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羁押制度与人权保障观念

享有充分的人权,是长期以来人类追求的共同理想。

——《中国人权状况》对公民的荣誉、财富、生命越重视,诉讼程序就越多。

——孟德斯鸠严格的刑事诉讼程序和完善的司法审查制度被公认为现代人权保障的两大法宝。

原因就在于对人权最大的威胁来自于国家,而刑事诉讼又是直接导致国家与个人两个主体相互直接对抗的程序,其中的侦查、羁押和审判后的执行都直接的剥夺诉讼相对人的一种或通常是几种包括生命权在内的最基本的权利

因此,把刑事诉讼和人权的保护放在一起考察是有非常重要的意义的。

一、 人权刑事羁押的概念辨析人权是个舶来品,而不是个土特产。

人权(human rights)概念产生于资产阶级革命时期,它是在资本主义启蒙运动时期由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提出,后来为资产阶级革命所承认所实践。

人权概念的理解见仁见智,资产阶级通常在两种意义上认识和理解人权,一种就是自然法意义上的权利,认为这种权利“与生俱来”,不可剥夺或不可转让,主要表现在个人的权利和自由。

另一种是实在法意义上的人权,就是指由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主要包括平等权、自由权、受益权、社会权、参政权等等。

人权也有许多的代名词,比如法国人讲“公共权利”(les droits publics),英国人说“臣民之权利”(the rights of the subjects),美国叫做“公民权利”(civil rights) 等等。

一般认为,人权就是指基于人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而具有的不可剥夺权利和自由,是“人之为人的权利”。

《联合国宣言》第2条写到:“人人有资格享受本宣言所载的一切权利和自由,不分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地或其他身份等而有任何区别”。

英国人权学者M•Granston认为,“人权可定义为普遍的道德权利:有些权利是非经法律程序不可剥夺权利,有些权利是每个人简单的因为其是人所应当享有的权利”。

英国《牛津法律大辞典》中对人权的描述是“人权,或称作人的基本权利、自由,要求维护或有时要求阐明哪些应在法律上受到承认和保护的权利,以便使每个人在个性精神道德和其他方面的独立获得最充分最自由的发展,作为权利,它们被认为是生来就有的个人理性,自由意志的产物,而不仅仅是由实在法的授予或取消。

”国内有学者将人权分为三种,即:应有人权,法定人权和实有人权,并对这三者的关系做了细致和详尽的考察。

也有人认为“人权实际上就是公民权”或者公民的基本权利

人权的概念之所以会如此不同,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对其本质和外延的理解不同。

我认为人权这个概念至少具有以下性质:(1)、道德性。

人权首先是一种道德权利

哲学上的人道概念和法学上的权利概念是人权概念的两大构成要素。

如果离开人道谈人权就会使人权停留在实在法的规定上,也就是仅有法定人权和实在人权而没有应有权利这个更大的外延;而离开人权空谈人道,则是一种没有保障,流于形式和空泛的人道。

人权具有道德性,从根本上说人权是一种需要道德而不是法律来支撑的权利

英国哲学家米尔恩把任何社会都不可缺少的共同道德归纳为九项,即:善行、尊重生命、公正等等。

所以,当这些共同道德和人性连在一起的时候,人权的产生也就有了最基本的条件和渊源。

人权可以也应当表现为法定权利,但这绝不是人权的全部内容和含义。

(2)、普遍性。

正是基于普遍的共同道德产生的人权当然具有普遍性。

人权的普遍性是指人权的存在是不以某些以上所列举的逐如国籍,种族等的不同而不同。

人权是一切人享有的,决非某些人的专利,否则人权的基础就会倒塌,人权就不成其为人权

人权之所以拥有这么大的诱惑力,归根结蒂就是人权不是某些人的人权而是全人类的人权

人权就是人所具有的或者所应当具有的权利,是人类普遍的权利

当然,普遍总是通过特殊体现出来,但那只是个形态问题,况且人权的特殊性往往指的是法定权利,因为特殊的国情特殊的时代人们被赋予了不同的人权但是其应得的最基本的人权仍然是一样的,是普遍存在的。

