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记者的角色定位与采访权使用

[摘要]新闻记者由于职业的特殊性,其自身的角色定位也产生了多种多样的变化,而记者不同的角色定位又决定了其采访权的不同使用方式,因此新闻记者角色定位采访权的正确使用是相辅相成的。

毕业论文网      [关键词] 新闻记者角色定位采访权新闻立法   [Abstract] Because of the particularity of profession, its own role positioning also produces a wide variety of change, and the reporter different role positioning and decided its use of different way of interview, so that the role of journalists reporting and proper using of complement each other.      [Key Words] news reporter; role positioning; interview; news legislation         中图分类号:G21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记者角色定位,就是记者该做什么,该怎么做,归结到一点就是记者要履行怎样的职责;而记者采访权就是指记者在其角色定位之下所享受的权利

所以新闻记者角色定位采访权归根到底就是新闻记者责任和权利

一、记者职业角色与社会角色的冲突    记者职业角色使其拥有了某些因为这种职业而附有的特殊的权利记者的社会角色又要求其在社会大系统中承担作为社会人的义务与责任。

记者在工作时常常因为其社会角色职业角色的冲突导致自身的角色定位发生各种各样的偏差,这其中既有国内外记者都会遇到的问题,也有国内记者碰到的由于中国自身特殊环境引起的问题。

(一)国内外记者共同遇到的问题    1. 记者角色的“定位”。

记者新闻报道中到底应该无条件的保持完全客观中立的旁观态度,还是应该适度地介入新闻事件中做一个参与者?关于这个问题的讨论由来已久。

持“旁观者”观点的人认为,作为一个记者最重要就是客观地报道新闻事实,在新闻事件发生时做一个立场中立的记录者,尽最大的努力把新闻事件的原貌最大限度的展现给民众。

这个观点在新闻界尤其是西方新闻界有很大的影响力。

美联社驻华盛顿记者劳伦斯.戈布赖特曾说:“我的职务是传播事实。

我接到的指示不允许我对任何事实发表任何评论……因此,我只报道我认为是正当的新闻,而且力求真实和不偏不倚。

”但是坚持“旁观者”立场可能会出现问题,南非白人自由新闻摄影师凯文?卡特的遭遇就是一个很好的佐证。

1993年3月,卡特到苏丹南部采访时,看到了一名骨瘦如柴的苏丹女童。

女童在挣扎着走向一个食物供应点时停下来歇息,这时一只秃鹰飞到她的近处。

他拍下了这个令人难以释怀的场面,然后将秃鹰撵走。

照片卖给了《纽约时报》,并于3月26日首次刊登。

一夜之间有数百名读者询问《纽约时报》那孩子是否还活着,迫使该报专门刊登一则编者说明,称女童有足够气力走避秃鹰,但最终命运不得而知。

卡特拍下了一张传世之作,可是他由于被认为一味拍摄而没有施救而受到猛烈批评,有人称他为“在场的另一只秃鹰”。

当年7月27日,不到34岁的卡特留下7岁的女儿自杀了,一种流传广泛的说法是他因内疚而轻生。

从中我们可以看出旁观者无法解决其所秉持的绝对客观的新闻报道态度与基本人权产生的矛盾,而参与者的角色定位为解决上面这个问题提供了新的思路。

记者作为参与者的角色定位要求新闻记者把自己看成社会的一分子,明确新闻传播的最终使命是促进社会的文明、进步、发展,并通过新闻报道承担起对社会、对人类的责任。

[[1] 芮必峰.鼓吹者、旁观者、参与者――论新闻工作者的职业观[J/OL]. 2010—11—05.   这就使得新闻记者不仅仅只是在新闻事件发生时袖手旁观的记录者,而是在面对新闻事件时有更多的发挥空间,从而使新闻报道与基本人权发生矛盾的问题有了解决的余地。

在下面的事件中,参与型记者角色定位就帮助记者很好的解决了问题:2004年5月7日,《今日早报》记者詹晓东冒雨驾车从江西乐平老家赶回杭州上班,当车辆驶至杭金衡高速公路龙游段时,前方发生车祸,有一辆大客车翻倒。

詹晓东第一时间赶到现场,马上拨打110,要求紧急增派专业救援力量。

同时,他和现场的一些司机动手抢救伤员后才举起相机,记录下这场灾难的救援工作,写出了《杭金衙高速发生客车翻车事故 本报记者第一时间参加救助》的消息,引起社会较大反响,受到了读者及业内同行的称道。

