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本质属性研究简评

众所周知,档案的属性有一般属性与本质属性之分。我国档案界的传统认识是将原始记录性作为档案本质属性。近年来,档案界又有人提出了几种全新的观点。笔者拟综合这方面的情况作一简要述评。

吴宝康教授主编的《档案学概论》明确指出,“档案是的原始记录,或说原始的历史记录。这是档案本质属性”,“档案在与其他事物相比较而存在的过程中所显示的独有的特性,就是原始记录性”?①。?。

笔者认为,上述质疑是值得探讨的。其一,我们不能机械地理解原始记录性。对形成文件的机关来说,文件的原稿的确是原始记录,但文件打印件也是原始记录。原稿是印制打印件的依据,打印件是机关处理事务的依据,两者是一个完整的有机整体。因此,打印件也属于原始记录则是无疑的。其二,不可否认,图书手稿是档案,有的文物也是档案,但我们不能因此而否定原始记录性是档案本质属性。虽然图书手稿也是印刷图书的依据,但图书产生的主要原因和直接目的是为了供众多的人去阅读。而档案则不然,“档案是人们处理事务过程中遗留下来的副产品,它是人们进行实践活动附带的产物,或者说它是形成的,而不是纯粹人为的结果。”?③当然,有的原始记录既是文物也是档案,“凡具有原始记录作用且含义明确的实物即可作为实物档案看待。”?④《档案法》第十二条规定,“博物馆、图书馆、纪念馆等单位保存的文物图书资料同时是档案的,可以按照和行政法规的规定,由上述单位自行管理”。可见,同样是原始记录,并不我们对档案图书、文物进行区分与管理。?。

也许有人会说,既然原始记录性是档案本质属性,那么文件档案本质属性岂不完全相同?的确,由于“文件档案记录的相同”、“文件档案的物质形态相同”,因而“文件档案本质属性相同。原始性和记录性的有机统一。是文件档案的共同本质属性。”?⑤所以,文件档案从本质上来说则属于同一事物。但是,有人据此认为,既然文件档案本质属性相同,那么“文件档案属于同一概念”?⑥。其实,这是对文件档案关系所作的错误理解。文件档案之所以属于同一事物,是由于两者的载体与内容完全相同,这就决定了两者的本质属性相同。但同一事物在根本性质不变的情况下,次要性质可以发生变 而恰恰是这种变化使得同一事物的呈现出阶段性。所以说,文件档案同一事物,但并不是同一概念。我们通常所说的文件档案同一事物在不同阶段的两个名称,也就说明了这一点。?。

查启森同志对原始记录性提出质疑,并进而认为“档案本质属性是客观记录归档保存性”,“构成档案的根本条件,是归档保存归档保存文件档案转化的关键。没有这一程序,也就没有档案。”?⑦?这一认识似乎是正确的,因为档案保管机构保存下来的档案一般是经过归档这一程序的。但在于,归档并不是档案保管机构获此档案的唯一途径。文书部门和业务部门的归档,相对于档案保管机构来说就是档案的接收。档案保管机构除了正常的接收之外,还有向社会征集和搜集档案这一补充手段。如果把客观记录归档保存界定为档案本质属性,那么未经归档保存的客观记录就不是档案。这无异于否定了档案保管机构的征集与搜集工作。若此,档案的收集工作岂不仅仅成了档案的接收工作?对此,张辑哲同志指出,“是否集中保存不能作为档案的必要属性看待。实际情况是,无论是否集中保存档案就是档案,非档案就是非档案。”?⑧因而将客观记录归档保存性作为档案的本制裁属性显然是欠妥的。?。

2 次访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