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PA检查标尺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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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注协于2004年颁布《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试行)》,并开始对全国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实施以五年为一个周期的执业质量检查工作。截至2008年底,第一个检查周期圆满完成。《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试行)》为全国各级协会组织开展执业质量检查工作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依据和操作规范,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但随着检查工作的不断深入和行业形势的迅速发展,执业质量检查也遇到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需要对检查制度进行修订和完善。  为此,今年以来。中注协在充分吸纳近五年来行业检查成果和经验的基础上,着手对《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试行)》进行修订。经过多次公开和定向征求意见,并经中注协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日前,中注协正式发布《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进一步明确中注协省级协会检查工作上的职责分工。中注协负责全行业执业质量检查标准和政策的制定以及组织协调工作,并对各省级协会执业质量检查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中注协统一部署对证券资格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各省级协会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其他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  二是建立证券资格事务所总分所联动检查模式。中注协直接组织检查组对证券资格事务所进行检查。并根据检查结果对存在执业违规行为的证券资格事务所实施惩戒。省级协会中注协的统一部署下,配合中注协本行政区域内的证券资格事务所分所进行检查。必要时,中注协直接组织对证券资格事务所分所进行检查,并对存在执业违规行为的证券资格事务所分所实施惩戒。

代写论文   三是加强各省级协会之间检查工作的分工与联系。省级协会本行政区域事务所跨区域执行的业务进行执业质量检查。必要时可商请业务所在地省级协会协助检查省级协会发现外地事务所本行政区域内执行业务涉嫌存在违规问题的,可以提请事务所所在地省级协会进行查处。  四是调整有关检查周期的规定。根据国际会计师联合会会员义务公告的要求,以及中注协加强证券资格事务所监管工作的需要,将证券资格事务所及其分所的检查周期调整为3年,非证券资格事务所检查周期仍维持为5年。同时。逐步推行对事务所执业质量的综合评价与分类管理,进一步优化检查资源的配置。  五是完善检查工作流程,突出检查责任。进一步明确了检查工作中各责任主体。包括协会事务所检查组、检查人员在检查各个阶段尤其是现场检查中的权利义务和程序规定。强调检查证据的搜集,保证检查证据的充分性和适当性。  六是调整惩戒方式的表述。删除了原制度中对惩戒方式的列举,避免了不同制度规定上的冲突,同时也增进了适用上的灵活性。 代写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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