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民俗学概论》与《中国民俗学》比较分析

[摘 要]美国布鲁范德的《美国民俗概论》和中国乌丙安的《中国民俗学》是两个国家各自民俗学领域内有广泛影响的基础性学术著作。这两本书从整体上把握民俗事象,形成了各有特色的民俗学框架。本文针对这两部概论,主要进行了三个方面的比较:“民俗”及其承担者“民”各自的定义比较民俗研究方法的比较以及整个学术框架的比较,此部分亦涉及两者相似民俗类别的比较。通过比较分析,可以初步管窥中美民俗研究的异同和特征。

[关键词]民俗 分类 比较

民俗学虽是一门国际性学科,但是由于各国学科背景、发展、历史和国情的不同,其民俗研究呈现一定的国别差异。本文拟从比较两部具有权威性的概论入手,管窥中美民俗研究体系的异同。美国著名民俗学家布鲁范德(J.H.Brunvand)的《美国民俗概论民俗内容丰富,系统完整而清晰,而乌丙安的《中国民俗学》也是我国民俗学领域的权威性著作,有着相同的优点,并且两者都经历了再版修订的过程。《美国民俗概论》自1968年首版以来,三次再版修订,内容、形式多次修订改进;乌丙安的《中国民俗学》自1985年首版以来,也经历了1999年的再版修订。这两部概论都随着学科的发展而发展,不断补充新内容,可谓是千锤百炼在学界产生广泛影响的经典作品。

一、“民俗”及其承担者“民”的定义比较

自从民俗学诞生以来,关于民俗定义就众说纷纭。陶立璠先生在《中国民俗大系》序言中提到:“什么是民俗?关于这个问题,长期以来一直存在着概念上的争议。学者之间的界定分歧往往很大,真是聚讼纷纭,莫衷一是。国内外许多学者总想给民俗一个确切的定义,但往往是勉为其难,理论的表述捉襟见肘。实际上,民俗定义是很难用一句话来概括和描述的。”[1]尽管如此,各种民俗学著作还是要给民俗下一个定义,因为这是进行其他民俗研究的前提。《美国民俗概论》对民俗定义是:“它是文化中以不同的、传统的形式流传于任何民众类型中的事象,不论它是以口头的形式,是以习俗范例的形式,还是以传统行为和交流的形式。”[2]这个定义中包含了四个要素:第一个是“不同的形式”,即同一个民俗事象会以不同的形式存在,也就是在传播过程中会出现变体;第二个是“传统的形式”,即民俗的重复传承是以相对固定和标准的形式;第三个是“流传于任何民众类型中”即强调民俗是流传于所有民众之中的;第四个是“不论它是以口头的形式,是以习俗范例的形式,还是以传统行为和交流的形式”这里指出了民俗的传播方式。另外,布鲁范德还提出,匿名性和程式化对于一个传统民俗事象的完整描述而言也是不可或缺的。

《中国民俗学》对民俗定义是包含在民俗学的定义之中的。民俗学是研究各民族最广泛的人民传承文化事象的科学,它具有以下一些概念的因素:第一,民俗研究事象是世代传袭下来的,同时继续在现实生活中有影响的事象。“世代传袭”中包含了流传于民众的意思,与上述美国民俗定义的第三个要素类似,但是这里更进一步强调了从古到今的时间上的流传。第二,民俗研究事象是形成了许多类型的事象。各国的民俗研究都十分注重分类,并且民俗也是以许多类型的形式存在的,这点是美国民俗定义中所没有提到的。第三,民俗研究事象是有比较相对稳定形式的事象。这个与上述美国民俗定义的第二个因素相类似。第四,民俗研究事象是表现在人们的行为上、口头上、心理上的事象。这点反映了民俗的三种传播方式或者说是存在方式,与上述美国民俗定义的第四个要素类似,但是美国民俗定义中未提“心理”这点。虽然如此,但是“心理”只是民俗的一种存在方式,有关心理的民俗依然要依靠口头或者是行为的方式来传播。第五,民俗研究事象是反复出现的深层文化事象。[3]这是与偶然发生的事象相对的,只有那种反复出现、具有深层影响的习俗才有可能是民俗。这是可用于排除伪民俗的非常重要的一点,但美国民俗定义并未提到。另外,美国民俗定义的第一个因素——有关变体的论述——虽然在这五个概念因素中没有出现,但是乌丙安分析民俗特征的时候也提到了变异性的特征。至于布鲁范德补充的“匿名性”和“程式化”是乌丙安所没有提及的。