2.记者角色的“越位”。

我赞成记者作为参与者的角色定位,但反对记者角色的“越位”。

记者角色的“越位”现象指的是:在采访报道中,记者的态度、言语及其行为等超越了自己身份和职责的传播现象。

[[2] 张芳红.新闻记者角色定位[J/OL]. 2009—12—1. 新闻记者及其所代表媒体角色的“越位”在众多的采访和报道活动中具有一定的普遍性。

突出表现为记者和其代表的媒体忘记自己的角色身份和基本职责,过分的介入和干涉新闻事件的发展,甚至由自己来主导新闻事件的走向。

媒体进行“司法审判”是媒介“越位”表现较严重的一种现象。

媒体审判”的概念来自西方,最初叫“报纸审判”。

它指的是新闻媒体在诉讼过程中,为影响司法审判的结果而发表的报道和评论。

近几年来,随着我国媒体行业的不断发展,媒体的触角不断“扩张”,我国记者出现角色越位的现象也越来越多。

1997年张金柱案中,张金柱的死刑判决到底有没有受到媒体报道的影响还尚存争议。

但是临刑前,张金柱“我是栽在了记者的手上”的哀叹却引起了更广泛的思考。

记者的社会职能是传播信息、表达舆论,客观、公正、全面、真实是报道的基本原则,担负新闻批评使命的记者尤其需要充分认识和把握这一点。

虽然媒介的监督对于维护司法公正也起到一定的作用,但是那种在新闻报道中把自己变成“审判官”,或自封为“包青天”的思想和做法显然超越了记者角色规定的权限范围。

同时,记者新闻报道中过分介入到新闻事件中去的做法也需谨慎处理。

有的记者采访报道新闻事件时自己的主观倾向太过严重,于是运用所代表的媒介的压力或其个人知名度的力量,促使新闻事件朝自己所希望的结果发展。

这种做法也远远超越了记者应尽的社会职责的范畴。

[[3] 董书华,葛俊芳.舆论监督中的记者角色定位――从高勤荣案说起[J].采写编,2008,(4):36―37.][3]    (二)中国国内特有的问题    1.记者角色的“法律定位”。

目前世界上大部分的国家都实行新闻法治。

世界各国实行新闻法治的形式有两种:一种是制定专门的新闻法或新闻出版法,如法国、意大利、澳大利亚等;另一种是没有专门的新闻法,而是在宪法、刑法、保密法等法律中设有适用于新闻、出版的法律条款,如美、英、日等。

但是在中国,与新闻相关的法律很少,记者行使权利时一般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游行、示威的自由。

”以及《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但是这些是宪法规定的公民普遍拥有的权利,并不是专门为记者而设定的。

在这种情况下,记者的行为没有具体法律法规的约束,如果在新闻报道中角色定位发生了错误就不容易被发现和改正。

就算一些媒体摸索出了正确的角色定位,但是仅靠目前国内的一些义务性规范或者禁止性规范,甚至仅仅是道德上的规范方式,也很难在全国推广并且对那些定位错误的记者媒体产生约束。

2.记者角色的“管理定位”。

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市场化大潮的袭来,新闻媒介的管理体制也受到了冲击。

中国的新闻媒体开始由政府完全主导向市场化转型,由国家包办变为自收自支、自负盈亏、自我发展。

但是,新闻媒体还远远没有真正转型成功,而且目前正处在对上负责与对民众负责以及新闻为公与挣钱吃饭之间的尴尬境地。

[[4] 楚公子.市俗年代记者的生存之变[J].青年记者,2007,(11):39―41.][4]转型期媒体性质的定位,影响到记者的个人角色定位,使记者在追求职业理想时出现精神困惑。

现阶段,我国媒体实行“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使记者需承受权力和资本的两种压力。

一方面,一些负面新闻报道,易受到权力的干预,发生媒体集体失语现象;另一方面,媒体被称为社会的“嘹望者”、“党和人民的喉舌”,必须负起表达民意和舆论监督的职责。

但是目前由于国内新闻立法方面的缺失,新闻记者权利无法得到应有的保障。

面对一些社会弊病,新闻报道要受到诸多不合理的限制,新闻记者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

