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真假记者与诈骗罪的反思 榆林真假记者事件

一   2008年,我国新闻从业人员达到80多万,而持有新闻出版总署所发记者证的人只是其中的一小部分。

一些报社、杂志社、电台及电视台为了取得好的经济效益,在办理广告业务的过程中,为一些并不具有记者身份的人办理了记者证、记者介绍信等证明材料。

对于各媒体自行签发的这部分新闻记者证件,不同主体的认知是不同的。

媒体单位对此是认可的,并有公章为证;社会公众对此是接受的,因为这在社会上是普遍存在的;新闻出版总署是不予承认的,因为这些人没有通过记者资格考试,没有在新闻出版总署备案。

对于这些没在新闻出版总署备案的“记者”,他们以“记者”的身份“拉广告”,从法律上讲他们的身份是虚假的,但是从事实上讲却是真实的,这就产生了法律效力与事实效力的冲突。

如果我们简单地将使用虚假“记者”身份认定为构成诈骗罪,那么社会上数以千计自称记者“拉广告”的人无疑都成了实施诈骗的行为人。

这就关系到罪与非罪的问题,必须严格加以把握和甄别。

二   轰动一时的中国贸易报山西“记者”兰成长被打死一案,2007年4月29日在山西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

庭审中,控辩双方律师将辩论焦点不约而同指向了兰成长是否是记者,当日行为是否属于采访行为

被告辩护律师指出,兰成长当日的介绍信系空白抬头,不能说明是单位指派其去矿主侯振润矿上采访

成长与同去的常汉文均无新闻出版总署颁发的新闻记者证,报社站长常旭飞也承认这两人当日去矿上为个人行为

律师认为,当日兰成长等人的敲诈行为,诱发了矿主侯振润的恶性行为,所以兰成长本人在此事件中存在过失,而矿主侯振润则只承认自己是教训假记者

对此,控方律师予以否认,并指出,常汉文在电话中已明确对矿主侯振润表示,他们是中国贸易报记者站的人,负责部分经营与新闻线索采集工作,此次来是了解情况的。

同时,兰与常二人均在大同市新闻出版局备有档案,职务均填为记者,有报社工作证证明,所以不是假记者,此次行为属于职务行为

2007年6月27日,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此案做出了一审判决。

被告人侯振润被判无期徒刑。

法庭同时判令侯等6人赔偿兰成长亲属共计38万元人民币。

从此案可以看出,是否持有新闻出版总署颁发的新闻记者证并不能成为判断新闻采访活动是否合法的唯一标准,即使兰成长、常汉文没有新闻记者证,也不能判定他们的采访活动就是违法的。

就敲诈行为而言,无论真假记者,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若以有无记者证来区分是否是敲诈,是违反法治精神的行为

三   获得新闻记者证才能从事记者采访工作,从法律上讲是一种设置行政许可的行为

根据我国的《行政许可法》,设置行政许可必须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依据。

但现在我国没有新闻出版方面的法律。

另外,根据《行政许可法》规定,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中,记者不在设置行政许可的范围之内。

因此,上述案例中侯振润只以是否持有新闻出版总署统一颁发的记者证来判断兰成长是不是真记者是错误的,判断的唯一依据应该是其是否被报社聘任为记者以及他们的采访活动是否依法合法。

我国记者职业资格准入制度自2003年开始施行,是将既有的数十万新闻采编人员进行培训考试后发证的,按照当时的规定,这些人有5年的过渡期;到了2005年3月颁行《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时,新办法突破了原来只给在编人员发放记者证的限制,规定经新闻机构正式聘用的非在编新闻采编人员也可申领记者证,但要求从事新闻采编工作且连续聘用时间已达1年以上。

根据这两个规定,目前各新闻单位应该有、而且永远都应该有合法的但没有记者证的记者――否则,怎么能够在领证之前从事1年的采编工作呢?   近年来,在新闻媒体和新闻采访活动迅速发展的同时,也出现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一方面,个别政府部门未认真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一些企事业单位及社会组织为规避舆论监督,拒绝记者采访,甚至出现打骂记者等严重问题,侵犯了新闻机构的采访权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另一方面,少数记者故意编造虚假新闻谋取不正当利益,一些社会人员假冒记者名义敲诈勒索,严重损坏了新闻队伍的职业形象。

新闻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角度来讲,上述案例中,中国贸易报的聘用记者成长采访之名敲诈黑矿主而引来了杀身之祸,固然令人同情,但其行为却让新闻界蒙羞。

在这种情况下,是将报道的矛头对准黑矿以及黑矿背后的社会生态利益链,还是对准新闻行业自身的污点,都是我们每一个记者及媒体应该慎重考虑的问题。

(作者单位:临沂广播电视台)      来源:青年记者2009年3月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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