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战略合作伙伴暂行管理办法
银行战略合作伙伴暂行管理办法 总 则 条 变理念创新机制推动银企合作促可持续发展积极探银行与企业建立战略合作伙伴运作模式并通合作伙伴建立以获得社会对银行工作力支持和助。
特制定暂行管理办法。
二条 战略合作伙伴是指银行与合作伙伴政策咨询、市场分析、产品推介、市场拓展、品牌宣传、等环节或领域开展全面合作。
战略合作伙伴将充分发挥各优势提供金、全面、高效相支持实现合作共赢共发展目标共推动银企发展。
三条 惠利是合作基础银行和合作伙伴共发展、相支持是建立战略合作伙伴指导思想。
通双方全方位合作合作伙伴企业应达到促进科技进步、提升市场知名增加社会济效益和身长足发展等目;银行应达到综合济指标提高营规模上新台阶促进银行型、新信贷产品推广提高整体营水平目相关活动得到合作伙伴金等方面支持。
二 战略合作伙伴条件 四条 战略合作伙伴必是与银行合作年限不少年且信誉较高与我行合作无不良记录行。
必须地区行业具有较高企业知名类技术和产品上技术领先地位。
六条 战略合作伙伴单位必须具有良可持续发展能力和较高社会责任感和认可。
七条 战略合作伙伴单位必遵纪守法愿以多种方式支持银行发展积极参与银行组织各项银企活动且具有较高合作诚信。
、合作企业提供合适信贷产品合规条件下尽我行所能客户我行信贷融合理信贷产品提供优质专属客户理等方面。
3、根据不合作企业我行将根据合作企业合作具体情况(合作、合作忠诚、合作信誉、合作贡献量等)开展不贷款利率优惠。
、采取多渠道信贷受理根据客户身要可以通柜面、贷款直通车等渠道申请贷款。
7、根据市场行情和与我行合作情况对合作企业营提出些合理化建议。
九条 合作伙伴与银行达成战略合作伙伴关系有义银行发展提供相应合作支持 、合作企业流动金应存放我行开立银行存款户(开户行可根据客户要)合作企业金使用应限我行流动。
、对我行信贷产品设计、市场业拓展、行业提高等能常提出合理化建议和方法。
十条 银行有义不定期组织战略合作伙伴参加行组织银企合作座谈谊等活动。
四 核准与管理 十条 银行根据合作企业提出进行调了认真分析、筛选确定战略合作伙伴单位。
十二条 凡被确定银行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单位由银行进行集授“战略伙伴” 牌匾。
到期合作双方对前合作无异议可续保留“战略伙伴” 牌匾双方仍战略合作伙伴关系。
五 附 则 十四条 办法尽事宜银行有权补充完善。
管理办法印发日起执行由银行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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