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SR的历史车轮

记得小时候,父亲在一家很大的国企上班。

那家企业的职工及其家属人数轻易占据我们那个小城的半壁江山。

上世纪70、80年代的大国企真是什么都管,有自己的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医院、澡堂,而且企业办的医院和学校口碑质量比政府办的更好;住房管分配,不时分发食品作为福利;当时能去那家国企工作是很多年轻人的梦想,或者退而求其次,找一个在这家企业工作的结婚对象。

那是一个物资总体匮乏的年代,那是一个企业变相承担过量社会责任和政府责任年代

下载论文网   或者,曾经身处工业城市的你,是否也有类似的童年记忆?上世纪90年代左右,在企业效益日渐下滑和国企改革箭在弦上的大背景下,企业被要求“放下包袱,轻装上阵”,不能亦无力再继续“办社会”。

当时买断、下岗的一大批国企职工那茫然的眼神和萧瑟的背影,固然映射着他们对未来生计的未知、无奈和惶恐,但或许更多地凝结了他们对自己与企业之间宛若抽筋剔骨般的不舍、痛楚与崩溃。

进入21世纪之后,随着国内各类企业内力的普涨,随着企业社会责任(CSR)这一舶来概念的登场,企业开始通过一些慈善、捐赠等公益活动显示自己在回馈社会

2008年1月国资委发布《关于中央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指导意见》,明确了政府的态度导向,加上其后汶川地震的悲情与激情震荡着人们对于企业良心的拷问,此后有越来越多的企业或主动或被动将CSR纳入管理范畴甚至战略视野。

在18~19世纪,最早的企业形式是由英国君主授予皇家企业特许而建立的。

为了使自己远离英国殖民统治,美国人在独立后用州特许取代了原来企业的皇家特许,并授予各个州立法机构颁布企业特许经营权的权力。

特许企业建立的条款详细说明了一个企业允许从事的行业、企业有效期以及对公共利益需要履行的义务。

只要企业没有按照特许条款进行经营,州就有权取消企业特许权。

一些州会定期检查辖区内企业是否履行其在公共利益中的义务,如果未能履行,企业也会被取消特许权。

然而,19世纪末,与企业相关的限制几乎都被取消了,当时颁布的一系列法律裁决使企业得以从州特许经营权和企业管理法规的限制中脱身,进而产生了第一批免受各州干涉且拥有私有产权的私营企业

其中,1819年达特茅斯学院诉伍德沃德案堪称是美国最高法院将企业从各州控制中解放出来的里程碑决议。

简言之,该案件源于达特茅斯学院院长惠洛克与董事会之间的矛盾,惠洛克新罕布什尔州议会控告董事会,希望让州政府出面干预学校内部事务,改变自己与校董斗争的不利地位。

新罕布什尔州议会根据惠洛克的一面之词,修改了学院原来的特许状,将其由一个私立学院改为公共机构。

新罕布什尔州法院作出了有利于州议会的裁决达特茅斯学院遂向美国最高法院上诉。

最高法院最终认定特许状所确立的学院是一个私人团体而非像新罕布什尔州议会所认定的那样是一家公共机构。

最高法院的裁决一方面有效地结束了关于企业是州属产物的争论,限制了公众申述;另一方面通过授予企业私权,明确企业这样的人造法律实体有权受到美国宪法第14次修正案的保护。

此后一系列法院裁决再次确立了企业所享有的权利受第14次修正案的保护的观点,而此法律之前是用于废除美国境内的奴隶制度的。

颇具讽刺意味的是,在第14次修正案颁布后的15年内,不足0.5%的案件涉及非裔美国奴隶的权利保护,却有超过50%的案件涉及企业权利。

可以说,这些立法要求常常以牺牲公共利益的代价来保护私人利益。

企业社会责任,曾经作为法人人格的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现在变成了一项自愿的社会活动。

这或许是历史的必然。

因为现代企业的法律人格是由一定的利益创造的,是为了产生某些具体成果,这些成果的产生需要一个特别形式的组织,而强势政府的存在对这些利益是有害的,可能会抑制企业组织的发展。

有趣的是,企业从各州特许权中解放出来的一百多年后,20世纪50年代美国开始出现CSR概念,这一概念基于企业富有社会义务的假设;到了20世纪60、70年代,更有许多消费者和环保积极分子纷纷组织运动呼吁联邦政府建立特许制度以控制大型公司的势力。

到如今,CSR早已是人们耳熟能详、深入人心的热词。

往事已矣,历史车轮已经泊在这一站――具有法人资格的现代企业,这样的企业若是承担社会责任,该承担多少?对谁承担?下回再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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