“民”即“民俗”的承担者,乌丙安称之为俗民,布鲁范德称之为民众

对于民众,布氏是这样界定的,民众是主要传统的承担者,不仅是古朴的、乡村的民众,而且任何拥有独特的口传传统的民众都应该看作是传统的承担者。总之,“民众定义中最必需的题中之义即任何拥有民俗的人。[4]乌丙安没有对“民”的定义加以强调,只在有关民俗学的章节中提到了人民大众这个词。但他在另一著作《民俗学原理》中对“民”进行了专门的论述,在这里他将民俗的承担者称为俗民,排除了“人民”、“民众”、“民族”、“劳动人民”、“全民”等他认为概念模糊不清的专有名词,并特意对为何选择“俗民”作为民俗承担者的名称进行了详细的说明。他认为俗民存在于全民之中,又负载了所有的民俗文化,并且除了普通人之外,那些表现了民俗文化特色的典型人物同样也是俗民的个体。[5]这里强调了两点,一个是俗民是以文化代表性界定的文化群体,另一个是俗民概念既包括俗民的个体,也包括俗民群体。布鲁范德和乌丙安的表述方法虽然不同,但二者的落脚点是相同的,即所有负载着民俗文化的人。因此关于“民”的定义,二者的看法实际上是一致的。

在论述“民”的定义时,两位作者都考虑到了“群体”这一概念。布氏提到民众研究中往往涉及用“民众群体”对他们进行分类研究。他将民众群体划分为“职业群体”、“年龄群体”、“家庭群体”、“性别群体”、“地区群体”、“民族、外裔和宗教群体”几大类别,粗略的勾画了各个群体的轮廓,并对每个群体民俗传统进行了举例说明。因为乌丙安在《中国民俗学》中并未提到有关“民”的概念,因而也不涉及“群体”概念。他对“群体”概念的论述集中在《民俗学原理》中,这本书是一本纯理论性质的著作,所以在书中他并没有对俗民群体进行划分,而是对群体的概念、特征等进行了详细的解析,并且结合了社会学的群体理论。

二、民俗研究方法的比较

布鲁范德在《美国民俗概论》中提到,民俗研究的三个典型阶段是:收集、分类、分析。在资料收集方面,《美国民俗概论》和《中国民俗学》异同互见。其相同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重视第一手资料。《美国民俗概论》写到,口头民俗研究的原材料是原文,原文必须从口头源泉中忠实的记录下来。虽然他只提到了口头民俗,但在后面章节的分析研究中可见,在各种民俗资料的收集中,从源头中忠实记录都是被强调的重点。《中国民俗学》则直接指出,民俗采集法的科学性必须用实地调查的第一手资料来保证;实地采录、直接采录是采集法的主要形式。民俗变异性的特征决定了民俗资料的可靠性必须通过一手资料来保证。其次,录音、摄像等现代化工具的使用。这是在当代民俗研究中广泛使用的手段,也是为了更加精确的记录到可靠的民俗资料。再次,向前辈学习调查技巧。布氏指出,民俗收集的新手可以通过阅读这方面行家有关野外工作的描述而学会许多野外工作的难题和技巧,他还列举了这方面的许多可供参考的著作。乌本也提到,我国及国外许多先驱者的民俗调查的成功范例为民俗调查方法积累了十分丰富的经验。最后,采用多民族材料。这点体现在书里的具体内容中。中国是一个多民族国家,乌丙安在《中国民俗学》中常常使用各民族的民俗材料,例如他在分析歌谣时,举了蒙古族、侗族、壮族、布依族、藏族等多个民族的歌谣资料。作为移民国家的美国,民族种类也很多,因此布氏在《美国民俗概论》中也引用到了不同民族的民俗资料,例如在岁时民俗中,布氏列举了墨西哥裔、法裔、穆斯林、华裔、犹太人等的岁时节日习俗。[6]。

