牵连犯中牵连关系的新界定|牵连关系的判断

容提要牵连关系牵连认定极其重要问题也是牵连犯质属性所。

牵连关系诸种学说进行评析基础上主张牵连关系成立以主客观结合说妥而牵连关系主观因素是数行犯罪目性其客观因素则以刑法上实行行标准予以认定即只有当犯罪行刑法上被包含另犯罪实行行方足以认定具备牵连关系客观要素。

关键词牵连犯、牵连关系犯罪目、实行行牵连犯成立以数独立犯罪具有牵连关系必要牵连关系牵连犯理论和司法实践极其重要问题也是牵连犯质属性所。

应当说对牵连关系不理对正确认定牵连犯成立及其与其他罪数形态区别具有定性义并因对司法实践产生重影响。

拟就进行重新审视以期取得共识。

综观刑法理论和司法实界研究状况如何界定牵连关系可谓是观极其分岐认识颇不致概而言存着以下三种不观曰主观说又称犯继续说。

说认数行牵连关系认定应当以行人主观标准行人主观思上是否以手段或者关系使其与罪发生牵连有这种牵连成立牵连关系否则不足以成立牵连关系

也就是说行人所实施数行是用犯罪思统起。

如日著名学者牧野英指出牵连犯要件就犯人主观论只须犯人以手段、结关系使相牵连即可且以已足。

木村龟二也是说有力支持者他指出牵连犯因手段与结关系上实现犯罪思所综合、统两部分行故系罪。

其所以成立罪者乃系行人曾手段与结关系下预见数行故也。

①旧国刑法学者王觐也明确指出余辈以主观说定犯罪单复标准凡犯人以单使犯罪手段与罪发生牵连关系者悉以牵连犯。

②二曰客观说又称客观事实说即以客观事实基础将牵连关系主要集行客观方面以行人所实施罪行与其方法行或者结行客观上是否存着牵连关系标准判断牵连关系有无有这种客观上系成立牵连关系否则不足以成立牵连关系

行人主观上是否有使其成方法行或者结行思可以不问。

说根据诸说客观事实侧重不复有包容说、不可分离说、形成部说和通常性质说分。

其包容说认诸犯罪行仅仅客观上与其所实施犯罪具有方法或者关系不定都构成牵连犯只有其方法行与其目行或者其原因行与其结行法律上包含犯罪构成事实才能成立牵连犯。

旧国刑法学者老遇春即持说他主张所谓因犯罪方法所生他罪须与所犯罪包含犯罪具体构成事实。

换言即方法行须犯罪实行行部不另触犯他罪名而已。

③其二不可分离说认数行有无牵连关系应当依客观事实而不能以犯罪构成事实上包容关系限考察如所实施犯罪其方法或者结触犯其他罪名具有不可分离直接关系也即犯罪目行与其方法行或者原因行与其结行具有直接密切关系成立牵连关系否则不足以成立牵连关系

由说系以直接密切关系认定牵连关系有无标准故又被称直接关系说。

如日泉二新熊即主张必须手段与结有不可分离直接关系存乎其尔始可将手段与结包括视行是则所谓犯罪手段行仅以该项行实行该犯罪手段行而不以该犯罪法定构成要件限。

④其三形成部说认数行只有方法行或者结行与罪行法律上包含行才成立牵连关系

如德国学者李斯特指出某种犯罪手段行从属某构成要件或者是作通常手段而默示罪才成立牵连犯。

①其四通常性质说认数行只有通常情况下行某种犯罪普通方法或者行某种犯罪当然结方成立牵连关系

如旧国刑法学者赵琛主张所谓客观牵连关系即是方法言不外犯罪性质上普通所采方法;结言无非由某种犯罪所生当然结。

②三曰折衷说又称主客观结合说。

说认确定牵连关系有无应从主客观两方面结合上认定罪与其方法行或者结行是否具有牵连关系

说者由侧重或者考虑问题不复有兼顾说、各顾说和综合说分。

其兼顾说认确定牵连关系有无除了数行客观具有通常方法或者关系而外当须行人主观具有牵连思。

旧国刑法学者赵欣伯即主张牵连关系成立系行人主观上以犯罪客观上是通常采用方法或者结。

③显然所谓兼顾说牵连关系认定上采取是主观犯罪思与客观通常方法或者结相结合态。

其二各顾说认对牵连关系认定应当分别而论就罪与方法行说可以牵连标准认定牵连关系有无;就罪与结行说可以客观上通常情况标准而不问行人主观思如何。

如台湾学者蔡墩铭即主张行人既有犯罪目其达目而实施犯罪即方法行也必犯罪思。

情况下原不难认定牵连思。

故不妨以牵连犯要件。

结行只要可认因实施定犯罪而必然产生者不问原实施犯罪人事先有无实施行思亦不妨认牵连关系存。

显然所谓各顾说牵连关系认定上是分别就罪与方法行与目行关系而分别采取犯罪主观牵连与必然所生犯罪客观牵连

其三就综合说而言我国刑法学界又有几种不表现。

说认牵连关系是以牵连主观形式、以因关系客观容所构成数相对独立犯罪有机统体。

所谓牵连图是指行人对实现犯罪目数犯罪行所具有方法与目或者原因与结关系认识;所谓因关系是指牵连犯数犯罪具有致特性是数犯罪行合乎因运动规律系和发展行人实施前种原因性犯罪行就包含着实施种结性犯罪行现实可能性定条件下形成不可避免趋向。

