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停车费只是场地费 不是保管费

案例:停车费只是场地费,不是保管费

交钱停车,丢车人打输索赔官司,法院认定——————停车费只是场地费,不是保管费

交了5元停车费,将轿车停在医院的的停车场,事后车子却不见了。丢车罗某理直气壮地打索赔官司,却被法院驳回诉讼请求。

罗某诉称:去年8月9日上午9时许,他开着富康车到汉口某大医院看病,车停到停车场后,妻子和外孙妇女逛武广去了。两个小时后,罗某与妻子会合并吃了中饭。下午2时许,他去取车却发现轿车已不翼而飞。他当即报案。3天后,他在报纸上刊登了车辆被盗声明。

随后,罗某多次找医院交涉,院方拒赔。无奈之下,他将医院及下属的停车场一并告上法庭,要求赔偿车辆损失7。6万元。

今年5月此案开庭。罗某指出他交了停车费双方保管合同即告成立,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辩称,5元停车费只是场地使用费,双方之间并没有形成车辆保管合同关系;另外,罗某也没有直接证据证实车辆就是在被告处被盗。

江汉区法院审理后认为,罗某提供的病历和停车费票据只能证明他曾将车停在被告处,但被告并未取得车钥匙,对该车的出入不能实际控制,这意味着车辆实际保管人仍为;罗某双方没有形成保管合同关系;遂驳回了他的诉讼请求。

昨日记者获悉,由于原被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3 次访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