的表现。

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父母对子女抚养教育的义务,不因父母离婚而免除父或母一方对子女的这种义务,也不因子女随父或母姓而免除对方的义务

因此,本案李岩以其子随汪艳姓而拒绝负担抚育费,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不能成立。

点评律师:张立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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