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国家公证制度及其启示

[摘 要] 西方国家公证制度的典型是大陆法系公证制度大陆法系公证制度的核心和支柱为必须公证。在大陆法系国家必须公证已经全方位、深层次地介入到社会经济生活的主要领域,是社会经济生活的稳定器。借鉴大陆法系公证制度,我国应加快建立健全以国家实体法为依托,以程序法为保障,以部门法律为规范的必须公证制度

; [关键词] 普通法系;大陆法系公证制度必须公证制度

; 所谓公证制度,是指为了防止侵害合法权益和影响社会秩序的结果发生,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一些重大复杂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必须经过公证文书才能成立并发生效力的司法制度。本文拟在考察西方国家尤其是大陆法系国家必须公证实践的基础上,分析该制度对我国当前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进程中公证制度建立健全的启示

; 一。

; 西方两大法系即普通法系和大陆法系的差别,一方面表现在其传统和形式特征上,另一方面体现在其具体制度上,体现在公证制度的有关方面。

; 普通法系以英国中世纪日尔曼法为主要历史渊源和以判例法为基本形式特征。普通法系国家如英、美等国形成了以法官和律师为主体的发达的诉讼制度公证制度并没有发挥出像在大陆法系国家那样的预防纠纷、减少诉讼的职能作用。在普通法系国家,基本找不到必须公证制度化条文,法律行为的成立、变更、终止更强调当事人的意愿。同时,公证人一般由律师兼任,且仅负有进行形式审查的法律责任。因而,普通法系的公证制度对社会生活参与的程度远不如大陆法系国家

; 大陆法系以罗马法为主要历史渊源和以制定法为基本形式特征。在法律制度上,强调对公民权利的法律保护,并通过委托一个特殊的职业群体,以特殊的方式,向社会提供这种安全保障,这就是公证制度。在公证制度上,大陆法系的司法理念是防治并重,因而,公证制度被定位为国家司法的一项重要的预防制度

; 大陆法系公证制度源于罗马法。在罗马共和国末期,产生了一种专门帮助当事人代拟各种法律文书,并在文书上签字作证明的人,这种代书人制度被认为是现代公证制度的起源。在欧洲的大陆法系国家中,公证制度是重要的法律制度公证在社会民事活动特别是非诉讼领域中具有无可取代的主导地位,且公证人由专职人员担任,形成为一种专门化的法律职业。大陆法系公证制度在国际上被称之为“一项成文法制度”。〔1〕公证制度大陆法系国家的重要性,可以通过有关数字加以证明。在法国,全国人口计5800万左右,其中,从事公证的专职公证人约7700多人,也就是说,每7500人中就有一名公证人。而且,公证行业的所有从业人员高达5万多人,也就是说,每1100多人有一名公证工作人员。另外,国家公证部门每年出具的公证文书共达4500多万份,也就是说,每个公证人平均每年出具公证书5800多份。在意大利,全国人口计5700多万,有公证人5100多人,每11000多人有一名公证人;全国公证人每年办理公证事务超过1000万件,平均每个公证人每年办理近1800件;公证业务收费也高达5亿美元。在德国,全国有人口8200多万,公证人有11000多人,每7400多人中就有一名公证人。〔2〕。

; 二。

; 大陆法系公证制度之所以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占有很高的地位,首先源于立法中必须公证事项分布范围广、数量多。

; 200多年前的《拿破仑民法典》第1347条就规定:一切物价的金额或价额超过150法郎者,即使为自愿寄托,均须于公证人前作成书。此条款被称为必须公证制度的“先驱”和“典范”。在此后近200年里,德国、法国、意大利等大陆法系国家,不仅用成文法形式极力完善必须公证制度,而且在民事法律中强调必须公证公证的地位,不断扩大必须公证的业务范围,提高其效力,使必须公证成为公证制度最重要的基石。

