_行政赔偿制度

确认赔偿程序。

确认赔偿是指非复议和诉讼行政救济有权机关审认定行政行侵犯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由赔偿机关所给赔偿

我国国赔偿行政赔偿流程法九条款规定"赔偿机关对依法确认有法三条、四条规定情形应当给予赔偿"。

因确认赔偿是种不以赔偿请人提出赔偿请前提赔偿

确认赔偿程序实际上就是非复议和诉讼行政救济程序。

我国国赔偿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对这种行政救济程序作具体规定

、关违法归责原则"违法"问题。

根据我国国赔偿法二条规定我国行政赔偿责任采取违法原则。

但什么是"违法"?赔偿法作立法释理论界认识也很不统造成实践较任性。

然而从确立行政赔偿制看应当明确"违法"是指违反严格义法律具体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与规、地方性法规与规以及其他规性件和我国承认或参加国际公约等。

对有权机关应作明确释。

、关职行标准与围问题。

执行职是产生行政赔偿条件但对"职行"认定标准与围赔偿法作立法释不利实践操作。

笔者认今制定实施细则或司法释应明确规定职行围不仅包括构成职行行还包括与职行有关连而不可分行如执行职而采取不法手段行、利用职便人目所行以及执行职或处所所实施行。

也就是说职行标准应采取客观标准。

3、关受害人及行政主体共作用形成损害行政机关应否赔偿行政赔偿题。

我国国赔偿规定了两以上行政机关共致害赔偿责任问题但对行政机关与受害人共致害行政机关应否赔偿责任及如何赔偿规定但实践种损害又确实存笔者认对种损害可参照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混合错"情形处理。

、关返还财产应否包括孳息问题。

我国国赔偿法二十八条款规定"处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或者违反国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返还财产。

"处"返还财产"是仅指原物还是含孳息从该条规定无法判明其义。

从原物与孳息关系看应包括孳息。

具体作法可通有权机关作扩释。

5、关部追偿问题。

尽管我国《行政诉讼法》(68条)、《国赔偿法》( 条、0条)、《行政复议法》(条)等都确认了国赔偿追偿权但是这些条除了对行政追偿权职权主体和条件作了几乎雷和重复原则性规定外尚无更具体、更明确规定

因实践追偿权很难具体操作起。

要改变这种现状就必须进步完善追偿权立法。

具体说应进步完善追偿权法律关系主体方面规定、追偿权期限、追偿金额确立标准及有关程序问题。

6、关行政赔偿围问题。

目前我国行政赔偿制对行政机关部惩戒行、公有公共设施因设置或管理有欠缺造成损害、接损害及精神损害等问题皆排除赔偿围外笔者认这主要是由些实际困难以及缺乏这方面立法验积累、力稳健妥当所致但随着我国国赔偿法逐步实施今应逐步拓宽行政赔偿围以适应国际行政赔偿制发展趋势。

人民法院关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规定正确审理行政赔偿案件根据《华人民共和国国赔偿法》和《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对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作以下规定、受案围条 《华人民共和国国赔偿法》三条、四条规定其他违法行包括具体行政行和与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有关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害违反行政职责行。

二条 赔偿请人行政机关确认具体行政违法但又定不予赔偿或者对确定赔偿数额有异议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三条 赔偿请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了国赔偿法三条(三)、(四)、(五)项和四条(四)项规定非具体行政行行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并造成损失赔偿机关拒不确认致害行违法赔偿请人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并提出行政赔偿人民法院应并受理。

赔偿请人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须以赔偿机关先行处理前提。

赔偿请人赔偿机关确定赔偿数额有异议或者赔偿机关逾期不予赔偿赔偿请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五条 法律规定行政机关终裁具体行政行被作出终裁行政机关确认违法赔偿请人赔偿机关应当赔偿而不予赔偿或逾期不予赔偿或者赔偿数额有异议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人民法院应依法受理。

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国防、外交等国行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行政法规、规或者具有普遍约束力定、命令侵犯其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管辖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并提出行政赔偿人民法院依照行政诉讼法十七条、十八条、二十条规定管辖。