(3)对抗性。

人权从一出生就是个好战者。

从1215年的自由大宪章,1628年的权利请愿书到1776年的独立宣言,1791年的权利法案再到1789年的人权宣言和1814年的德国宪章,人权都是因对抗而产生,为对抗而产生,伴随着对抗而产生。

美国的独立宣言是美洲殖民地反抗英国殖民压迫的结果,并且在其后的权利法案也是为了对抗政府而产生和存在,可以说如果没有对抗,人权就不会有这么顽强的生命力。

人权是人的权利,而权利是要靠斗争来争取的,即使你可以把这种斗争理性化,将它们限于法庭,但斗争的本质没有变,也不可能变。

人权对抗的对象主要是国家,但又不限于国家。

所以,人权是个道德权利,它是人之为人的权利人权必须得到保障

这一方面是人权理论和人权观念发展的必然结论,另一方面也是国家制度稳定发展的基础,更是顺应了社会发展的潮流,“享有充分的人权,是长期以来人类追求的共同理想。

” 而刑事羁押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羁押的本意是指“拘留,拘押” ,就是指以强制力将其对象限制在一定的活动范围之内。

从这个意义上说,在刑事诉讼中羁押与监禁同意。

它即包括审前的拘留羁押,逮捕羁押,也包括审判过程中的羁押和审判后自由刑执行中的羁押

但是我们通常所理解的羁押是狭义上的,根据国内较新的一本法律词典的解释,羁押就是指“司法机关将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关押在看守所或其他规定的场所,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措施”。

对此概念各国也有不同的说法,在法国刑事羁押原来叫做“预防性羁押”,1970的司法改革改成了“先行羁押”,在德国叫做“待审羁押”,而英美国家一般将它称作“审判前羁押”。

我国学者过去通常理解为“审前羁押”,但是为了将起诉后审判中包括审判后判决未生效这一段期间也包含进去,有学者改称为“未决羁押”。

我以为,为了表达意义的明确性,将排除执行刑罚的羁押称作“未决羁押”是合适的,但是我们只要从狭义上理解,只称之为羁押也是不会发生疑义的。

刑事羁押是一种最严格的强制措施,这是因为强制措施的目的仅仅是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进行或者预防再次发生犯罪,保全证据,但根据现代的刑法司法理念,人们普遍接受无罪推定的原则,也就是说在有罪的宣判生效之前任何人都是无罪的,而一个国家有没有权力将一个无罪的人予以羁押剥夺其最基本的自由权?这是现代人权理论应当给予答案的一个问题。

刑事羁押的最基本的特点就是其强制性,它强制性的将一个人的行动限制于一个特定的地点,并且在相对人不服从的时候还有使用武力的权力。

刑事羁押还具有程序性,就是说对任何人实施拘留逮捕并由此带来的羁押都必须履行一定的程序,并且在执行中严格的按照程序执行,否则就构成非法。

刑事羁押还具有其他一些基本的属性比如法定性、暂时性等等。

总之,要搞清刑事羁押的合理性,就必须先弄清刑事羁押人权保护的关系,否则在现代倡导人权的时代,刑事羁押存在的合理性合法性就成问题。

二、 刑事羁押保障人权的辩证关系任何一个国家,无论其制度、发展水平如何,其进行刑事诉讼的目的无非有二,即:惩罚犯罪保障人权,但各国在惩罚犯罪保障人权的侧重点上有所不同。

在现代刑事诉讼的价值理念中,准确的追诉和惩罚犯罪人而不伤及无辜侵犯人权是一国刑事司法活动的最高利益选择和最高理想。

在追究犯罪人与保护无辜、保障人权两者之间出现矛盾冲突而必须作出惟一选择时,必须毫不犹豫地选择保护无辜、保障人权,这是现代人权观的必然要求。

刑事羁押人权有着极为密切的关系。

一方面,刑事司法机关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目的是为了惩罚犯罪,而惩罚犯罪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国家、集体和公民的合法权益,说到底就是为了保障人权;另一方面,在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时,又必须严格依法进行,以免使无辜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受到侵犯。

在此,同样有个人权保障的问题。

严格的说刑事羁押并不是剥夺了整个人权,而仅仅是剥夺了一部分人权——自由权。

美国独立宣言一开始就明确了这样一些权利:生命权,自由权,财产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

