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院改革的五个着力点

摘要:司法公正是衡量中国法治水平高低的关键维度之一。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为中国司法改革指明了方向。根据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法院改革应着重在五个方面进行突破:审判独立、严格司法、有效监督、提高素质、锐意创新。审判独立司法改革法治建设问题的焦点,严格司法是对具体司法行为的基本要求,强化权力制约和监督体系是解决司法突出问题的治本之策,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能更好地发挥法院的护航作用,加强实践和理论创新使法院能更好地适应法治中国建设的要求。司法改革经验需要不断总结,并上升为司法理论,成为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这正是以实践、实证、实验为方法论特色的中国法治实践学派的重大任务。

关键词:法治建设;法院改革;中国法治实践学派;司法公正。

中国毫无疑问正在走向法治时代,没人能逆转这个潮流。在这样一个伟大的史无前例的法治进程中,法院应担当怎样的角色?这是一个非常需要深入思考的问题。法官是法治的专门队伍,法院法治专门机关,执掌司法大权,维护司法公正。中国法治化水平,一管窥全貌,仅从司法公正这个维度就能知高低。一个国家,如果在人们眼里,司法公正度过低,法治成就便无从谈起。对此,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法治决定》)指出: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生命线引领致命这三个词汇形象准确地表述了司法法治建设中的重要性,也凸显了人民法院的时代使命。以下五方面是确保法院护航法治中国建设取得良好效果的关键:

一、审判独立

司法改革的主要任务是司法制度的改革和完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改革决定》)明确提出司法改革目标: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改革决定》和《法治决定》都强调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这是当前司法制度改革的主题。这一主题中包含着一个关键词,那就是司法独立司法独立中国法学界讨论司法改革法治建设问题的焦点,也是其他国家审视中国法治化水平的着眼点。司法独立这个词,不是资产阶级的专利,我们完全可以使用。要在世界法治竞争中赢得法治话语权,关键看我们在理论上如何运用法治话语,在实践中如何实践法治话语。回顾民主人权法治这些词汇,我们以前大批特批,一概斥之为资产阶级的虚伪幌子,将其视为资产阶级的专利,一概扔掉,使得我们在话语权方面处于被动局面,今天它们都已经成为中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司法独立也应当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所追求的重要原则和核心价值观。

中国有自己的司法独立原则和模式。中国《宪法》第126、131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依据法律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根据这个宪法原则,中国司法独立是指审判权和检察权的独立司法改革也必须紧紧围绕宪法规定的审判权和检察独立展开。我们不能说,中国根本没有司法独立中国审判权和检察独立不属于司法独立中国法治是不讲司法独立的。我们可以说,中国与其他国家在司法独立方式上是有区别的。对法院而言,司法独立是指在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的审判独立。这与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民主和法治是一个道理。无论是民主,还是法治司法独立中国都有自己的特色,首要特色是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法治决定》将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置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五项原则的首位,提出要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并强调政法委员会是党委领导政法工作的组织形式,必须长期坚持。当然,党对司法领导是有界限的,绝不意味着可以直接干预司法权的具体行使。

党的领导审判独立之间的关系如何协调,是一个非常值得深入研究的问题。我们不实行三权分立,但又要确保审判独立,这就给我们提出了重大理论和实践的创新任务,我们需要破解难题。

法院的职责是审理案件、定纷止争、定罪量刑,需保持中立,不偏不倚,保证独立裁判。为了完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制度,《法治决定》有创新。诸如,省以下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办理跨地区案件,这些举措都可能有助于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但真正实行起来,情况可能比预想的更复杂,效果可能并非那么理想。

法治决定》规定:各级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要支持法院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这是《法治决定》的一个突出亮点。但是,这里也隐藏着难题。有些领导干部插手具体案件,是无法记录的。比如,一个地方的一把手,不管是通过电话还是见面,向法院领导打招呼,没法记录;法院领导对法官口头指示,法官心领神会,不敢记录。中国是传统影响较大、特别讲人情的社会,很难杜绝以打招呼形式干扰独立办案。显然,防范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更具可操作性的制度有待建立。

审判独立的难题还有很多。例如,中国的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就构成了审判独立的难题,而且十分突出。现行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存在悖论。《法治决定》强调:要善于使党组织推荐的人选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人员,但党组织推荐常常异化为一把手的意志。只要法院领导的升迁命运主要依赖于党委组织部门、一把手的赏识,干部升迁的指挥棒就会永远影响法院领导的理性选择,党委政府干涉司法就难以避免。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亟需改革。同样,只要法院不改变行政化色彩浓厚的缺陷,法官永远陷于官僚式的升迁苦恼,审判独立永远存在重大局限。法官晋升有待破除以院长、庭长为特征的行政官僚制,确立科学的法官等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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