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一篇表达“立法诉求”的评论 立法评论

我们正在走向法治国家,社会矛盾的协调,群体利益的诉求,往往需要通过立法律(或者修订法律)来实现。

因此,对立法诉求也形成了当代中国新闻评论中一个重要的主题。

不久前,我在课堂上与同学们一起分析的一篇评论《殴打记者应罪同“袭警”》就是一个典型的立法诉求

因为,在一些国家法律中的“袭警罪”是专门适用于针对警察的暴力行为的,如果要让其适用于“殴打记者”,则只能通过立法或者修订法律来实现。

显然,这样一个诉求,有较大的争议性。

那么,文章就要通过论证来降低其争议性,提高其可接受的程度。

主要的论证在这样两段:    记者采访权是一种公权,它与普通民众之私权不同,记者是在行使一种公共职能,其采访行为本身是在满足公众的知情权。

因而,记者的履行职责也是在执行一种“公务”。

不久前宣判的“山西警察进京抓女记者”案,某媒体记者的身份即被法院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

既为国家工作人员,那么,记者的正常采访行为就应被认定为是在“执行公务”。

既然记者采访也是“执行公务”,那么从本质上来说,正常的新闻采访警察的调查办案就没有什么区别,殴打记者,就是妨碍公务,其罪行就当如同“袭警”一样论处,强行抢夺记者的相机、录音笔,其性质就和抢夺警察手中的枪支一样。

这是前后相继的两层论证,呈现出“递进”的特点:第一步先要论证记者采访是在“执行公务”。

然后便是在“执行公务”的层面上拿记者警察进行类比。

那么,这样的论证是否充分呢?    第一步的论证落在“公权”、“公共职能”、“执行公务”等一系列概念的判断上。

其论据是记者的“采访行为本身是在满足公众的知情权”。

在这里,“公众”之“公”与国家之“公”,已被作者有意无意地混同。

公权”的概念被泛化了。

另一个具体的论据――某媒体记者“被法院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其论证效力也比较弱,因为山西法院对一个具体案件的判决,难以给全国记者“定性”。

接下来是拿记者警察类比:这两者都有“执行公务”的属性,所以当他们人身遇到侵犯时,也就应当都具有被法律以“袭警罪”来保护的属性――这符合类比推理的规则。

但是,为什么要以“执行公务”作为前提,以“执行公务”这个共同的属性进行类比推理呢? “执行公务”这种属性,与遭到暴力袭击的情境之间具有怎样的关系呢?显然,并非只要“执行公务”就一定遭遇袭击

遭遇袭击的可能性更大、频率更高,是警察的一种特殊属性,而不是“执行公务”的普遍属性

那么,能否以“频繁遭遇袭击”的属性作为类比推理的前提,推导出上述结论呢?我们发现,这篇评论恰恰缺少这方面的论据,即记者采访遭遇袭击的可能性与频率与警察接近。

实际上也不可能有。

其实,尽管警察是一个经常面临暴力威胁的职业,近年来袭警案件频繁发生,但我国刑法和《人民警察法》中现在尚无“袭警罪”的罪名。

近年来一些增设“袭警罪”的立法建议也遇到争议――主要是担心如果设立袭警罪,会使警察权限扩张,导致警察滥用这一罪名。

因此,以“袭警罪”来保护记者的前提并不存在。

记者――从一个满足公众需求(知情权)的职业,到“公共职能”、“公权”,再到“执行公务”,即使我们接受这篇评论中这一连串有意无意间模糊概念之间边界的推进,这个职业和这群人仍然离警察比较远,离现在尚没有写入法律的“袭警罪”比较远,尽管记者可能比常人更多地遭遇暴力。

这篇评论反映了当代中国“立法诉求”的一种典型思路,即:通过类比的方法,呼吁为一个特定的人群增加权利――把一个群体的权利推广到另一个群体。

这种向法律诉求增权的需求是可以理解的。

但是,这篇评论也反映了这种论证方法所容易犯的毛病,即:尽可能地模糊不同事物、不同概念之间的界线和各自的特殊性,以至于在相同、相近的词语之间偷换概念。

(作者为中国人民大学新闻学院副教授)。

7 次访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