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劳动法对在校大学生勤工助学期间的劳动权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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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在校大学生勤工助学期间劳动权益保护

摘 要:随着大学生勤工助学现象的日益增多,探讨对勤工助学大学生的法律属性定位以及劳动法大学生勤工助学期间合法劳动权益的保护也就日渐凸显其重要价值,本文试从三个方面探讨劳动法大学生勤工助学保护。   关键词:劳动法勤工助学劳动权益;劳动关系   中图分类号:D922.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117(2011)07—0011—01      勤工助学是当今贫困大学生减轻家庭经济负担,靠自身努力完成学业的一个重要方式,但在社会生活中,大学生勤工助学合法权益被侵害的现象比较突出。在这种情况下,将雇佣关系中的大学生勤工俭学纳入劳动法管辖范围更有利于维护大学生合法权益,同时也有利于实现劳动法保护弱者的立法宗旨。   一、从劳动法的角度来看,大学生勤工助学期间可作为劳动者的角色而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   根据劳动法的立法宗旨以及大学生自身所具备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在校大学生应当作为普通的劳动者而受到劳动法保护。将大学生勤工助学纳入劳动法适用范围符合劳动法的立法宗旨,有助于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大学生用人单位的用工关系中,学生一方明显处于弱势地位,将大学生纳入劳动法调整范围,符合一般法理关于保护弱者的基本原则。把大学生纳入劳动法调整范围,赋予兼职大学生签订劳动合同的权利,对违反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之法律责任具体化,并规定双方的救济途径和程序能够有效地事前减少用人单位大学生侵权的可能性。此外,将劳动法作为保护大学生劳动合法权益的一种有效途径还可为大学生提供更为便捷的救济途径。和司法救济相比,劳动仲裁在解决劳动纠纷方面具有快速、经济等特点。

二、大学生勤工助学期间合法权益适合劳动法保护调整的范畴分析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只有在当事人双方建立起合法有效的劳动关系,才能够适用劳动法保护调整,否则就不是劳动法所涉及的范围。因此受雇于家庭、自然人的在校大学生也就应当被排除适用劳动法调整的范围。而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作为用人单位一方,具备建立劳动关系的资格,因此在校大学生与上述用人单位能够建立起相应的劳动关系, 也就应当受到劳动法调整。至于大学生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在着这种劳动关系,则可以通过以下方面进行判定,首先看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是否具有从属性,这是劳动关系的实质性特征。其次看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否有偿。大学生通过勤工助学的途径一方面固然是为了锻炼自身的能力, 但更重要的还是希望通过勤工助学获得相应的报酬。所以为用人单位所提供的劳动就属于有偿劳动,在上述情况下就可以判定大学生用人单位之间已经建立了相应的劳动关系,应当无条件地接受劳动法调整。   三、劳动法在校大学生勤工助学期间劳动权益保护措施   (一)保障大学生劳动权利,维护大学生勤工助学期间作为劳动者所享有的根本利益   和其他劳动者一样,劳动法大学生勤工助学期间合法权益保护是通过确认和保障其生存利益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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