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文本与宪法实践的价值统一

宪法文本宪法实践的价值统一。

(摘要〕 在宪法研究中,文本分析与事例研究是两种非常重要的方法。文本分析是文本宪法学的基本分析方法,而事例研究实践宪法学的基本分析方法。宪法研究应当将文本分析与事例研究结合起来,使宪法学成为宪法文本宪法实践相结合的价值统一体。  〔关键词〕 宪法学,文本分析,事例研究,规范宪法学  一、文本分析:宪法研究的逻辑起点  (一)宪法研究方法中的文本主义。在当前宪法研究中,宪法解释和宪法研究方法问题日益成为学者们关注的焦点,其中有关宪法文本研究更是引起了学界的普遍关注,形成了宪法研究中的文本主义研究进路。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文本主义并不是一个独立的、专门的流派,而仅仅是根据学术主张和对待宪法文本的态度而作的一种粗略的概括。文本主义的主张大致上可以归结为:重视宪法文本研究,对宪法文本秉持一种绝对的文本神圣主义,即使宪法文本由于时过境迁存在着一定的缺陷,也要禁止或者避免对宪法文本的直接批判和修改,而应采取宪法解释学的方式,使之能够适应社会现实的变化。文本主义对现今宪法学界专注宪法理念而漠视宪法文本修宪思维法律政策学研究进路提出尖锐批评,主张采取一种文本主义解释学进路来看待中国的宪法问题。  作为一种法律文本宪法具有抽象性、概括性和滞后性的特点,宪法一经颁布,就必然落后于社会现实。因而,在当宪法文本与社会现实不相吻合或者有所脱节的时候,如何解决这个问题就成了宪法研究中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对此,法学界形成了两种完全不同的解决方法:修宪途径与释宪途径。对于两者的区别,有学者将其概括为是修宪思维释宪思维的区别,认为修宪思维所关注的是宪法文本的缺陷与不足,习惯于在研究的结论部分提出各种修宪建议,甚或直接论断宪法应该规定什么、宪法不应该规定什么;而释宪思维大体上承认或者接受宪法文本的正当性,希望通过对宪法文本的阐释,建立可以为宪法实践服务的宪法规范体系和宪法理论体系。这两种研究思路的基本差异是对宪法文本的态度的差异。 〔1 〕也有学者认为,修宪途径和释宪途径实际上反映的是法律政策学和法律解释学研究方法的不同。法律政策学采用法律的外在视角,这种视角从法律的外部来看待法律,主要关注法律与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关注将法律现象和法律规则还原为其他社会现象;而法律解释学采取了法律的内在视角,将法律规范或者规则本身看作是唯一关注的对象。我国传统的宪法研究采取的是一种法律政策学的的研究进路,而要真正发挥宪法的规范作用,必须实现从法律政策学到法律解释学的方法论转变。 〔2 〕   (二)文本宪法学的基本立场。基于宪法研究方法的不同以及宪法文本宪法研究中的地位,大致可以将现今的宪法研究分为两种进路:一种是价值宪法学的研究进路,主张要从宪法价值和宪法理念出发来评判宪法文本,当宪法文本宪法价值、宪法理念不相吻合甚至截然背反的时候,就要修改或重新制定宪法文本,以使其适应宪法理念的发展而不是相反。另一种就是文本宪法学的研究进路,主张在宪法研究中,宪法文本是唯一的合法性来源,不论是在抽象的宪法理论研究中,还是具体的宪法制度的构建中,宪法文本必须成为我们的唯一依据,宪法文本是最高的教义,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我们只能遵守宪法而不能奢求可以改变宪法或修改宪法。 〔3 〕  文本宪法学认为,文本分析作为宪法研究的逻辑起点,要求宪法研究必须面向中国的宪法文本宪法学是关于宪法规范之学,而宪法规范体现在宪法文本之中,这就意味着,所有关于中国宪法学的问题、学说必须围绕中国的宪法文本而展开。尽管我们国家的宪法文本可能具有这样或者那样的局限,宪法文本的某些规定可能已经不能适应日新月异的现实发展需要,但是,宪法文本的滞后性并不意味着宪法研究宪政建设可以脱离宪法文本。  在当前的宪法研究中,存在着两种极端的倾向:一种是完全忽略中国宪法文本的存在,在宪法研究中大量的参考、借鉴美国、德国、日本等西方宪政发达国家的文本和经验。在谈及中国的宪法问题时,往往不分语境地将本来只适用于某一特定国家的宪政经验无限放大,使之可以无条件的适用于中国。另一种是以一种批判的目光看待中国的宪法文本,认为中国现行的宪法文本是在特定政治条件下制定的,随着社会形势的发展,原来的一些文本规定,尤其是关于经济政策方面的规定,早已不适应社会发展的要求。基于这种思维,他们认为中国的宪法文本问题多多,哪怕在经过多次枝枝叶叶的修宪也无法改变其根本缺陷,因而,对于现行的宪法文本,唯一的办法法就是重新制定一部符合现代宪法理念的新宪法。   应当说,这两种倾向对我国的宪政建设都是极为不利的。事实上,现行的宪法文本作为我国宪政建设。

1 次访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