; 德国大陆法系中与法国相并列的又一支系的龙头,它以其法典“精密的逻辑性与智慧的稠密性而居世界首位”,其公证制度历史悠久、规定完备、效用充分、佳誉卓著,为许多国家进行公证改革所参照和仿效。德国公证法律体系的完备性体现在实体法对必须公证内容的规定上。《德国民法典规定了大量详细而具体的必须公证内容。如在民法典总则中规定,“法律采用书面方式的文件必须由作成人以亲笔签名或以公证画押的方式签署”:“法律规定意思表示需经公证的,意思表示必须以书面方式作成,且表意人的签名必须公证人认证”,等等。〔3〕德国程序法对必须公证的效力也作出了详细的规定德国民事诉讼法第726条规定:“依判决的内容、判决的执行,除债权人应提供担保外,尚须债权人证明另一事实的成就者,必须有公文书或公证书的证明,始得发给有执行力的正本”。〔3〕法国、意大利、比利时、丹麦、瑞典等大陆法系的其他国家,也从立法上对必须公证的基本原则和大量事项进行了与德国大同小异的规范。

; 大陆法系必须公证制度的内容涉及诸多方面,归纳起来,其必须公证事项主要包括公司活动、收养继承及其他婚姻家庭事项、不动产事项法律行为等内容。

; 1、有关公司活动应当公证制度

; 大陆法系国家有关公司活动应当公证规定,其公证对象和内容,主要包括公司章程及章程变更、公司的设立、注册和登记、公司会议记录和决议、公司的转变、合并及财产转让、公司发起人认购股份或缴付股款、公司股份转让行为等方面的事项和行为。德国、奥地利、丹麦等国家分别在《股份公司法》、《有限公司法》、《公司改组法》中对有关制度规定。意大利、荷兰、瑞士等国家民法典或单行法如债务法中进行规范。日本、韩国、比利时等国家,其有关规定则主要体现在商法或商事法中。如德国《股份公司法》、《有限公司法》、《公司改组法》等法律,对公司的设立、申报、登记,公司章程、董事会、监事会、决定审查人的选任、股东大会的决议,公司的合并、分立、股票转让等,都规定必须公证

; 2、有关收养、继承及其他婚姻家庭事项必须公证制度

; 有关收养事项法律明确规定,收养子女应得到子女及其生父母或监护人的同意,这些同意的表示应有公证证书;被收养子女成年后,国家公证机关可以在特别情况下,根据收养人的共同请求取消收养。有关继承事项法律也有明确的规定,遗嘱应当以公证书为之(或送公证机关证明);遗嘱的保管、交付与启封、确立和放弃继承权等须通过公证。在婚姻家庭事项方面,法律同样明确规定,婚约和分居应当由公证书确认;确认亲子关系应以公证证书证明;监护人的指定以及监护人的活动应由公证机构确定;出生、死亡及姓氏使用须公证认证。如《德国民法典》第1410条规定:“订阅婚姻契约,应当有当事人双方同时到场,并有公证人记录之。”《瑞士民法典》第267条规定:“收养契约,以公证证书为之”。〔4〕。

; 3、有关不动产事项必须公证制度

; 关于不动产事项必须公证规定,主要体现在不动产所有权的取得与放弃,不动产转让、买卖、强制出卖、赠与、不动产的分割、使用,不动产的抵押、担保方面。《法国民法典》第2127条规定,“协议抵押权,仅得在公证人两人或公证人一人和证人二人面前,以公证形式作成的证书始得设定。”《德国民法典》第797条规定,“使用证书的土地债务能凭善意直接取得,其条件是提出一系列没有中断的公证文书让与的证据。”〔4〕。

; 4、有关法律行为必须公证制度

; 关于法律行为必须公证规定,主要涉及买卖合同、财产让与合同、财产租赁合同、赠与合同、代理合同等法律。如《德国民法典》总则中规定,“合同需作成公证书。”《法国民法典》第1750条规定:“如租约非经公证作成或无确定日期者,买受人不受任何赔偿责任。”〔4〕。

; 通过对大陆法系诸多国家公证制度现状的初步考察,我们可以了解到,大陆法系必须公证制度表现出以下基本特征:

; (1)大陆法系必须公证制度是整个公证制度的核心,其地位重要。大陆法系公证条文,基本上都是有关必须公证的条文,非必须公证的条文很少,公证业务也以必须公证为主体。

; (2)大陆法系必须公证制度涉及领域面广,层次深。必须公证制度全方位、深层次介入社会经济的主要领域。大陆法系国家将公司重要事项、婚姻家庭、民事继承、不动产转让等日常生活发生量较大、事关市民社会稳定和市场经济安全的重要环节都纳入必须公证的领域,通过必须公证这一法律制度和机制进行有效调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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