职业的挫败感不仅会冲淡记者职业热情,还会导致新闻理想和自我价值的失落。

更糟糕的是,由于已经进入网络时代,一些负面消息虽然媒体不报道,但是民众却可以通过网络来获取信息。

长此以往,媒体在民众中的形象就容易变成报喜不报忧的“好好先生”,而记者的报道也越来越缺乏公信力。

在这种情况下,记者如果没有自己坚定的新闻理想信念,就难以把持住自己的角色定位,而记者不同的角色定位却决定了其采访权的不同使用方式。

二、记者应当享有的最基本权利采访权    (一)采访权的重要性    在民主社会,公民有权依法问责政府及公务员的行政行为及一切有利其正当活动的信息。

公民的知察权在很大程度上有赖于新闻传播者的公开报道才得以实现。

新闻传播者的职业行为――收集、核实信息和传递信息的活动不受阻碍,政府、公务员及一切有关方面人士不拒绝提供公民依法应知晓的信息,是采访权的主要内容。

对于记者来说,采访是他的全部职业活动的前提,只有经过采访,才能进行报道、评论、批评、传播等活动。

[ [5] 童兵.理论新闻传播学导论 [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39.][5]但是,严格来说采访权并不是记者职业特权。

目前,国际新闻界通常把新闻自由理解为采访自由、通讯自由、出版报纸自由和批评自由;并且认为这些就是新闻工作者的基本权利

在我国,出版报纸刊物的规范已有行政法规明确规定。

我国新闻工作者关于自身权利谈论较多的是采访权、报道权、批评权和评论权等。

虽然至今还没有一个法律文件明文规定以上包括采访权在内的任何一项权利,但是这些权利不仅在习惯上和观念上是得到公认的,而且在法理上也是有依据的。

因为我国《宪法》同样规定了言论、出版自由和进行文化活动的自由(新闻自由),新闻工作者的权利正是来源于此。

但是,不管是我国《宪法》还是国际人权文件,言论自由、表达自由以及包括在其中的出版自由等等,明文规定的权利主体都是公民。

因为记者是公民的一部分所以记者才拥有采访权

但是,采访权作为记者权利与普通民众的个人权利不同,记者采访不是单纯地为自己行使言论自由权、监督权和工作权的需要,更重要的是为了满足公众对各类最新信息的认知,使公众的知情权得以实现,记者采访同时是在代表公众行使一种职权,因而采访权同时具有公共权利的性质。

所以保护记者采访权是非常重要的。

(二)如何保护采访权    但采访权新闻媒体所享有的一项权利,并非权力。

新闻媒体在行使采访权时不能采取强制性的手段和方法进行采访新闻采访权的实现必须得到被采访人或对象的配合和支持,不得强行采访

所以采访权在行使过程中很容易受到外力的干涉,尤其是在进行负面报道时,记者采访权被侵害的例子屡见不鲜。

由于采访权的重要性,保护采访权的最好方式就是有国家强制性作为保障。

所以,加强新闻立法,凭借法律的国家强制性做后盾才能确实保护好采访权

在这一点上,目前国际上新闻立法比较完善的国家按法律体系来区分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英美法系国家,其代表是英国和美国。

这些国家往往把言论自由、新闻出版自由看成是一个最大的问题。

比如美国的宪法第一修正案就规定了侵犯言论自由是严重的法律问题之一;第二类是大陆法系国家,其代表是法国、意大利、澳大利亚等。

这些国家不但有新闻法,而且它的新闻法被看成是宪法性的文件。

而我国现有法律在保护记者权益上存在着缺陷,对于新闻工作方面的法律保护相对滞后。

我国是大陆法系的国家,但是除了宪法中的一些条例能够推导出保护新闻自由的内容以外,对于记者的权益问题,我国的法律法规只是规定了一些义务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而较少有权利性规范。

而“宪法虽然具有最高的权威性,但在具体的司法裁判中却难以直接援引,因而很难用其直接为保护公民和媒体新闻传播自由权利提供法律支持。

”[[6] 郑保卫.新闻法制学概论[M].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64―65.][6]这给一些侵犯记者权利的案件的处理增加了难度。

