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律师如何有效参与社会矛盾化解工作

中图分类号:D923.6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925X(2011)11—0048—02。

摘要:律师作为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其参与社会矛盾化解工作,对于纠纷的解决、社会的和谐稳定,国家的长治久安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积极的推动作用。目前我国律师参与社会矛盾化解工作,既是律师的一项权利,也是律师的一项政治任务和长久使命,是由律师的性质、地位和工作特点决定的。笔者认为,提高律师队伍化解社会矛盾的能力,应当从律师、律协和政府三个角度出发,律师应树立“调解优先”理念,积极化解诉讼矛盾;律协应“整合律师资源、搭建律师信息交流平台”,提高律师的决策质量;政府应树立“政府购买法律服务”的理念,加大对律师法律服务投入。笔者希望自己从律师、律协、政府这三个角度的探析,能够抛砖引玉,交流共享。。

关键词:化解社会矛盾 使命 调解优先 法律服务

律师参与化解社会矛盾的现实意义和作用。

当下,我国社会进入快速发展的同时也是各种社会矛盾日益凸显的时期。多渠道、全方位、法制化、及时有效的化解社会矛盾成为目前最迫切需要面对和解决的问题。。

在我国,律师作为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由于其工作上的法律优势、职业优势和身份优势,其参与化解社会矛盾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在矛盾化解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第一,律师是在法律框架之下所做的兼顾矛盾双方合法利益的法律解决方案。即便律师作为矛盾一方的代理人,在争取己方最大利益的同时,律师都要考虑对方的合法权益。因此,兼顾矛盾双方利益、公平合法的法律解决方案能从根本上化解社会矛盾。。

第二,律师接触社会各类人群,又都有出庭诉讼解决诉讼矛盾的实战经验,使得律师善于捕捉矛盾双方的心理及诉求,容易把握矛盾的双方的主要症结,从而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 。

第三,律师相对独立超脱的社会中介者身份,容易在政府、企业、个体之间起到沟通、平衡的桥梁作用。因此,律师在冲突对立的矛盾之间,即能置身事外,保持案外人的冷静与理智;又能胸怀二者,积极在矛盾冲突中巧妙周旋。。

正因为律师群体具备的法律、职业和身份优势,党和政府越来越重视律师队伍的作用。2007年,司法部作出了组织律师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主题实践活动的总体部署,要求律师积极为社会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运用律师的专业知识,充分发挥律师在疏导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作用。全国各地越来越多的律师也积极投入矛盾化解工作中。。

律师担负起化解社会矛盾的原因。

在我国,律师参与化解社会矛盾,不是权宜之计,而是律师的长久使命。正如北京市才良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才亮所言,律师负担化解社会矛盾这一使命是有其律师性质、地位、工作决定的。。

第一,我国律师的性质决定了要肩负这一使命。 律师是人类社会从人治到法治的产物,中国律师是我国民主与法治的成果和象征。我国律师已经成为“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条)。法律律师生存的法宝,没有任何一个群体比律师更渴望法律能正确实施,社会有公平和正义,能够稳定有序的前进。所以,引导当事人依照法律途径反映诉求,能充分发挥律师自身职能作用,这就是律师化解社会矛盾的本能,也是律师化解社会矛盾的动力。 。

第二,我国律师的地位决定了要肩负这一使命。律师在同为法律人的警察、检察官、法官相比,其权利来自于当事人的信任而产生的委托,也正因为如此,律师化解社会矛盾方面的优势就在于多数律师当事人的“天然盟友”关系,律师就是为当事人利益服务的人。 不可否认,律师自产生以来就有“害群之马”,对律师的形象产生了负面影响。但相比之下,权力机关与民众的关系更存在问题。行政和执法机关的公信力严重下挫是不争的事实。所以在社会矛盾激化之时,律师的劝导会比权力的压制更有效果。。

第三,我国律师工作决定了能肩负这一使命。律师没有特权,也没有刚性的市场。律师是通过扎实的法律知识而“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多数律师是战战兢兢地捧住这个泥饭碗在市场上讨生活。与当事人的沟通直至取得信任而接受委托,其做人工作的能力远胜于其他法律人。 客观的说,在同样的条件下,一个好的律师肯定可以胜任一位警察、检察官、法官以及公证员的工作。所以,当某个事件引起当事人情绪激动,矛盾激化可能作出过激行为之前,律师建议其依法维权就可能被接受。。

3 律师如何高效参与化解社会矛盾工作。

如何提高律师队伍化解社会矛盾的能力,更好的做好矛盾化解工作?笔者作为一名执业多年的律师,结合自己的工作实践,从律师、律协、政府三个角度就这一问题发表下自己的看法。。

3.1 律师应树立“调解优先”理念,积极化解诉讼矛盾。诉讼代理是律师最基础最主要的业务。诉讼案件除刑事案件、行政部分案件不能调解之外,大多数案件都涉及民事权益,属于人民内部矛盾,可以适用调解。诉讼案件律师调解工作做的好,可以为当事人省去复杂的二审、再审程序。即能减少当事人的诉累,又能减轻司法机关的压力,作到息诉息访,彻底化解矛盾律师调解工作做的不好,则适得其反,可能又制造或激化矛盾。。

因此,笔者建议:第一,律所应加强对律师的政治素质、全局观念等方面的教育学习,培训、强化律师树立“调解优先”的理念。第二,律师自身也要以维护当事人最大利益为出发点,树立“调解优先”的理念。特别是当事人愿意调解时,律师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愿,提供正确可行的调解方案供当事人决策。第三,为了取得良好的调解效果,笔者个人经验是耐心倾听当事人陈述很重要。很多案件矛盾根源不仅仅是某个专业的法律问题,而是与当事人的情感、文化、经历、环境等多个因素密切相关。耐心倾听是短时间内了解人、抓住人的好办法。所以,律师应在案件代理过程中养成耐心倾听当事人陈述的习惯。。

