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纳税人权利

目 ; 录一、 内容摘要与关键词; ……………………………………………………………2二、纳税人权利的理论依据 …………………………………………………………31);纳税人权利的宪法保障; …………………………………………………………32);纳税人征税主体在税收法律关系中处于平等地位; …………………………4三、纳税人权利的内容 ……………………………………………………………41)纳税人权利的具体化; ……………………………………………………………42)其他国家或组织对保护纳税人权利的体现; ……………………………………5四、我国纳税人权利存在的问题 ……………………………………………………6五、完善纳税人权利的保护 …………………………………………………………71);在宪法中明确纳税人权利纳税人权利保护的重要前提; ……………………72);纳税人权利的保障必须有相关的法律依据; ……………………………………83);促进和完善纳税人税收活动的民主监督; ……………………………………94);建立有效的权利救济方式作为权利维护的最后一道屏障; ……………………9六、结语; ……………………………………………………………………………10。

[内容摘要]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在第一章特别增加了第八条,将纳税人权利写入新《征管法》,这标志着国家纳税人权利的重视。本文分别从纳税人权利的理论依据、内容,我国纳税人权利存在的问题,以及完善纳税人权利的保护等方面进行阐述:从宪法上审视,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国家的权力来源于人民的授权与委托,权力的行使应服从人民的利益与福祉;同时,纳税人征税主体在税收法律关系中处于平等地位;强调从立法、民主监督和有效的权利救济方式等方面,对纳税人权利进行充分保护。纳税人权利纳税人身份的重要体现,反映了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纳税人应当得到法律的保护与承诺——依法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正确处理好纳税人权利义务关系,尊重纳税人权利,达到权利义务的和谐统一,使纳税人依法行使的权利和应享受的利益得到保障,无疑有利于强化纳税人的主人翁意识和纳税观念。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与人民的生产生活息息相关,和谐的征纳关系将成为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 因此,只有科学界定、充分保护纳税人权利,才能真正维护税收法律关系的平等性,有效实现国家税收制度的功能和目的,促进经济快速、稳定、健康发展。

