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工程公司安全设施管理制度

矿山工程有限公司安全设施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安全设施的管理工作,有效预防人身伤亡事故以及职业病的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国家有关安全法律法规及管理条例,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生产、工作现场安全设施管理工作

第二章管理规定。

第二条安全设施作为防止人身、设备事故,消除职业病和职业中毒等危害的安全技术措施和职业病预防卫生技术措施,必须按照有关安全设施管理标准进行规范管理,务求安全性、时效性、可靠性。如:安全网、脚手架、防护栏杆、防护罩、通风防尘设施,各种限制、联锁、保险装置以及安全标志、标牌必须齐全有效。

第三条设备动力部负责公司安全设施装置的管理、维护、检修、检验职责。

第四条 设备动力部对公司安全设施装置要定期进行监察,逐步完善,及时增设、更新、安全设施装置,有计划有步骤地改善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

第五条生产现场作业过程中,作业人员在有危险或存在不安全因素的环境下工作必须设置安全设施装置的加以保护,安全设施不全、不完善,不得进行作业。对于装有安全设施停用设备,在设备启动前必须及时投入和使用有关安全设施装置

第六条安全设施装置不得随意拆除、移动或挪作它用。由于操作人员乱动或挪作它用,所发生的后果概由操作人员及所在的单位领导负责。

第七条新设置安全设施装置必须认真按照审定批准的措施方案和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规定进行安装作业,各种安全设施设置完成后,必须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八条特殊情况需要停用安全设施装置时,应由有关部门及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并采取相应的临时安全措施后,方可停用停用安全设施装置在重新启用前,应检查其是否具备运行和使用条件,经确认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九条需要拆除安全设施装置必须公司有关部门、公司领导批准后,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方可拆除

第十条对于安装或拆除较复杂和具有危险性的安全设施装置工作应有安装或拆除方案,经批准后方可开始作业,并派专人安全监护。

第十一条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时,必须同时完备相应的安全设施装置,并同时投入使用。

第十二条对安全设施装置设置要求。

(一)、工作现场安全设施要做到"三必有"即:有边就有栏,有孔(洞)必有盖,有工作项目必有安全设施

(二)、技术措施要求设置安全设施必须设置工作操作运行现场的机械、电气设备安全防护装置应齐全、可靠、有效。

(三)、工作现场及其周围的悬崖、陡坎、深坑及高压带电区等均应有防护设施及警告标志;坑、沟、孔洞等均应铺设与地面平齐的盖板或可靠的围栏、挡脚板及警告标志。

(四)、工作现场永久性的平台、楼梯、临时搭设的脚手架外侧均应设1.05米高的栏杆和18厘米高的挡脚板,且坚固美观大方。

(五)、重要场所、危险场所、安全通道中装设了事故照明或应急灯的应进行定期检查,确保完好无缺。

第十三条对安全设施装置的日常检查和使用维护。

(一)、安全设施装置在使用过程中,应经常进行检查维修,确保其安全可靠。公司内生产工作安全设施装置应由动力分厂进行维护、管理。

(二)、对较为复杂,技术含量较高的专业安全防护装置,应委托专业公司进行日常与定期维护。

(三)、对一些有关安全运行的设备设施安全附件(如压力表压力阀等),要定期到有资质的部门进行检验。

(四)、建立健全安全设施的档案台帐,做到一设施一台帐。

第三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单位。

第十五条本制度由设备动力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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