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政策本质属性谱系初探

内容摘要:已有的研究成果认为,公共政策本质属性公共性。这一结论不够全面,公共政策本质属性体现为一个谱系,除了最根本的属性——公共性外,公正性、公开性、公平性也是其基本属性。

关键词:公共政策本质属性谱系

一、引言。

当代政策学认为,公共政策社会公共权威在特定情境中,为达到一定目标而制定的行动方案或行动准则。其作用是规范和指导有关机构、团体或个人的行动,其表达形式有法律法规、行政规定或命令、国家领导人口头或书面的指示、政府的大型规划、具体行动计划及相关策略。它是国家公共权力运行的具体体现,是政府实施公共管理的重要途径,是政府维护公众利益的主要手段。当前政治学与政策学关于公共政策的概念、特征、分类及主体和客体等方面的研究已深入展开并取得了丰硕的理论成果。但是,学界对公共政策本质属性缺乏必要的、深入的探讨,已有的这方面的研究成果也不够全面,更鲜有关于公共政策本质属性谱系的基本共识。我们认为,对公共政策本质属性的全面把握不仅是公共政策学科进一步发展的需要,而且关系到现实社会公共政策的制定、执行、评估等各个过程及其价值取向、实际效果等问题。因此,本文拟在学界已有成果的基础上,对公共政策本质属性作一尝试性的探索,并试图描绘出其谱系

二、公共政策公共性

公共政策公共性体现在其公益性上,公益性关涉公共政策的价值取向问题。公共政策政策问题都来源于公共领域,其目的是分配社会的基本的善,解决公共问题,治理公共事务,维护公共秩序,实现社会公平与正义,因此,公共政策的价值取向只能是公共利益,也就是说,公共政策的公益性就体现在它是为了实现公共利益与长远利益而非私人利益或小团体利益和眼前利益公共政策是致力于实现社会公共利益,还是仅仅为少数人、少数集团的特殊利益服务,政府及其公共政策实现公共利益的能力和程度,是判断和评价政府及其政策的正当性、有效性的基本标准。;  因此,公共性之于公共政策,是公众在公共领域的政策表达,是有意识的、合理的政策序列设计与安排。作为公共权力机构的政府来说,它是公民权力的代理者,它按照公民的意愿和利益,面向社会共同需要,提供公共物品,维护公共秩序,规范公共交易,满足多数和保护少数,由此制定和实施公共政策公共性相对于公共政策主体政府而言,表现为如下几个方面:从基本理念上讲,“公共性”是指公共政策在制定与执行的过程中,应着眼于社会发展长期、根本的利益和公民普遍、共同的利益来开展其基本活动;在政治过程层面上,“公共性” 意味着公共政策在涉及提供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的行动中存在着有效的决策参与通道和决策机制;在道德层面上,“公共性” 规定了公共政策的制定主体必须具备公共人格,从而防止公共政策违背公共利益,偏离其公共性,成为社会某一利益集团获取垄断利益的工具。

公共性公共政策运行的出发点和归宿,是评判一切公共政策的基准性价值,成为公共政策分析的基本理念和核心精神。学术界当前关于公共政策本质属性的研究普遍集中在公共性这一点上,但笔者以为,除了公共性这一本质属性外,公正性、公开性、公平性也是公共政策本质属性谱系中的组成部分。

三、公共政策公正性

公共政策公正性是指公共政策的合理性合法性理性是现代公共政策的基本概念和范畴之一,也是公共政策的基本价值观念之一。理性而又科学的决策是公共政策制定和政策合法化的基础和前提。美国政治学家P·荻辛曾描述了公共政策所追求的五种理性:(1)技术理性,即公共政策是否对社会产生效用而解决人类所面临的科学技术问题;(2)经济理性,即公共政策是否以最低的成本提供最大的效益,或者提供固定的效益而消耗最低成本;(3)法律理性,即评定公共政策是否符合成文的法律规范和各项先例;(4)社会理性,即断定公共政策的内容是否与社会上流行的规范与价值一致;(5)实质理性,即政策是否追求前面谈到四种理性中的两种或两种以上内容,以及能否解决各项理性之间的冲突问题。

按照科学理性的原则,公共政策的标准只能是建立在“合理性“的基础之上,不应当也不可能是最佳的,而只能是满意的或次佳的。按照科学理性的原则进行公共政策决策时,要求决策者具有丰富的经验、广博的知识、高超的智慧、英明的谋略,搜集的资料信息力求准确、全面、客观,并能重视数字和数据,尽量建立数学分析模型,数理逻辑推理严密,对未来的预测尽量减少不确定性。按照科学理性原则进行公共政策分析时,政策分析人员能够站在客观、中立的立场上,运用熟练的专业知识和专门的方法与技术,准确地评定公共政策的效果、效率和效益,并就公共政策失效作出正确分析,从而科学地对“政策病理”进行诊断。罗尔斯认为,“公正防止了偏见和自私的歪曲,知识和自居力保证了别人的志愿将得到准确的评价。

同时,公正性也反映在公共政策合法性上。公共政策是政治系统或公共权力机构协调和平衡公众利益的途径与手段。任何公共政策要能让公众接受,并在实际生活中发挥作用,就必须从内容到形式都是合法的。所谓内容的合法,是指公共政策所规定的行为准则、所施行的计划措施,能使公众利益得到协调、平衡,符合多数人的、长远的利益要求,能被公众认可和接受;所谓形式的合法,是指公共政策的制定、执行、评估,必须是法定主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的活动。公共政策只有在内容与形式上都具有合法性,才能发挥应有的效力与效益。没有公正性,也就无从谈起合法性;没有合法性,那当然就缺失公正性公共政策也因此丧失了存在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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