人权的若干内容中有一些是独立的,不依赖于其它权利的存在而存在的,而有些则必须依赖于其它一些权利的存在为前提。

比如,如果没有人身自由权,就不可能有迁徙权。

因此,生命权和自由权是其它一切权利存在的基础,如果没有这两项前提性权利其它权利就不能真正获得实现,或者能实现也变得极其困难。

正如哈耶克所言,这些权利为其他方面以及人所享有的一切权利提供了“物理可能性”。

刑事羁押人权保障具有对立统一的关系。

其对立性就在于刑事羁押就是要强制性的剥夺一个人的人身自由权这一最基本的权利,并进而影响其它权利的实现。

一方面,刑事诉讼的一个目的就是保障犯罪嫌疑人的人权,对于发现真实的刑诉目的而言,根本不需要太多的程序来作保障,因此现代的刑事诉讼程序从性质上说是反效率的,正是为了保障犯罪嫌疑人的人权才有了现代的刑事诉讼制度。

如果说“刑法是犯罪人的大宪章,”那么“刑事诉讼法可以被看作被告人的大宪章。

” 而另一方面,为了达到追诉的目的或者为了预防再犯和保全证据的需要,把犯罪嫌疑人强制于某地,侵犯了其基本人权

刑事诉讼还有一个目的就是保证无辜的人免受刑事追诉,根据无罪推定的理念,对于嫌疑人予于羁押,实在有太大人权损失的风险和道德风险。

刑事羁押关乎公民的人身自由权,所以它是一柄“双刃剑”,正确实施,就能准确、及时地完成惩罚犯罪的任务;而错误实施,则会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权。

因此,各国对刑事羁押的采用均规定了较为严格的条件和程序。

二者的同一性也就存在于这一矛盾之中,并调和与此。

在近现代社会刑事司法中,人们源于对人权的高度重视就越来越推崇这样一种原则,即:宁纵勿枉。

正如王牧教授说的那样:“罪案是已经发生了的一种危害社会的行为,纵了,是事情没办好,已然的犯罪没有受到惩罚,但是没有给社会造成新的危害;枉了,不仅没有使真正的犯罪受到惩罚,而且给社会造成了更大的危害,使无辜的人受到惩罚

不懂得这个道理,就不能掌握刑事司法的精髓。

法律追求秩序,因而它首先是限制恣意横行、无法无天的现象。

从这个意义上说,刑事诉讼法首先是减少和杜绝冤假错案的法律,逮捕作为一种重要的刑事司法制度必须符合这个原则。

”而有逮捕所带来的羁押当然更应当遵守这一原则。

从根本上说,羁押人权有着共同的道德基础,一方面,人权道德权利,不尊重人权的法律制度就不是好的、善的法律制度,它们不人道,而羁押同样源于道德

羁押刑事诉讼顺利进行的必要保障,是国家维护秩序保障人权的必要手段,是道德赋予国家的一项责任和义务,所以羁押人权有着共同的依归,它们有着共同的道德基础,尊重人权成其为人道,正确的有节制的羁押也是人道的。

人权保障刑事羁押的同一性集中的表现在:1、人权羁押的根本出发点。

国家之所以设立刑事诉讼,就是为了保障犯罪人的人权,国家之所以设立刑事诉讼也是为了惩罚犯罪,而惩罚犯罪的目的又是什么呢?也是为了保障人权

2、刑事羁押人权的重要保障

我们既不能无视羁押对于公民人权的侵害,也不能忽略刑事羁押人权保障功能,如果没有刑事羁押,则犯罪行为得不到纠正。

人权的侵害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方面也是主要的方面是国家对人权的侵害,另一方面是他人或社会对人权的侵害,刑事羁押存在的合理性就在于后者。

另外人权受到限制也是20世纪宪政的一大特点,反映了人权观念相对化的趋势,限制的目的是为了整个社会的公共福利和社会秩序、国家安全保障,这是受社会化大生产发展的影响,是一个必然的趋势。

当然根据前者的要求应当尽量的少作羁押,所以现代各国都毫不例外的规定了刑事羁押制度,但同时也都规定了严格的法律控制,希望使这一侵犯降到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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