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谈区分—罪与数罪的标准

【内容摘要】:关于区分一罪数罪标准,我国刑法理论通行的观点采用了犯罪构成标准说,即凡是基于一个确定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或过失),实施了一个危害行为行,符合一个犯罪构成的为一罪;基于数个犯罪故意(或过失),实施了数个危害行为,符合数个犯罪构成的为数罪。根据犯罪构成标准说的主张,确定或区分一罪数罪标准,应当是犯罪构成的个数。

【关键词】:犯罪构成标准说 ; 犯罪构成个数;。

在中外刑法理论中,历来存在着诸多有关罪数判断标准的学说,如主观标准说,包括犯意说、故意标准说、目的标准说;客观标准说,包括自然行为说、法律行为说、结果(法益)标准说、法规说、因果关系说等。[1]这些罪数判断标准存在一个共同的缺陷:仅以犯罪构成要件的某一要素或某一方面为标准区分罪数。运用这些以偏概全的标准,都无法对罪数问题作出合理的解释。

; 我国刑法学在全面剖析国内外学者关于罪数标准学说的优劣利弊,吸收某些学说的合理成分的基础上,普遍公认以犯罪构成标准说(主客观统一说)作为区分一罪数罪的基本理论。犯罪构成标准说,与前述构成要件标准说、混合标准说、折衷主义标准说具有本质上的差别。

根据犯罪构成标准说的主张,确定或区分一罪数罪标准,应是犯罪构成的个数,即凡是基于一个确定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或过火),实施了一个危害行为行,符合一个犯罪构成的为一罪;基于数个犯罪故意(或过失),实施了数个危害行为,符合数个犯罪构成的为数罪

一、犯罪的概念。

我国《刑法》第13条规定:一切危害困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 这个定义是对我国社会上形形色色犯罪所作的科学概括,是我们认定犯罪、划分罪与非罪界限的基本依据。

二、犯罪构成要件

犯罪构成,就是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客观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根据我国刑法,任何一种犯罪的成立都必须具备四个方面的构成要件。即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

; (1)犯罪客体; 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的社会关系。通常从层次上将犯罪客体分为三种:一般客体、同类客体、直接客体。

; (2)犯罪客观方面; 是指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

; (3)犯罪主体; 是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并且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人。

; (4)犯罪主观方面; 是指犯罪主体对自己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它包括犯罪的故意或者犯罪的过失以及犯罪的目的和动机。

三、犯罪构成的分类。

行为人的犯罪事实具备犯罪构成的数量,应以行为人的犯罪事实的最终形态(而不是某一犯罪行为尚在进行之中的过程形态)为基础,并结合犯罪构成的类型,经具体分析而确定。因为,犯罪构成依不同标准可作多种分类,其中,以单独犯的既遂状态光标准,可将犯罪构成分为基本的犯罪构成和修正的犯罪构成;以犯罪的危害性程度为标准,可将犯罪构成分为普通的犯罪构成和加重的犯罪构成或减轻的犯罪构成;以分则性刑法规范所规定犯罪之结构为标准,可将犯罪构成分为单一的犯罪构成、选择犯罪构成和复杂们犯罪构成等。换言之,行为人的犯罪事实的最终形态,无论与何种类型的犯罪构成相符,均应视为具备犯罪构成;至于具备犯罪构成的数量,则应以行为人的犯罪事实具备犯罪构成的个数为准。