八条 赔偿请人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请涉及不动产由不动产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九条 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案件由被告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人民法院管辖下列审行政赔偿案件()被告海关、专利管理机关;()被告国院各部门或者省、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3)辖区其他重影响和复杂行政赔偿案件。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辖区有重影响和复杂审行政赔偿案件。

人民法院管辖全国围有重影响和复杂审行政赔偿案件。

十条 赔偿请人因事实对两以上行政机关提起行政诉讼可以向其任何行政机关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

赔偿请人向两以上有管辖权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由先收到起诉状人民法院管辖。

十条 公民对限制人身由行政强制措施不或者行政赔偿机关基事实对当事人作出限制人身由和对财产采取强制措施具体行政行不提起行政诉讼并提出行政赔偿请由受理该行政案件人民法院管辖;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原告住所地或不动产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十二条 人民法院发现受理案件不属己管辖应当移送有管辖权人民法院;受移送人民法院不得再行移送。

十三条 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报请他们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如双方跨省、治区、直辖市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协商不成由高人民法院及指定管辖。

依前款规定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应当逐级进行。

三、诉讼当事人十四条 与行政赔偿案件处理结有法律上利害关系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作三人参加行政赔偿诉讼

十五条 受害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抚养关系亲属以及死者生前抚养无劳动能力人有权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十六条 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被行政机关撤销、变更、兼并、销认营主权受到侵害依法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原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对其享有权利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原告格。

十七条 两以上行政机关共侵权赔偿请人对其或者数侵权机关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诉讼请系可分诉被诉或者数侵权机关被告;若诉讼请系不可分诉由人民法院依法追加其他侵权机关共被告。

十八条 复议机关复议定加重损害赔偿请人只对作出原定行政机关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作出原定行政机关被告;赔偿请人只对复议机关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复议机关被告。

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据行政诉讼法六十六条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具体行政行由据以强制执行根据错误而发生行政赔偿诉讼申请强制执行行政机关被告。

二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要变更被告而原告不变更裁定驳回起诉。

四、起诉与受理二十条 赔偿请人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应当合下列条件()原告具有请格;()有明确被告;(3)有具体赔偿请和受损害事实根据;()加害行具体行政行该行已被确认违法;(5)赔偿机关已先行处理或超法定期限不予处理;(6)属人民法院行政赔偿诉讼受案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7)合法律规定起诉期限。

二十二条 赔偿请人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可以向赔偿机关递交赔偿申请两月届满日起三月提出。

二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并提出行政赔偿请其起诉期限按照行政诉讼起诉期限规定执行。

行政案件原告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审庭审结束前提出行政赔偿请。

二十四条 赔偿机关作出赔偿定告知赔偿请人诉权或者起诉期限致使赔偿请人逾期向人民法院起诉其起诉期限从赔偿请人实际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计算但逾期期赔偿请人收到赔偿定日起不得超年。

二十五条 受害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有抚养关系人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应当提供该公民死亡证明及赔偿请人与死亡公民关系证明。

二十六条 当事人先被采取限制人身由行政强制措施和刑事拘留等强制措施因强制措施被确认违法而请赔偿人民法院按其行性质分别适用行政赔偿程序和刑事赔偿程序立案受理。

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接到原告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起诉状应当进行审并七日立案或者作出不予受理裁定。

人民法院接到行政赔偿起诉状七日不能确定可否受理应当先予受理。

审理发现不合受理条件裁定驳回起诉。

当事人对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裁定不可以裁定送达日起十日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五、审理和判二十八条 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并提出行政赔偿或者因具体行政行和与先例行政职权有关其他行侵权造成损害并提出行政赔偿人民法院应当分别立案根据具体情况可以合并审理也可以单独审理。

二十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赔偿案件就当事人行政赔偿争议进行审理与裁判。

三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赔偿案件坚持合法、愿前提下可以就赔偿围、赔偿方式和赔偿数额进行调。

调成立应当制作行政赔偿调整。

三十条 被告审判前原告达成赔偿协议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审并裁定是否准许。

三十二条 原告行政赔偿诉讼对己主张承担举证责任。

被告有权提供不予赔偿或者减少赔偿数额方面证据。

三十三条 被告具体行政违法但尚对原告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或者原告请没有事实根据或法律根据人民法院应当判驳回原告赔偿请。

