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对刑法中的违法性认识
摘要违法性认识一直是刑法里面一个非常古老的话题,罗马法中的格言“不知法律不免责”就是这个问题的溯源,由于受到不同文化的影响,不同法系对于解决违法性认识的做法也是有区别的。
所以,本文通过两大法系对违法性认识的不同处理的论述,来阐明笔者对于违法性认识问题的看法。
关键词违法性认识 大陆法系 英美法系 作者简介:黄松,安徽大学2009级刑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犯罪学。
违法性认识,又称作为违法性意识,指行为人对于其所实施行为具有违法性质的认识。
在大陆法系里面,违法性认识在认定犯罪是否成立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而在英美法系里面,虽然其理论中并不包含违法性认识这一概念,但是实践中却在犯罪成立的主观要件以及合法性辩护中得到了体现。
各国学者也对违法性认识在犯罪成立过程中的地位有着不同的看法,但其不同看法主要还是不同法系的内部划分,所以本文主要还是以论述当代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主要国家对违法性认识的不同态度作为起点,来表明笔者的立场。
思想汇报 /sixianghuibao/ 一、英美法系在违法性认识中的立场 英美法系由于仍然坚守“不知法律不免责”的这一传统思维,所以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不知法律一般情况下是不可以作为排除犯罪的抗辩理由的。
英国和美国是最具有典型代表的。
虽然在大多数案件中,两国在处理案件中的立场基本上是相同的,但是也有些略微的不同。
在英国的各种判例来看,“不知法律不免责”主要表现在二个方面:第一是行为主体在已经咨询过相关权威的法律人士实施了主观上认为是合法的行为,也不能作为免罪的理由。
比如行为人在咨询了权威的法律人士后做出了一项事实上违反现存法律的行为,即使咨询的结果是合法的,但是并不能免责,因为这样一来就容易导致“律师的建议高于法律”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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