牵连图是认定牵连关系成立主观根据因关系认定牵连关系成立客观基础。

①二说认牵连关系应当从主客观两方面予以考察。

主观要素而言牵连关系犯罪目性犯罪目定着牵连图存如行人数行不是着实现统犯罪目那就不存牵连图。

客观因素而言牵连关系数行具有主从关系数行人不是种并列关系具有主从性质。

②三说认牵连关系成立须主观上以犯罪标准客观上以犯罪构成要件标准正是因有了这犯罪行人主观上才有牵连图;也只有客观行人方法行与其目行或者结行法律上包含犯罪构成客观要件才能作认定牵连关系客观要件标准

③四说认牵连关系认定应当从主客观两方面予以考察主观行人具有牵连客观数行具有通常方法或者关系

④综观上述诸说主观说主张牵连关系成立要行人主观上对其所实施罪行与手段行或者结行有所认识即要行人主观上使数行具有牵连图这是其合理科学成份。

应当说行人主观具有牵连图是牵连关系成立主观根据脱离主观牵连图就无法正确认定数行牵连关系存。

主观说强调牵连关系主观要素甚至把牵连图、牵连思绝对化认以已足而不要考虑数行客观面即其客观要素上紧密系显然片面背离了主客观相统刑法基理论。

以依据对行人犯罪目而实施数没有客观牵连关系独立行如出非法占有目先实施盗窃、诈骗、抢劫即使行人主观具有犯罪图上性数侵犯财产行都着实现非法占有目但由数行具有手段与目、原因与结客观上紧密系当然不存牵连关系

显然仅仅以行人主观上有无牵连标准并无以准确地界定数行牵连关系

客观说而言不管是包容说、不可分离说还是形成部说、通常性质说都强调牵连关系有无应当以行人客观面即其外部客观事实标准而不问行人主观图如何只要数行客观面上具有牵连关系都成立牵连犯。

这种脱离行人主观因素谈论所谓客观系观批评主观说也把己主张推向了另极端从而从另方面犯了绝对化、片面化错误样背离了主客观相统刑法基理论。

何况如何认定以及以什么标准认定所谓通常性质、直接关系牵连关系、行等又都存着诸多难以实际问题。

折衷说主张牵连关系主观因素即主观牵连思与客观因素即客观牵连关系统即牵连关系形成既不能脱离主观面即行人主观因素也不能脱离客观面即行客观因素。

因较单纯主观说和客观说而言折衷说相对说较合理和科学至少从方法论上不违背主客观相统刑法基理论应当说是到了条正确界定牵连关系较科学方法。

但很遗憾其诸多观都颇值得研究。

如兼顾说所主张客观上系采用通常方法或者结但何谓通常方法或者结以什么标准是以般社会通常人还是以行人标准又由谁或者哪机构认定是由行人还是由般人认定抑或是由法官认定都存着诸多不易实际问题。

如诈骗而伪造公证件伪造公证件是否诈骗通常方法行呢恐怕不人会有不认识从而也会得出不结论依般人认识实施诈骗不要伪造公证件因不具有手段与目通常牵连关系;但就案以及行人主观方面而言诈骗是通伪造公证件实施者正是前者手段行前者也正是者目行两行存牵连关系

显然所谓通常标准不足以划牵连关系

而各顾说所采分别就罪行与方法行、罪行与结行分别定以主观或者客观标准认罪行与方法行牵连关系行人主观具有牵连标准而罪行与结行牵连关系则以数行客观上通常情况标准不但人地割裂了主观牵连思和客观牵连关系实际上分属主观说和客观说从而具有主观说和客观说相缺陷。

何况通常关系界定又是如难!综合说种学说主张牵连关系是以牵连主观形式、以因关系客观容所构成数相对独立犯罪行有机统体显系欲从主客观两方面结合上论证牵连关系这是其值得肯定处。

但如何认定主观牵连图又怎样界定数行关系刑法学界存着不观。

行人对其所实施数行主观上不具有牵连图是否成立牵连关系?因关系是原因与结质、必然、合乎规律系如是非质、偶然、甚至多因或者因多系可否成牵连关系客观基础?如伪造公证件诈骗伪造公证件这手段行与诈骗这目行就不存质、必然、合乎规律系他可以采取伪造公证件形式诈骗也可以采取其他方式诈骗采取什么样方式诈骗由行人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定。

