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区发展和改革局超标粮食处置管理办法】 超标粮食收购处置管理办法

XX区发展和改革局超标粮食处置管理办法。

总 则。

条  了规超标粮食处置管理工作落实超标粮食监督管理责任保障粮食质量安全根据《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区实际制定办法。

二条  区行政区域超标粮食风险监测、收购储存销售化和相关管理活动适用办法。

办法所称超标粮食是指生长收获程因重金属、真菌毒素、农药残留以及其他有害污染物质感染等因素造成粮食食品安全指标不合国标准影响食用安全地产稻谷、麦等原粮。

三条  超标粮食处置坚持政府主导、定收购、分类储存定向销售、全程监管原则。

四条 建立由粮食、农业、食药监、环保、财政、卫生等相关政府部门组成超标粮食处置工作协调组加强超标粮食处置工作领导完善超标粮食处置工作协调机制及协调超标粮食处置工作重问题保障粮食质量安全。

五条 区发改局按照分工责辖区超标粮食收购储存销售监督管理工作组织落实超标粮食收购储存定向销售化等管理制。

区农林局责粮食种植环节监督管理规农药和投入品使用推广科学种植技术从头上减少或者避免粮食超标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食品生产营活动监督管理督促食品生产营者落实食品进货验制。

区环保局环保部门责超标粮食及其副产品、残渣等废弃物无害化处置环节环境保护监督管理

区财政局、卫生局等部门按照各职责共做超标粮食监督管理工作。

六条  农业发展银行XX区支行责政府定向收购超标粮食所信贷金审核、拨付和使用管理。

粮食营者应当落实粮食质量安全制严格执行超标粮食处置各项规定确保粮食质量安全。

二  超标粮食监测和处置响应。

七条  实行超标粮食风险监测制。

区农林局应当加强粮食种植环节超标粮食风险监测;区发改局应当加强粮食收购储存环节超标粮食风险监测。

八条  超标粮食风险监测主要包括下列容。

()质量等级、品质、水分含量、生芽、生霉等情况;。

(二)粮食生产和储存程施用药剂残留、真菌毒素、重金属情况;。

(三)其他有害物质污染等情况。

九条  农林、发改等部门应当建立信息共享和信息通报机制及通报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监测信息;发现存超标粮食应当及报区人民政府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

十条  出现区域性超标粮食发生地超标粮食处置工作协调组应当立即启动级超标粮食处置响应预案。

出现全区性超标粮食超标粮食处置工作协调组应当立即启动区级超标粮食处置响应预案。

超标粮食收购储存管理。

十条  超标粮食处置响应预案启动超标粮食发生地应当结合辖区超标粮食污染类别、危害程等确定超标粮食处置具体实施方案明确收购区域围、执行、收购方式、质量标准、收购价格、补贴标准等容。

十二条  实行超标粮食收购储存制。

定收 购储存仓库或者收纳库(以下简称定收储库)由区发改局依法确定向社会公开并报区超标粮食处置工作协调组备案。

十三条  定收储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严格执行国粮食收购法律法规和政策无不良信用记录;。

(二)具备与储存规模相适应仓储设施、技术处理能力和管理能力;。

(三)具有与区域超标粮食预计收购量相适应有效仓容量;。

拥有与收购储存业相适应检验设备、条件和人员;。

(五)合粮食收购政策其他有关规定。

十四条  区发改局应当会农业发展银行对收购入库超标粮食数量和质量进行验收并将验收结报区人民政府。

超标粮食验收质量检测工作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质检测机构进行。

十五条  检测机构对检测数据有保密义委托方不得擅公开超标粮食检测数据。

十六条  定收储库应当按照粮食超标程或者污染物含量高低分仓集并、专仓储存、专账记录、专人保管。

定收储库应当建立超标粮食管理档案详细记录扦样、检验、储存等信息。

档案管理保存期限超标粮食出库日起不得少5年。

超标粮食销售和化管理。

十七条  实行超标粮食定向销售制。

超标粮食发生地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区场情况选择定向竞价销售或者定向销售等方式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十八条  实行超标粮食销售报告制。

超标粮食定向销售出库定收储库应当出库情况向区发改局报告。

超标粮食发生地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将销售出库情况通报区农业发展银行并向区超标粮食处置工作协调组报告销售流向情况。

十九条  超标粮食技术处理可以按照下列规定销售化。

()检验合国食品安全标准可用作口粮使用;。

(二)检验合饲用粮标准按照饲用粮使用;。

(三)检验合工业用粮标准按照非食用工业用粮使用;。

(四)检验无使用价值采取堆肥、 [锚] 填埋、焚烧等方式进行无害化处置

从事前款四项超标粮食无害化处置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前将无害化处置方案告知环保行政主管部门。

二十条 实行超标粮食销售化责任制。

超标粮食销售卖方必须提供质量验收报告并销售合(协议)和发票明超标粮食用途不得改变用途销售超标粮食;买方必须提供企业营质和加工化能力证明材并签署超标粮食安全处置承诺不得超加工化能力购买超标粮食不得改变用途加工超标粮食

超标粮食销售保存期限销售出库日起不得少5年。

五  法律责任。

二十条  超标粮食收购储存销售化程违反办法有关规定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二条  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粮食超标超标粮食处置所产生费用由政府承担。

因污染物排放、农药化肥使用不当等人因素造成粮食超标、或者非定收储库擅收购储存超标粮食超标粮食处置所产生费用由相关责任人承担。

二十三条  依照办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部门和单位依照办法规定履行职责报请有关部门对直接责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  附则。

二十四条  办法0XX年X月X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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