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益法下被投资单位实现净损益的会计处理

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是指投资最初以投资成本计价,以后根据投资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变动对投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的。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时,长期股权投资应采用权益法核算。当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时,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长期股权投资应中止采用权益法,改按成本法核算。

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的情况下,进行初始投资或追加投资时,按照初始投资或追加投资时的投资成本增加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投资后,随着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的变动而相应调整增加或减少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在权益法下,被投资单位当年实现的净利润或发生的净亏损均影响所有者权益变动,因此,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也需要作相应的调整。在具体处理时,属于被投资单位当年实现的净利润而影响的所有者权益的变动,投资企业应按所持表决权资本比例应享有的份额,增加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并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利润或现金股利时,由于被投资企业长期股权投资包含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净资产的份额,而被投资单位分派利润或现金股利必然使净资产减少,因此,投资企业按持股比例计算的应分得的利润或现金股利,冲减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损益调整”明细科目)。属于被投资单位当年发生的净亏损而影响的所有者权益的变动,投资企业应按所持表决权资本的比例计算应分担的份额,减少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并确认为当期投资损失。

投资企业确认投资单位发生的净亏损,除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有其他额外的责任(如提供担保)以外,一般以投资账面价值减记至零为限,这里的投资账面价值是指该项股权投资账面余额减去该项投资已提的减值准备,股权投资账面余额包括投资成本、股权投资差额;如果以后各期被投资单位实现净利润,投资企业应在计算的收益分享额超过未确认的亏损分担额以后,按超过未确认的亏损分担额的金额,恢复投资账面价值

投资企业确认投资单位损益时,应注意以下几个:

第一,确认投资单位损益的份额时,应在“长期股权投资科目下单独设置“损益调整”明细科目核算。

第二,在确认投资单位发生的净亏损时,如果损益调整明细科目不够冲减的,应继续冲减,而不冲减投资成本、股权投资差额及其他明细科目,此时损益调整明细科目会出现负数。

第三,在确认投资单位发生的净亏损而使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减至零的,或者确认投资单位发生净亏损而使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减至投资成本以下的,尚未摊销股权投资差额当期不再摊销,直到被投资单位实现净利润,投资企业按分享的份额恢复投资账面价值投资成本后再予摊销。在累积计算股权投资摊销期限时,应不包括暂停摊销的期间。但在按照投资合同确定的投资期限摊销的,应在恢复摊销以后的剩余期限内进行摊销

例:A企业于1997年1月1日向B企业投出如下资产:

项目     原始价值  累计折旧   公允价值

固定资产   850000   150000    830000。

无形资产   150000   —      150000。

合计     1000000  150000    980000。

A企业投资占B企业有表决权资本的60%,其投资成本与应享有B企业所有者权益份额相等。1997年B企业全年实现净利润550000元;1998年2月份宣告分派现金股利350000元;1998年B企业全年净亏损2100000元;1999年B企业全年实现净利润850000元。假设所得税率为33%.根据资料,A企业的处理如下:

投资时。

借:长期股权投资—B企业投资成本)980000。

; 累计折旧 ; 150000。

; 贷:固定资产 850000。

; 无形资产 150000。

; 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 ; 87100。

; 递延税款 ; 42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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