显然这种观也不是种科学观。

二种学说主张牵连关系主观犯罪目性与客观数行主从关系有机统。

这种观用犯罪目性界定牵连关系主观要素是非常正确。

因任何种牵连犯不管是手段与目牵连还是原因与结牵连具有犯罪目。

虽然数行具有犯罪目手段行有手段行目目行也有目行目;结行结行目方法行也有方法行目但其终极目却只有即数行是统犯罪目。

也就是说犯罪目统性是牵连关系主观基础。

但这种观主张数行具有主从关系牵连关系客观基础恐怕难以说是正确。

因有些情况下行人所实施数行哪行是主行哪行是从行它们主从关系如何界定又根据什么标准由谁界定都是非常困难。

而且某些特殊情况下即使数行具有主从关系也不能说不存牵连关系

如实施抢劫犯罪而盗窃枪支并予以私藏抢劫犯罪、盗窃枪支、私藏枪支等数行哪种行是主行哪种行是从行并不容易界定。

显然说又不是科学合理。

三种折衷观主张牵连关系认定主观上应当以犯罪标准客观上以犯罪构成要件标准正是因有了这犯罪行人主观上才有牵连图;也只有客观行人方法行与其目行或者结行法律上包含犯罪构成客观要件才能作认定牵连关系客观要件标准

综上所述牵连关系成立固然要从主客观两方面结合上予以认定但如何正确、科学、合理地界定其主观面和客观面仍然是相当重要和非常关键问题。

如只关行人主观因素而忽视行客观因素就会将数客观上不具有牵连关系情形也当作牵连犯予以认定从而导致主观主义错误;如只关行客观因素而忽视行人主观因素就会将主观上并无系数犯罪行当作牵连关系加以认定从而导致客观主义错误;如不对其主客观两方面关系作科学合理界定牵连关系认定样无标准可言。

那么如何认定牵连关系行人主观因素呢?如上所述我们主张以数行具有牵连或者牵连图必要而这种牵连或者牵连图是以犯罪目上性必要。

因仅仅具备这种牵连或者牵连图还不足以达到牵连关系主观方面要牵连关系主观面是较牵连或者牵连图更主观化、更具有目性东西要具备主观上要须数行犯罪目即数行犯罪目。

当然这里所说犯罪目不是指作特定犯罪构成要件要素犯罪目而是指行人通实施数行所追或者希望达到犯罪结种主观心理态。

牵连数行仅仅具有犯罪目也不味着只有罪行才有犯罪目即使是他罪行包括方法行或者结行具有特定犯罪目。

如招摇撞骗而伪造公证件伪造公证件具有特定犯罪目招摇撞骗也具有特定犯罪目但伪造公证件目是招摇撞骗目招摇撞骗才是行人终极目。

正是从这义上说牵连关系涉及数行才是着犯罪目。

也正是由数行是统犯罪行人对其所实施数行以及数行目与手段、原因与结关系才有所认识并进而通积极行予以完成从而也才能存着所谓主观牵连或者牵连图。

正如有学者所言行人犯罪目定着牵连图存如行人数行不是着实施犯罪目就不存牵连图。

反说行人牵连图也只有通对他所追犯罪目考察和分析才能予以认定

①从牵连关系客观方面讲作数行客观因素界定标准首先应当具有规性其次要具有可操作性。

从规性要出发这种界定应该有明确标准以限制办案人员主观随性;从可操作性要出发应该有具体标准以加强办案人员操作上统性。

②那么如何界定这客观要素呢?如前所述既不能以所谓通常方法行或者结行标准予以认定又不能以数行直接关系或者密切关系标准予以认定更不可以容宽泛犯罪构成客观要件和笼统行①标准认定而应当以刑法上实行行标准予以认定即只有当数行某行法律上被包含另犯罪实行行方足以认定具备牵连关系客观要素。

这是因首先牵连关系数行牵连关系没有数行即不存牵连关系

数行如不统刑法上犯罪实行行则不可称数独立犯罪行;其次客观牵连关系以法律上所规定犯罪实行行标准不但具有刑事法律上根据而且具有可操作性;其三数行所统刑法上犯罪行仅仅指实行行而且是具有独立义实行行而不包括非实行行如预备行、止行等。

如招摇撞骗而伪造公证件伪造公证件是招摇撞骗具体方法被包含虚构并利用这招摇撞骗围没有伪造公证件行其招摇撞骗也不会得逞因成立牵连关系

而盗窃枪支私藏私藏枪支行法律上不被盗窃枪支行所包含他们具有不质规定性分属不罪名因属吸收犯而不成立牵连犯。

盗窃而侵入他人住宅侵入他人住宅虽然是刑法上非法侵入住宅罪实行行但案它却是实施盗窃预备行定性候这种预备行应当被实行行所吸收从而成立吸收犯而不成立牵连犯。

如象有学者所言把这种不具有独立义预备行当作实行行从而将这种情况当作牵连犯那么就不存吸收犯实行行吸收预备行而构成吸收犯。

如斯吸收关系围必得进步限制。

并且作犯罪构成要件行要素盗窃罪行是密窃取他人财物密性是盗窃行重要要素而非法侵入住宅并不定是密也有公开侵入行因非法侵入住宅行与盗窃行不属法律上实行行故不成立牵连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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