在司法实践上,通常是把侵犯采访权甚至记者人身权的案件,等同于普通刑事案件或治安案件,甚至是民事纠纷,对责任方起不到威慑作用。

因此,除了期待国家出台专门的新闻法以外,推行宪法司法化也是保护采访权的好方法(即把宪法作为法院裁判案件的直接的法律依据)。

(三)正确使用采访权    虽然采访权相当重要,但是采访权的使用却不是没有限制的。

记者采访的目的是为了服务于公民的知情权,不宜为了满足某些人的集体窥私欲或引起轰动效应而滥用。

在滥用采访权的现象当中,隐性采访的滥用最为频繁,引起的问题也最大。

在蓝鸿文教授的《新闻采访学》中对隐性采访的定义是:“隐性采访,又被称为‘暗访’或者‘秘密采访’,是记者为完成某一特定的采访任务,不公开自己的记者身份,或隐藏真正的采访意图而进行的一种新闻采访方式。

它是相对于显性采访而言的,有一定的侦察性,是显性采访有力的辅助工具和手段。

新闻媒体通过记者进行的隐性采访,可以获取其他采访手段难以获取的新闻事实,可以更好地进行新闻舆论监督,是“公开采访”的重要补充。

但是,隐性采访正是由于其“隐”的特性,所以存在着一些弊端。

由于采访是在被访者不知道意图的前提下进行的,其内容容易侵犯他人的隐私权、名誉权等人身权利

同时,如果记者考虑不周,在使用材料时不做任何技术处理,给被访者造成过度伤害,给其以后的生活带来诸多不便和麻烦。

这样,只会造成过度紧张的社会环境,易使公众对媒体的信任度下降,也对记者的人文关怀精神和职业道德产生质疑。

三、记者角色定位采访权应用相辅相成    记者由于自身职业角色和社会角色矛盾冲突的多样性,导致其角色定位过程的复杂性,而不同的角色定位决定了采访权的不同使用方式。

当一个记者将自己定位成一个旁观者时,他对于采访权的使用一定是被动消极的。

作为“旁观者”的记者在面对新闻事件时,想到不是我能做什么,而是我尽量能不做什么,只有这样报道出来的新闻他们才认为是内容客观的好新闻

如此一来采访权在他们手里就只是作为能够进入新闻事件发生现场的通行证一般,无法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而如果一个记者将自己定位为一个参与者,那么他对采访权的使用也会更加的充分。

作为“参与者”的记者面对新闻事件不会仅仅满足于将新闻事件客观的陈述出来,而是会更加深入的分析新闻事件表象下所隐藏的更深刻的核心内容。

这时候采访权在他们手里就像通向更深层宝库的钥匙,这样采访权本身的价值才能被充分的利用起来。

与此同时,采访权的应用方式也对记者角色定位产生着巨大的影响。

如上文所说,采访权是由公民知情权引申出的一种权利而非权力,所以其本身并不具有强制性。

但是却有一些记者打着保障公民知情权的幌子,将采访权当做一个具有强制性的权力来使用,这样就很容易导致记者角色“越位”的情况发生。

在这种情况下,记者不仅有一种高高在上的感觉,而且会把主观意识带入对新闻事件的报道中,对新闻事件指手划脚。

实际上,采访权的实现更多是依靠媒体自身信誉和影响力。

也就是说,一个媒体如果信誉越好,影响力越大,那么其采访要求被接受的可能性也就越大。

那么为了保证采访权更好的被实现,记者就要摆正自己的角色定位来写出优秀的新闻报道,从而使自己工作的媒体的信誉和影响力增大。

而一旦记者能够更好的使用采访权,那么他就能写出更好的新闻报道。

这就构成了一个良性循环。

目前,中国的新闻事业发展时间不长,在很多方面还不够完善,还需要多学习外国先进的新闻学理论。

但是作为一个正在崛起的发展中国家,一个有着特殊政治体制的社会主义大国,对于记者角色定位采访权问题,我们要思考的东西还有很多。

参考文献:   [1] 芮必峰.鼓吹者、旁观者、参与者――论新闻工作者的职业观[J/OL]. 2010—11—05.   张芳红.新闻记者角色定位[J/OL]. 2009—12—1. 董书华,葛俊芳.舆论监督中的记者角色定位――从高勤荣案说起[J].采写编,2008,(4):36―37.   [4] 楚公子.市俗年代记者的生存之变[J].青年记者,2007,(11):39―41.    [5] 童兵.理论新闻传播学导论 [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39.   [6] 郑保卫.新闻法制学概论[M].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64―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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