; 犯罪构成标准说的科学性,主要源于以下几方面:第一,犯罪构成标准说,以我国刑事立法为根掂贯彻了罪刑法定的刑法基本原则。以犯罪构成作为区分一罪数罪标准,可以在刑事诉讼中。有效地避免罪数判定的随意性和非一致性。并在确保罪数判定的法定性、统一性和公正性的基础上,体现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第二,犯罪构成标准说,以犯罪现象的自身规律为出发点,贯彻了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首先,犯罪的自身规律决定了,任何犯罪都是行为人主观上的要件和客观上的要件所构成的有机统一体。其次,依拥我国刑事立法的规定。任何犯罪也都是犯罪主观要件犯罪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换言之,每个具体犯罪刑法上都表现为一定的犯罪构成。而犯罪构成的整体就是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的构成要件的有机统一。再次,由犯罪的自身规律和刑法犯罪构成的规定所决定,任何认定犯罪(包括认定罪数)的活动。必须以主客观相统一的犯罪构成作为基准。除此之外的其他任何标准都是片面的和非科学的。因此,犯罪构成标准说不仅克服了诸种主观主义和客观主义的罪数判断标准理论的片面性及其任意割裂犯罪的主观方面与客观方面联系的弊端,而且在罪数形态论中私罪数判定的司法实践中,全面、彻底地贯彻了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具有司法实务的便利性。第三,犯罪构成标准说,不仅在罪数形态论领域贯彻了犯罪构成理论,而且为犯罪形态论的探入研究和健康发展提供了必要的保障。一方面,犯罪构成理论是我国刑法学的核心埋论,它贯穿于整个刑法学的始终,是刑法学中的犯罪论、刑罚论和罪刑各论领域各种具体理论得以确立的理论基石。犯罪构成标准说,既是犯罪构成理论在罪数形态论领域的自然延伸或必然体现,也是我国刑法学全面构建犯罪构成理论所不可忽视的重要组成部分。另一方面,坚持犯罪构成标准说,有助于罪数形态论完善和发展。犯罪形态论的基本任务在于,说明各种罪数形态的构成特征、本质属性、共有规律和区别界限,以及应有的处断原则。依掂主观主义或客观主义的罪数判断理论,势必混淆相近各种罪数形态的构成要件,导致在各种具体的罪数形态领域难以自圆其说的埋论困境。只有犯罪构成要件标准说才能促使罪数形态论研究朝着更加深入、全面、科学的方向发展。

例如:一、案情。

被吉人:杜某,男,26岁。

被吉人:李某,男,56岁。

1999年10月的一天傍晚,被告人杜某与在某基建工地干活时结识的青年李志勇(另案处理)一同下班回家时,李志勇说:"黎明乡红星村院里有废铁管,咱们去整点出来"。被告人杜某表示同意。当门深夜,李志勇到杜某家将其叫起,二人于次同凌晨1时许潜入黎明乡红星村村委会院内,盗出铁制水管芯32根,价值人民币6344元。之后,二人用李志勇从家里推来的手推车,将赃物运至红星村联友废品收贴站销赃,获赃款320元,二人均分挥霍。

2000年4月21口,被告人杜某来到联友废品收购站,问收购员李某是否收铁管子,李说收。被告人杜某返回家,将邻居王某家手推车推叫。凌晨3时许,杜某潜入黎明乡红星市场某工程机械厂厂外维修钻井工地,连续两次盗窃施工用的旧深井水泵轴16根、防水电线33米,价值人民币3058元。孙连续两次将赃物送至联友收贴站,并昔知李某是偷来的。被告人李某将赃物过秤后收下,耍被告人杜某早上8点钟柬取饯。孙走后,李某扒掉防水线的外皮,将防水线减匿于屋顶,又将水泵轴减在收购站旁边的胡同里。公安机关接到失窃单位当口清晨的报案后,立即对附近废品收购站进行调查,当天便将被告人杜某李某抓获归案。某区人民检察院分别以盗窃罪、收购赃物罪对被告人杜某李某分别提起公诉,请求依法惩处。核区人民法院于2000作7月23门依法对本案进行公开审理,经审理认为:。

l、被告人杜某为贪图钱财,两次于深夜秘密窃取公有财产,价值共计人民币9千余元,属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264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能主动坦白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

2、被吉人李某明知被苦人杜某深夜所送物品系盗窃所获脏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312条之规定,构成收购赃物罪,鉴于被告人李某在案发后能向公安机关提供线索捕获盗窃罪犯,并赔偿被盗单位损失,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

根据刑法第264条、第312条的规定,对本案二被告人判决如下:l、被告人杜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2、被告人李某犯收购赃物罪,判处管制1年,罚金人民币1000元。判决宣告后,二被吉人均表示不上诉。

二、问题。

1、如何判断罪数?。

2、一罪如何分类?。

3、数罪如何分类?。

; 在杜某李某盗窃、收购赃物案中,杜某能否数罪并罚?有观点认为杜某先盗窃后又处置赃物,构成盗窃罪与销售赃物罪二罪,应予处罚。我们认为该观点值得商榷。杜某盗窃构成盗窃罪尤疑,处置赃物行为属于非法取得财物所有权后控制权的行使,是事后不可罚行为。因此,杜某处置赃物行为不具有刑法意义,进入刑法评价视野的只有盗窃行为。一行为只能构成一罪。故杜某盗窃并处置赃物的行为仅构成盗窃罪一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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