[关键词] 纳税人 权利 ; 保护。

2001年4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此次修订《税收征收管理法》最显著的一个特点就是:增加了有关纳税人权利内容,从而使得纳税人权利受到关注。新征管法增加的第八条明确写明“纳税人、扣缴义务有权税务机关了解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与纳税程序有关的情况。纳税人、扣缴义务有权要求税务机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税务机关应当依法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 纳税人依法享有申请减税、免税、退税的权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税务机关所作出的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国家赔偿等权利纳税人、扣缴义务有权控告和检举税务机关、税务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一、;纳税人权利的理论依据(一)纳税人权利的宪法保障自人类社会进入近现代社会以来,税收就与宪法有了密切的联系。正如有学者指出的那样:“从宪政之维度审视税收关系。则可以发现现代税收关系与宪法都建立在一个共同的基础上——即人民主权的国家制度”。因此,用宪法的视野考察税法,有着重要意义。它对我们进一步认清税的本质,规范国家税权的行使,保障纳税人权利,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在宪法上审视,纳税人权利主体,而非义务主体。宪政理论告诉我们,一方面,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国家的权力来源于人民的授权与委托,权力的行使应服从人民的利益与福祉。另一方面,宪法规定国家权力运行的界限,这个界限就是公民权利。宪政为纳税人获得权利主体地位提供了法律支持。根据宪政理论,国家是受公民权利制约的义务主体。国家是由纳税人供养的,其目的是为了服务公众,为纳税人服务。国家的职能界限以公民权利为界限。在我国,我们过去一向强调,国家纳税人关系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甚至在宪法也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法纳税义务”。这既反映了我们税法理论的浅薄,更反映了我们当时宪法理论的浅薄。宪法的义务主体是国家权利主体是公民。宪法创设的目的就是保障公民的权利,规范约束国家的权力使其正当运行。而做为公民的纳税人,归根结底,就是公民身份在税法领域的具体化。在宪法领域,纳税人我们更强调其公民身份,因此我们可以认为,公民纳税人权利就是纳税人作为公民所享有的各项权利。这样我们就能够更清晰的认识到公民纳税人权利主体地位。(二)纳税人征税主体在税收法律关系中处于平等地位在我国税法理论界,由于受税收国家分配论”的影响,在税收法律关系的性质上,认为税收法律关系是国民对国家课税权的服从关系。而这种理论使人们过多的强调征税主体的征税权力而藐视纳税人权利,过多的强调纳税人义务而淡化对征税主体的权力制约。因此只有确立纳税人征税主体平等的法律地位,用宪法上公民—国家关系理论构建二者,才能真正树立纳税人本位的税收权利义务观。这其中的意义十分重大。首先只有在平等的税收法律关系中,人们才能认识税收的经济本质,增强主动纳税的自觉性,同时作为征税机关,在认识到国家提供公共产品的角色后,也会摆正自己的位置,增强为纳税人的服务意识和为国家征税的责任感,从而在纳税人征税主体之间形成良性循环;其次,公民在税收法律关系中,面对着掌握行政权力的税务机关,其能够理直气壮的通过主张其权利来强调与税务机关法律关系的平等性,这对促使我们建设一个法治国家,有着不可低估的意义。因此,正确认识和对待纳税人权利十分重要。纳税人税收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的辩证统一,说明纳税人税收法律关系中承担缴纳税款的义务,同时享有要求国家税收征收和使用符合纳税人利益的权利纳税人义务分担的一部分社会共同费用,是纳税人将一部分可支配收入无偿让渡给国家支配。既然是无偿让渡,纳税人就有权利要求国家和政府建设社会公共福利设施,完善市场发展的各种机制,为纳税人提供安全保障和发展机遇。这是纳税人整体利益所要求的,也是纳税人权利的实现。二、;纳税人权利的内容纳税人应当享有的权利内容相当广泛。权利是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义务是设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受动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保障权利主体获得利益的一种约束手段。权利是主动的,表征着利益;义务是受动的,表征着负担。既然税收法律关系双方——国家纳税人在法律关系中具有平等的地位,广大人民——纳税人,作为政府支出的目的和收入的来源,在履行纳税义务的同时,理所当然拥有依法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以及要求国家及其征税机关作出或抑制某种行为,以满足自己合法的政治、经济利益。(一)纳税人权利的具体化笔者认为,纳税人作为公民在税收法律关系中的具体化,理应享有如下权利:第一,税收立法方面,参与税收立法的权利。在民主政体国家,税法由立法机关制订并颁行,在立法过程中,纳税人应当能够参与税收立法讨论,公开发表看法。这是法治国家主权在民的必然要求,同时,纳税人参与立法的讨论也是最为有效的增强纳税人纳税意识的宣传途径。第二,税收征纳方面,具体可以分为实体性权利与程序性权利税收实体性权利是静态意义上的权利,是纳税人享有法律保护的获得某种实体利益的资格,即纳税人的收入和财产不被非法征收,如税收申请减免权和最低生活费等非课税的权利。基于应能负担原则,为保障公民个人生存权,纳税人应就个人的负税能力大小来承担纳税义务税收的课征不得侵犯纳税人的各项基本生存权,最大限度地保证纳税人维持健康、文明生活的最低生活费用,否则,超出纳税人负税能力的“苛捐杂税”,必然使纳税人国家处于对立的位置。税收程序性权利纳税人享有的动态意义上的权利,保证程序公正,有效制约税权滥用,保证纳税人参与程序的实现,主要由平等对待权、程序拒绝权、救济权组成、获取帮助和服务权等构成。第三,在税款使用方面,监督税金“合宪”使用的权利纳税人有权监督国家机关按照宪法规定的原则、目的和程序使用税金,而且对国家或地方政府违宪、违法的税金支出行为有权提出诉讼。