这两部著作的不同点则体现在这样几个方面。第一,关于资料收集方法的具体论述。《中国民俗学》没有进行具体论述,只是点到了几个重点。而《美国民俗概论》则对此进行了非常详尽的论述,涉及了很多具体的资料收集方法:一是采访的气氛应当是轻松自如的;二是关于资料的提供者,无论是积极的提供者还是消极的提供者都是民俗调查者应当关注的对象,从他们身上可以采录到不同的东西;三是记录的要点:讲述者的背景,讲述时的表情手势,讲述者对自己所讲述内容的评论解释,表演的时间、地点、环境,参与者的反应等等都是要忠实记录的;四是询问法的运用,这是一种效果非常好的资料采集方法,采录者在自己的地区可直接询问居民,而调查范围更广时则可使用信函询问;五是非正统的收集方法,例如通过亵渎禁忌品引起有关坏运气的讲述;六是除了实地收集的其他收集方法,例如从手写的东西、出版物中收集。其次,道德尺度问题。这是《中国民俗学》未涉及的,但已是如今越来越受重视的部分。《美国民俗概论》指出,民俗野外作业的一个重要的、但常常被忽视的方面,就是道德的尺度。道德尺度涉及两个问题:一个是材料提供者的姓名应用假名或编码,以防涉及到毒品使用、非法酿酒等触犯法律的问题;另一个是材料使用应征得提供者的许可,提供者有权修改、要求得到报酬等等。[7]最后,与其他学科的结合。关于这一点,《美国民俗概论》应用于民俗分析研究中,详见下节。而《中国民俗学》则应用于资料收集中,它要求在资料采集中,要相应地采用民族学的、地理学的、甚至经济学的、心理学的、伦理学的方法,因为它们与民俗的联系都十分紧密,而且,有时精密的科学数据有十分重要的意义。[8]虽然二者把与其他学科的结合应用到了不同的点上,但是它们都十分重视这种结合,这说明学科间的相互借鉴、相互结合对于学科发展是很有必要的。

比较研究是在民俗研究中广泛使用的一种方法,两部概论都主要介绍了这种研究法。两本书各自强调了两点,其中有一点是相同的,即对同一研究对象不同变体的比较研究。布氏指出,比较法常用于同一研究对象的不同变体。乌丙安指出,某种民俗事象的广泛传播和流变,是引起比较研究的重要因素。另一点则各自强调了不同的比较研究法的应用。《美国民俗概论》说,比较法的另一途径是将民俗的观点应用于其他密切相关的领域。作者在后面举例解释,比如一栋家庭建的房子,民俗学者注重其传统样式的保留与变化,地理学家注重其分布及原因,建筑学家注重其建筑风格与高级的学术的设计之间的关系,而我们可以综合各领域的观点对这一民俗事象进行综合解释及比较研究。这种与其他学科结合的观点还包含了另一个意思,比如在谚语、故事、民歌中可以发现地理、商业、政治等其他领域的观念。关于比较研究法的第二点,《中国民俗学》则强调了不同时代、不同民族、不同地区的民俗比较。虽然他也提到了民俗与其他领域的结合,比如,自然神话学派对各种神名的语言学比较,人类学派对现代原始部落与古文明民族神话的比较,[9]但可以看出,这些比较仍然含有不同时代、民族、地区相比较的意思。虽然不同时代、民族、地区的民俗比较看起来与变体比较看起来相似,实际不同。举例来说,中国的中秋节流传到韩国产生了某些变化来适应韩国的习惯,这样两国中秋节的比较就属于变体比较;每年开始,世界各地都要庆祝新年,中国人欢庆春节过元旦,美国人参加新年派对,这两种新年庆祝方式的比较则属于不同地区民俗比较

除了比较研究,布氏也对其他理论流派和研究方法进行了简介。例如文学或美学研究、功能或人类学研究、心理学派、形式或结构研究等。这些理论分别应用于不同的民俗事象研究,例如,文学或美学研究多应用于口头传统的研究,心理学派则多是探讨民间信仰中的心理定式。除了绪论中对各种民俗理论的简介外,布氏在各类民俗事象的介绍后面都附有该事象的理论研究,例如“神话”一章最后有“理论研究和神话的起源”一节,其中提到了传播说、多元发生说、太阳神话学(或语义学派)、英国人类学派、神话即历史论、神话—仪礼学派等有关神话起源的理论;再如“民间故事”一章最后有“民间故事的研究分析”一节,其中提到了历史—地理学派、结构语言学方法等用于研究民间故事的理论。

乌丙安在《中国民俗学》的绪论中也提到了比较法以外的民俗研究理论,比如结构主义理论及其方法、社会学方法。不同于布氏的是,他只在绪论中对民俗学理论进行了简介,并未在后面的章节中对各种理论的应用加以详述。或许为了补充这方面的不足,在后来出版的另一部理论性更强著作《民俗学原理》中,乌丙安详细梳理了整个民俗学有关理论,涉及到了社会学中的控制论,语言学中的符号学,人类学中的维也纳学派、曼彻斯特学派、历史学派等理论流派。他还将这些理论与民俗相结合,提出了适合于民俗学科的相关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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