三十四条 人民法院赔偿请人确认程序而直接提起行政赔偿诉讼案件判应当赔偿机关致害行是否违法予以确认。

三十五条 人民法院对单独提起行政赔偿案件作出判法律名称行政赔偿判、行政赔偿裁定或者行政赔偿调。

六、执行与期三十六条 发生法律效力行政赔偿判、裁定或调协议当事人必须履行。

方拒绝履行对方当事人可以向审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申请执行期限申请人公民年申请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六月。

三十七条 单独受理审行政赔偿案件审理期限三月二审两月;并受理行政赔偿请案件审理期限与该行政案件审理期限相。

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结案要延长审限应按照行政诉讼法有关规定报请批准。

七、其他三十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赔偿案件除依照国赔偿行政赔偿程序规定外对规定没有规定不与国赔偿法相抵触情况下可以适用行政诉讼有关规定

三十九条 赔偿请人人民法院确认致害行违法涉及鉴定、勘验、审计等费用由申请人预付由败诉方承担。

四十条 高人民法院以前所作有关司法释与规定不致按规定执行。

《华人民共和国赔偿法》(0年修正)有关行政赔偿规定行政赔偿赔偿围三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受害人有取得赔偿权利()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由行政强制措施;(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由;(三)以殴打、虐待等行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其他违法行。

四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受害人有取得赔偿权利()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二)违法对财产采取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四)造成财产损害其他违法行。

五条 属下列情形国不承担赔偿责任()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人行;(二)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己行致使损害发生;(三)法律规定其他情形。

二节 赔偿请人赔偿机关六条 受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要赔偿

受害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亲属有权要赔偿

受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其权利承受人有权要赔偿

七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该行政机关赔偿机关

两以上行政机关共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共行使行政职权行政机关赔偿机关

法律、法规授权组织行使授予行政权力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被授权组织赔偿机关

行政机关委托组织或者人行使受委托行政权力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委托行政机关赔偿机关

赔偿机关被撤销继续行使其职权行政机关赔偿机关;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行政机关撤销该赔偿机关行政机关赔偿机关

八条 复议机关复议初造成侵权行行政机关赔偿机关但复议机关复议定加重损害复议机关对加重部分履行赔偿义。

三节 赔偿程序九条 赔偿机关有法三条、四条规定情形应当给予赔偿

赔偿请人赔偿应当先向赔偿机关提出也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并提出。

十条 赔偿请人可以向共赔偿机关任何赔偿机关赔偿赔偿机关应当先予赔偿

十条 赔偿请人根据受到不损害可以提出数项赔偿要。

十二条 要赔偿应当递交申请申请应当明下列事项()受害人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责人姓名、职;(二)具体要、事实根据和理由;(三)申请年、月、日。

赔偿请人写申请确有困难可以委托他人代;也可以口头申请由赔偿机关记入笔录。

赔偿请人不是受害人人应当说明与受害人关系并提供相应证明。

赔偿请人当面递交申请赔偿机关应当当场出具加盖行政机关专用印并明收讫日期面凭证。

申请材不齐全赔偿机关应当当场或者五日次性告知赔偿请人要补正全部容。

十三条 赔偿机关应当收到申请日起两月作出是否赔偿定。

赔偿机关作出赔偿应当充分听取赔偿请人见并可以与赔偿请人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依照法四规定进行协商。

赔偿机关赔偿应当制作赔偿定并作出定日起十日送达赔偿请人

赔偿机关定不予赔偿应当作出定日起十日面通知赔偿请人并说明不予赔偿理由。

十四条 赔偿机关规定期限作出是否赔偿赔偿请人可以期限届满日起三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赔偿请人赔偿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或者赔偿机关作出不予赔偿赔偿请人可以赔偿机关作出赔偿或者不予赔偿定日起三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五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赔偿请人赔偿机关对己提出主张应当提供证据。

赔偿机关采取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由强制措施期被限制人身由人死亡或者丧失行能力赔偿机关行与被限制人身由人死亡或者丧失行能力是否存因关系赔偿机关应当提供证据。

十六条 赔偿机关赔偿损失应当责令有故或者重失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组织或者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对有故或者重失责任人员有关机关应当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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