(二)其他国家或组织对保护纳税人权利的体现多年来,一些国际组织也日益重视纳税人权利保护的法律问题。如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为成员国制定了《纳税人宣言》范本,规定了纳税人的基本权利:(1)信息权。纳税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提供有关税制及如何测算税额的最新信息,同时,税务机关要告诉纳税人包括诉讼权在内的一切权利。(2)隐私权。纳税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不侵害其个人权利纳税人有权拒绝税务机关无理搜查住宅及被要求提供与正常课税不相关的信息。(3)只缴纳法定税款的权利纳税人有权考虑个人的具体情况和收入多少并按税法规定只缴应纳税金,拒缴额外税金。(4)税收预测与筹划的权利纳税人对自己的经营行为的课税结果有权进行预测和税收筹划。(5)诉讼权。纳税人税务机关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存在异议时,有权提起诉讼。在市场经济国家纳税人权利普遍受到重视,税收几乎关系到每个普通人的生活,在税收征管活动中依法保护纳税人权利就显得尤其重要。以法案形式宣布的美国纳税人权利主要有:(1)自然权利。自然权利主要包括三种权利:第一,信息权。纳税人有权全面准确的了解所得税法的内容,包括授予的权利和必须履行的义务。第二,隐私权。纳税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只根据法律允许的目的使用所提供的个人财务信息,有权知道税务机关掌握有关自己信息的意图、税务机关如何使用这些信息以及如果拒绝提供有关信息所可能产生的后果。第三,忠诚推定权。纳税人有权被认定是诚实的,除非有足够的相反证据给予否定并经法庭判决。如果发生争执,纳税人有权要求复议或直接上诉法庭。(2)抗辩权利。抗辩权利主要包括两种权利:第一,权益保障权。第二,数量抗辩权。(3)其它权利。在美国有关纳税人权利的规定中,还明确了其它一些与纳税人行使自然权利相关联的权利。当纳税人没有得到专业的服务和照顾、甚至受到粗暴对待时,纳税人有权上告,直到获得满意和答复为止。加拿大于1983年颁布《情报自由查询和隐私权》,1985年公布《纳税人权利宣言》,也赋予了纳税人以广泛的权利,此外,诸如澳大利亚、韩国、日本等也对纳税人权利作出了比较详细的规定。三、;我国纳税人权利存在的问题纳税人权利纳税人身份的重要体现,反映了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纳税人应当得到的法律的保障与承诺——依法确认纳税人能够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及要求国家和政府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资格,依法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正确处理好纳税人权利义务关系,尊重纳税人权利,达到权利义务的和谐统一,使纳税人依法行使的权利和应享受的利益得到保障,无疑有利于强化纳税人的主人翁意识和纳税观念,有利于维护税法的严肃性,真正实现依法治税,进而推动国家税收制度和税收工作的发展完善。相反,如果纳税人不享有权利权利得不到有效保障,就不可能构造出公平合理的社会关系和法制秩序。从我国的税收发展历史和现状看,纳税人权利义务并非是和谐统一的,出现了失衡状态。中国历史带有长期的浓厚的集权统治色彩,产生了“重权力、轻权利”的历史文化。统治阶级的权力被摆在至高无上的地位,而个人权利被贬低、限制。具体到漫长的税收发展史,国家征税的权源在哪里,合理性如何从未纳入公众考虑的范围。而西方社会,在文艺复兴之后产生了国家契约论,并据此得出了国家和公民在税收法律关系中是平等地位的结论,对以后的税法思想中纳税人权利问题产生了深刻影响。另外,我国传统的税收理论——国家分配论,强调税收是以国家为主体,为实现其职能,凭借政治权力,按照法律规定,强制地、无偿地参与社会产品分配而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特定分配形式。相应地,税收法律关系双方被认为具有不平等地位,国家及其税务机关单方面享有征税权,而纳税人权利被忽视,仅强调纳税人必须履行纳税义务。这种理论导向下的税收,以取得财政收入、完成税收计划为根本,具有较强的政治色彩和强制性。这不仅导致纳税人迫于某种威慑力而缴纳税收纳税自觉性、纳税主动性降低,进而出现偷逃税等严重问题,而且导致征税机关在税收工作中总是站在保护国家权利的角度行使征税权,过分强调纳税人义务,易于出现不依法行政、侵犯纳税人合法权利的行为。正是基于上述原因,在税收工作中,多年来,一个普遍性的共识是税收三性——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过多强调了纳税人作为税收法律关系纳税主体的义务,在处理税收征纳关系上,绝大部分税务人员总是站在保护国家权利的角度依法行使征税权,却较少注重对纳税人权利的尊重和保护。在宣传工作中,注重“义务论”,崇尚“义务本位”,系统、细致强调纳税人义务,而对于纳税人权利的宣传如“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等等却比较模糊、抽象。在法律层面上,这种失衡状态更加明显。目前,我国纳税人权利在《税收征收管理法》中有一定的体现,主要包括:依法申请减免税权、依法申请延期申报和延期纳税权、多缴税款申请退还权、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诉讼权、有关税务问题的咨询权、委托代理权等等。这些权利主要是包含在税收征纳关系之中的纳税人纳税过程中享有的程序性权利,而与纳税人纳税的基本义务相对应的实体性权利还没有明确的规定。忽视纳税人权利,就是忽视了权利义务的对等性。承担义务而不能享有相应的权利,不免引起纳税人的厌烦情绪,无法形成税收法律关系双方的良性关系:一方面纳税人没有感受到享有权利与履行义务的对等性,没有体会到与其纳税义务对等的国家和政府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义务,因此纳税人依法纳税观念淡薄,偷逃税款现象严重;另一方面,由于纳税人权利的缺失,对于国家和政府的税收相关工作难以有效监督,导致政府工作透明度不高,影响公民对政府行为的信任度,政府部门工作效率低下,财政支出不合理,公共产品提供不符合社会需求等诸多问题。只有充分认识到纳税人权利并加强保护,才能使纳税人切实享有权利,促进国家税收工作良性开展。

1 次访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