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业环境管理规定 明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明火作业是指工程部机修车间以外的工程施工明火作业,那么制定了哪些明火作业安全相关的管理规定呢?下面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明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明火作业安全管理条例。
1.本规程规定了分厂内动火作业定义、分级与分类、安全要求与 防护和《危险作。
业登记表》的管理。
2 定义。
2.2 明火基准范围。
从作业位置到直径30CM内有明火星出现的直径范围,称为明火基准范围。
2.3 禁火区与危险区。
在不允许有明火出现的区域与有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物品存放的地点。
作业人员在禁火区与危险区因工作需要而动用明火,称危险明火作业。
指工作在工作温度高于夏季平均室外温度8℃以上(含8℃)或低于本地区冬季平。
3.1.2 动火作业在存放较多易燃品的车间(如包装材料、易燃有机物等),称为二级。
3.1.3 动火作业在存放大量易燃物品的仓库(如包装材料仓、成品仓等),称为三级。
3.1.4 动火作业在易燃、易爆的危险化学物的存放地点与使用地点,(冷媒储存站、。
冷媒灌注点,环戊烷储存站,预混站,发泡输送管道附近位置,丙烷储存点,天燃。
气站、燃气输送管道附近位置,喷涂线,柴油使用地点等)称为特级动火作业。
动火作业分为恶劣环境动火作业、特殊环境动火作业和一般动火作业。
3.2.1.1 在阵风风力为6级(风速10.8米/秒)及以上情况下进行的强风动火作业。
3.2.2.2 在升降(吊装)口、坑、井、池、沟、洞等上面或附近进行的动火作业。
3.2.2.4 在无平台、无护栏的塔、釜、炉、罐等化工容器、设备及架空管道上进行的。
3.2.2.5 在无立足点或无牢靠立足点的条件下进行的悬空动火作业。
3.2.2.7 在接近或接触带电体条件下进行的带电动火作业。
4.1.1 凡从事动火作业的单位必须办理《危险作业登记表》,落实防火安全防护措施,
4.1.2 《危险作业登记表》审批人员需到动火作业现场,检查确认安全措施后,方可 批准动火作业。
4.1.3 动火作业人员必须经安全教育,熟悉现场环境和施工安全要求。对患有职业。
症和年老体弱、疲劳过度、视力不佳及酒后人员等,不准进行动火作业。
4.1.4 动火作业前,作业人员应查验《危险作业登记表》,检查确认防火安全措施落。
4.1.5 动火作业人员要按照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作业前要检查、作业中要正确。
使用防护用品与相应个人防护用品、设备。
4.1.6 动火作业应设监护人对动火作业人员进行监护,监护人应坚守岗位。
4.2.1 动火作业前,施工单位要制订安全措施,并填入《危险作业登记表》内。
4.2.2 不符合动火作业安全要求的材料、器具、设备不得使用。
4.2.3 动火作业所使用的工具、材料、零件等必须装入工具箱(袋),进行登高动火。
作业;上下时手中不得持物;不准投掷工具、材料及其他物品;易滑动、易滚动的。
工具、材料堆放在脚手架上时,应采取措施,防止坠落。
4.2.4 化学危险物品储存场所或附近有架空管线的位置作业时,应事先与车间负责。
人或班组负责人取得联系,建立联系信号,并将联系信号填入《危险作业登记表》。
备注栏内。
4.2.5 登石棉瓦、瓦棱板等轻型材料动火作业时,必须铺设牢固的脚手板,并加以。
固定,脚手板上要有防滑措施。
4.2.6 动火作业与其它作业交叉进行时,必须按指定的路线上下,禁止上下垂直作。
4.2.7 动火作业应与地面保持联系,根据现场情况配备必要的联络工具,并指定专。
人负责联系。
二级、三级动火作业及特殊环境动火作业由现场安全员审核后,报分厂消防专员/安全主管审批;。
特级、特殊环境动火作业及化工区动火作业由分厂安全小组审核后,报人力资源部安全主管审批。
5.2 施工负责人必须根据动火作业的分级和类别向审批单位提出申请,办理《危险。
作业登记表》一式三份,一份交作业人员,一份交施工负责人,一份交分厂安。
全管理小组留存。
5.3 对施工期较长的项目,施工负责人应经常深入现场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
并做好记录。若施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应重新办理《危险作业登记表》。
6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