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讨民法适用中的利益衡量

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不断完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也在日渐完善中。我国作为依靠健全法律来管理的法治国家,法律适用和人们的生活息息相关,以各种方式影响着人们的生活。

利益衡量论就是法律适用中一种比较重要的方法,它作为利益法学的一种方法论,是在批判概念法学等各种法学弊端的基础上,结合德国的自由法学被提出来,并且在德国的自由法学基础上延伸发展开来,受到美国现实主义法学的强烈影响。

利益衡量又也称利益考量或者利益平衡,是对现存的法律思维和法律解释一种创新的价值判断,以实现社会利益最大化为目的,创造双赢的局面。在飞速发展的时代,利益冲突是人们争吵的大部分原因,而利益衡量就是在法律适用中要考虑事件的稳妥性,进行利益衡量的判断。

现在许多的国家的法律在人们发生冲突时,都开始重视对各种利益进行权衡,对各利益的重要性进行评价,实行利益公平正义的选择。时至今日,利益衡量已经在我国的法律界产生了深远影响,在民法适用中也有很重要的位置,是民法适用中一种很重要的思维方式,甚至在某种程度上已经将利益衡量视为消除人们利益冲突与调和人们群众矛盾的黄金方法。

一、在民法基本原则适用中的利益衡量

法律适用会涉及法律解释,而法律解释肯定会涉及到利益衡量利益衡量是一种在解释和适用法律的时候,从当事人的利益状况出发的方法。在法官裁判对案件及相关的事实所代表的各方面的利益比较权衡时,做出优先选择保护哪一方的利益法官不是单纯地适用法律的机器,法官要明白立法者的意图,清晰充分地表达立法者利益分配的原则,要考虑到各种利益的冲突,并做出合理恰当的利益衡量法律适用,不是纯粹是概念逻辑的推理演示,实际上是价值判断以及当事人之间利益衡量

所以,民法适用中的利益衡量就是在解决人们民事纠纷的时候,探究纠纷问题背后的实质利益冲突,并对各种利益进行价值大小的权衡比较,考虑社会和司法等各方面的评价,最终得出一个情理与法理双方兼顾的裁判

民法基本原则中应用最广泛最重要的就是诚实信用原则。中国《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主体的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守信的原则,行使自己的权利,履行自己的义务。利益平衡的观点认为诚实守信的原则本质在于谋求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当事人利益和社会利益三者之间的平衡,目的在于维持社会稳定和谐发展。

在日常生活中,公民的自由就是在民法的规定范围内自由的行使自己的权利,当个人利益与他人利益或者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相冲突的时候,民法原则就要设置一种基本的价值导向,引领正确的价值观,实现利益的最大化,保护各个方面的利益

民法的基本原则反映了群众民事生活的根本属性,民法原则作用在较高的位置,有很强的不确定性,如果民法的设立及适用不当,很有可能会出现法律被滥用的情况,成为司法专横的工具。所以民法在现实生活的具体适用中,法官应当首要考虑民法具体规则的适用,以秩序的利益保障为先,兼顾公众情感的和感受,在总体上实现法律的正义和公平价值,通过社会评价得到弥补某一些司法制度的缺失,最终实现法益维护与社会稳定,而不可借原则之抽象性恣意妄为。

二、利益衡量作为民法解释方法的具体适用

利益衡量可以适时填补法律的漏洞,判决适用法律在必要的时候,需要对法律进行解释。但法官判决一般都带有强烈的主观性,法官也有自己的立场和看法,在一件案子的开始,就会在法官心中形成大致的形象,因此从实质决定论看,利益衡量是保证法律公平公正判决的一个重要方法。

法官在进行利益衡量时要注意照顾到群众的感受以及社会思潮的方向,要考虑到不同人的思维方式不同,才能有效避免裁判的的不公正,陷入判决的危机,才能合理的适用法律

利益衡量法律适用中坚持合法性和合理性原则,不仅是程序上合理正义的要求,体现法律公平实质的重要手段。利益衡量在得出实质判断后一定要找到法律根据,不能直接从实质判断得出判决法官裁判的合法性是利益衡量的首要因素,利益衡量并不是推翻或者否定法律,相反,利益衡量是维护法律公平公正,增强法律的稳定性、全面性,促使法官在稳定的法律框架内灵活运用法律,维护当事人的正当权益和合法利益

利益衡量一方面肯定了取证程序必须要合法,另一方面,法律的灵活运用也使利益衡量恰当地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利益衡量要估计群众的大部分情感,顺应社会潮流的发展方向和社会核心价值观,顾及司法的社会效应。法官判案的时候不仅要考虑还原案件的事实,还要运用法律语言的技巧,重新认定案件,使案件的裁判符合法律和情理的要求。实现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实现法律制度和司法评价的协调统一。

三、利益衡量的操作规则。

利益衡量的提出,影响着民法解释理论的发展和民事审判实务的开展。法学者与法官在进行法律解释时,肯定会进行利益衡量法官在民事裁判中,要遵循利益衡量的操作守则,把握实质判断,根据个案双方的情况,在同一层面上考虑所有利益主张,在保证整体利益最大的情况下,作出不同的利益分析,作出实质的判断,对个体利益作出平衡,从而作出实质裁决。

现代民法的理念是司法全面主体性和严格自由主义的统一,是对实质正义的追求,是对人权的重点关注。利益衡量具有强烈的主观性,所以法官要把握好利益的平衡点,着力于调解,做到调解优先,调判结合。法官在进行利益衡量后,还要求证于法律依据,准确界定案件纠纷的性质,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增强判决的说服力。

四、利益衡量民法适用中有效解决了不同诉求之间的利益冲突,中国的法制建设和法制环境发生了很大变化,保证了法律公平公正的事实,但是法律依然存在部分不足之处。利益衡量作为一种法律适用的方法,从主观方面看,利益衡量始终是法官基于自己内心对案件的看法以及长久的法律经验做出的裁判,因此不同人对于相同的案件仍可能会得出不同的判决

因为利益衡量是自由度较高的法律适用,这就要求法官有高度的责任心,如果没有严格公正合理的司法程序,那么法官利益衡量后做出的裁判就很难使人信服。民法适用中的利益衡量,并不是简单地汇总归类,而是需要分析民法冲突中的实质问题和发生规律。不仅要推动利益衡量的发展,而且还要注意对利益衡量进行规则限制,使其在应有的法律框架内发挥其作用。利益衡不仅具有个案的公平价值,更重要的是它的规则价值。

利益衡量的过程中,不断的总结规律,对利益衡量进行量化处理,为以后的司法实践形成一个参考模型或案例指导,使其制度化,在法律的框架内进行利益衡量,从主客观一方面行使自由的利益衡量,另一方面又保证利益衡量符合法律程序,从而实现利益衡量的效率和公平价值的最大化。利益衡量论不仅被广泛运用于法律实务之中,也时常被 法学理论 案例教学法在中职《经济法》课程中应用的具体“假论文”背后有什么真问题(共3篇)浅论学习型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的培养浅谈和谐文化理论形成的历史脉络探析经济学信息范式理论的基本假设与辨析怎样写研究性论文撰写方法(共3篇)运用政治理论指导企业思想政治工作关于区分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的意义试析受教育权理论发展综述独立学院实践教学模式改革 界所采纳借鉴和论证。

作者:徐建智 来源:锦绣 2014年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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