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对女方生育的孩子应当抚养吗? 离婚后女方没有能力抚养孩子
[案情]李岩和汪艳于2001年7月经人介绍相识,2003年9月登记结婚。
婚后因个性差异太大等原因导致感情不和,经常吵架、打架。
2004年12月汪艳怀孕,但李岩依旧沉迷于网络游戏,对汪艳不管不问。
2005年3月,绝望之余的汪艳向法院起诉,坚决要求与李岩离婚。
经双方协商一致,汪艳自行做流产,李岩承担汪艳流产的一切费用。
2005年4月13日,汪艳向法院撤诉,随后二人到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手续。
离婚后,汪艳对流产协议反悔,在未征得李岩同意的情况下,于2005年8月23日生下一男孩,取名汪雨辰。
之后汪艳找李岩协商汪雨辰的抚养问题,但李岩拒绝给付孩子抚养费。
2006年6月,汪艳向法院起诉,以孩子汪雨辰已出生为理由,要求李岩履行抚养义务,每月给付汪雨辰抚养费600元。
审理中,李岩以双方协商同意做流产,离婚后汪艳自作主张,未通知其即将孩子生出,并随汪艳姓为理由,拒绝给付抚养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汪艳与李岩因感情不和协商离婚,汪艳当时已怀孕3个多月。
双方虽协商由汪艳做流产,但事实是汪艳在离婚后生育一男孩,并随其姓,符合法律规定。
依法判决:李岩对汪艳所生之子汪雨辰应尽抚育义务;李岩每月给付子女抚养费550元,至其独立生活时止。
[评析]在一般情况下,夫妻双方经过协商自愿在女方已怀孕的情况下做人工流产,我国法律不禁止这种行为。
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由此可见,怀孕妇女是否生育子女,主要由怀孕妇女自己决定,属于其享有的一种特殊的人身权利。
这种人身权利不因其与他人的协商行为而受到限制。
所以,本案汪艳、李岩双方虽然在离婚中协商同意由原告做人工流产,事后(离婚后)汪艳反悔,生下孩子,其行为并不违法,是行使生育权的表现。
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不因父母离婚而免除父或母一方对子女的这种义务,也不因子女随父或母姓而免除对方的义务。
因此,本案李岩以其子随汪艳姓而拒绝负担抚育费,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不能成立。
点评律师:张立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