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会计制度与税法的差异及协调

摘要:近两年,我国会计制度税法变革较大,这使得会计制度税法之间的差异变得越来越明显。

这种差异的存在是经济发展的必然现象,然而,这种情况存在的同时也会给企业的财务核算和税务部门的征税工作带来成本的增加等负面影响。

关键词:会计制度税法差异及协调      一、概述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及会计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国会计制度税法差异表现得越来越明显。

这种差异的存在与我国不同时期的经济体制变革有较大的联系。

我们知道会计制度会计工作所要遵循的规则和程序的总称,而税法则是国家法律调整税收关系的法律规范,因而这两者在会计实务工作中必然存在一定的差异

尤其是新的所得税实行以来,这种差异就更明显了,据不完全统计,新的所得税法会计制度差异,相比以前增加了20多处。

对于这种差异的存在我们应该客观地分析并加以协调,以下将详细分析这两者之间差异的表现形式、原因以及协调的具体措施。

二、我国会计制度税法差异的表现形式      (一)会计制度税法在原则规定上的差异   在基本准则规定上,我国的《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会计核算要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即企业当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已经发生的费用,无论款项是否收付,都应该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处理

然而,税法规定却不完全承认权责发生制的适用性,其在企业的收入确认上倾向于权责发生制,而在费用的确认上却更倾向于采用收付实现制。

例如,在企业增值税的账户处理时,企业在明细科目上还必须设置“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等子项目,由此可见,其会计处理并不完全是按照权责发生制确认核算的,是按照收付实现制原则进行的。

这正是会计制度税法在原则规定上的差异体现。

(二)会计制度与新税法已消除的差异   新税法的施行,加上新会计准则明年的更大范围内执行,这两者的同时实行不可避免地要加大企业会计处理税法处理的难度。

因此,有必要了解新税法实行前后与会计制度已经消除的差异,这将有利于企业更加明确以往存在的税法会计制度差异的影响。

税法和新会计准则的实施消除了原先的差异有20多项,比较典型的有:向本企业职工发放本企业生产的产品、非货币性换出存货、债务重组偿还存货等,原企业所得税法视同销售、原会计准则制度不视同销售,而按新准则应该视同销售,从而使税法会计差异被消除。

(三)新税法实施后会计制度税法新增的差异以及其在资产要素等项目处理上的差异   新税法施行后在企业所得税核算问题上也产生了新的差异,如新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的期末资产计量应该应用公允价值的方式核算计量,并将公允价值与相关资产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异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所有者权益账户,但是在新的税法当中并没有对这方面做出规定,也就是这种核算方式在税法上还未得到认可。

此外,在资产要素核算上,会计制度税法也存在一定的差异,这些差异的存在会影响资产要素的会计核算

例如,会计制度对于固定资产等资产要素的处理强调加速折旧与提前摊销资产,而税法则要加上一些限制性条件。

如固定资产折旧会计规定折旧方法、折旧年限和残值估计、应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范围等企业可以自主决定,而税法上却明确规定企业会计处理如与税法规定不一致,计税时应按税法规定调整;又如待摊费用,会计规定如果待摊费用的项目不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应全部计入当期损益,而税法则强调要按规定期限如实摊销等。

这些规定细节上的差异会直接影响企业会计核算会计处理方法的选择。

(四)会计制度和新税法在权益、负债、收入等各要素规定方面表现的主要差异   由于会计制度税法在原则规定上的区别,进而使得两者在权益、负债、收入等各个具体会计项目上的定义、确认方法以及核算方式都存在一定程度上的差别。

例如:会计制度上对于收入的确认就明显和税法上收入的确认标准不同,使得会计期末企业要针对收入项目作一系列的纳税调整;又如在接受资产捐赠、转增资本等权益核算上,税法会计规定核算方式和确认标准也存在细节上的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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