3.2 律协应“整合律师资源、搭建律师信息交流平台”,提高律师的决策质量。目前社会矛盾呈现出错综复杂的状态。错综复杂的根源在于我国社会进入深化改革的关键时期。各种社会矛盾的形成及解决通常涉及多种因素,许多矛盾不仅仅是某个专门的法律问题。。

这种矛盾错综复杂的现状向律师法律服务提出更高要求。第一,必须专业化和团队化。律师个人,即便是最优秀的律师个人也难以独自应对复杂的社会矛盾,所以,整合律师资源,组建专业化和团队化的的律师队伍极为重要。第二,必须提高信息化程度。信息是决策的基础。信息化程度奠定了决策的质量。律师只有充分掌握所需信息,才能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所以,搭建律师之间的信息交流平台,让老律师与年轻律师之间,专业特长不同的律师之间,掌握不同信息的律师之间,以及律师与相关政府职能部门之间,能够方便、快捷的进行信息沟通,将对提高律师服务水平和决策质量大有裨益。。

律协作为律师之家,担负起整合律师资源的组织作用,及搭建信息交流的桥梁作用。律师个人根据自身兴趣爱好及业务特长加入了不同的专业委员会。此举一方面有利于提高律师个人的业务能力。另一方面,也组建出一支专业的律师团队,当相关职能部门出现社会矛盾需要专业的、高质量的律师法律服务时,有一支律师团队能够积极面对。。

3.3 政府应树立“政府购买法律服务”的理念,加大对律师法律服务投入。目前律师参与化解社会矛盾工作主要集中在参与信访、作政府法律顾问、法律援助、法律宣传等方面。相当一部分律师是志愿行为或低报酬行为。因此,需要政府投入,比如政府购买律师法律服务。理由如下:。

第一,这是目前贫富差距过大的社会现状要求。律师是自由的法律工作者,律师的收入来源于当事人的委托。在当前贫富差距过大的社会现状下,律师法律服务如果完全市场化就会造成优秀的律师资源将集中在富者阶层。因为富人和权贵阶层请得起最好的律师给他们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而弱势群体和中下阶层或是请不起好律师或是根本请不起律师。所以,完全市场化就会造成弱势群体和中下阶层不能得到平等的法律保护。如何吸引优秀律师资源进入这一阶层,在当前贫富差距过大的现状下,需要引起足够的重视。政府投入(或补贴)律师法律服务的行为能起到重要的引导作用。。

第二,这是经济规律的要求。经济学原理中有一项“正外部性”原理。即“某项活动带来的部分利益由这项活动无关的第三方获得,政府要向引起正外部性的生产者给予补贴”。律师法律服务也具有此性质。律师承担着与公检法不同的法律职能。律师虽受个体委托,维护的是个体的合法权益。但作为法律职业体中的一员,律师和公检法共同保障了人权、维护了法律的尊严;维护了整个社会的公平正义和法制秩序。社会中的任何一个人都从更公平正义、更民主法制的环境中受益。因此,律师法律服务具有“正外部性”,政府应该向投入或补贴教育一样,投入或补贴律师法律服务!。

目前,笔者建议下列两个方面急需政府加大投入:。

第一,律师进社区。为化解社会矛盾,党中央确立了“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三位一体的大调解格局。社区、街道办等基层组织是人民调解的重要组成部分。如果在社区、街道办等人民调解部门,律师能积极介入,用专业的法律服务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这是化解社会矛盾的最经济最有效的办法。同时,律师进社区,可以及时解答老百姓的法律问题,满足老百姓对专业法律服务的需求。律师的这种“一对一”的法律宣传是任何其他媒体、其他机构的普法宣传无法替代的。因此,律师进社区对提高公民法律素养,从源头化解矛盾意义重大。。

第二,加大对法律援助案件投入,提高疑难复杂法援案件律师补贴标准。法律援助制度是帮助弱势群体通过法律途径维护合法权益的重要制度。对化解社会矛盾、构建和谐社会意义重大。笔者认为,政府投入资金过少是法援制度目前存在的突出问题。一方面,被批准的法律援助案件个数和需要被援助的人群相比,数量较少。许多人不得已通过信访途径或闹事解决问题。另一方面,法援案件律师的补贴标准有待提高。总之,政府应有购买法律服务的理念,加大对律师法律服务投入,使律师的志愿行为和市场行为有效的结合起来,更好的作好矛盾化解工作。。

综上,化解社会矛盾律师大有作为。借用林肯所言“作为居中调停的人,律师地位独一无二,是促成和解的最佳人选。”因此,提高律师队伍化解社会矛盾的能力,既是社会现状对律师提出的新要求,也是律师自身适应时代发展之需求。笔者希望自己从律师、律协、政府这三个角度的探析,能够抛砖引玉,交流共享。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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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人民论坛》.2010年7月(上)总第295期,人民日报社,第8页。

[3] 贺海仁.《为人辩护的正义事业》[A].法学家茶座,第18辑[C],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7,第13页。

[4] 查尔斯·弗雷德.《“作为朋友的律师律师与客户关系的道德基础” 》[J].载《耶鲁法律杂志》,1976,第1060—1089页。

[5] [美]雷蒙德等.《律师、公众和职业责任》[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第25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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