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末清初国际法“曲高和寡”原因析

明末清初国际法曲高和寡原因析 毕业论文。

摘要明末清初西方传教士在其著述中介绍了欧洲法律,并将拉丁文国际法著作《法律及神作为立法者》译成中文,开启了国际法在华的星火传播。1689年中俄订立《中俄尼布楚条约》,西方国际法得到了某种程度的运用。但总体而言国际法在当时的中国曲高和寡,反映出国际法输入中国并非一个单向的过程,而是传统中国天下观为中心的对外秩序与西方国家主导的近代世界秩序碰撞和消长的过程。  关键词国际法 传教士 天下观 世界观  作者简介:王超杰,肇庆学院政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7—023—02    16、17世纪,近代国际法开始在欧洲形成和发展,而当时大一统的中国封建王朝仍然奉行华夏中心主义的天下观,自居世界的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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