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制度管理工作条例

集团有限公司制度管理工作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实现规范化管理,使制度工作有统一、明确的依据,特制订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集团公司及所属各分(子)公司部门制度管理工作。

第二章制度管理

第三条制度管理概念及目的。

(一)制度管理:是指依据本公司的企业理念、纲领、经营宗旨,在充分考虑公司的现状、发展的基础上,制定各类文件化的管理规章,以形成健全、统一、规范、相对稳定的管理体系,通过对该体系的严格实施和不断完善,达到公司管理有序、高效的目的。

(二)制度:是指围绕公司经营目标,为实现高效、规范管理而制定的各类章程、制度、规定、程序、标准、细则及相关表格等总称。

(三)目的和意义:

1、使公司的各项管理程序化、标准化,减少工作中的无序性、盲目性、随意性;。

2、明确界定各管理层垂直指挥、横向联络之间的权责关系,减少内耗,提高工作效率;。

3、系统地建立、研究公司管理模式,使公司管理水平的每一次提升都有一坚实的平台。

第四条制度管理实行分级管理制。

(一)集团公司基本规章制度(含集团公司基本制度,各系统管理制度,跨公司部门管理制度)由总经办体系办负责管理,并组织编写与颁布

(二)各公司部门流程性规章制度以及流程支持性规章制度由各公司部门行政人事负责人或企管办负责管理,并组织编写与颁布

第五条制度管理参照ISO9001管理模式进行管理,并寻求与ISO9001模式进行有效结合。

第六条制度建设遵循三个有利于的原则: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缩短工作流程,减少不必要的接口;有利于创新及持续改善,防止守旧与不主动;有利于人才的成长和个人能力的彰显。

第七条集团公司管理遵循制度化、规范化管理的原则,坚持管理执行的依据是公司规章制度

第八条制度管理基本要求。

(一)"以制度作为一切工作的指南"。

(二)"所有岗位运行之前必须先有制度,若无制度则应及时编制或申请编制"。

(三)"出现管理问题,先看有无制度,有制度的按制度执行;没有制度的判为管理失职;有制度但不合理也属管理失职"。

第九条制度的权威性:任何一项制度制订颁布、批准必须严格执行制度制订程序,同时颁布者、批准者亦必须是授权的,任何部门不得违反程序擅自颁布制度

(一)集团公司总经办体系办为集团公司基本规章制度颁布者,由集团公司总裁授权。

(二)集团公司基本规章制度的批准者,由集团公司总裁明确授权给集团公司总裁办公会成员,实行制度会签制。

(三)各公司部门流程性规章制度以及流程支持性规章制度,由各公司部门总经理审批,但其管理制度须到集团公司总经办体系办审核或备案。

第十条制度的有效性:任何制度产生和存在的前提是它必须对实际管理有效,能服务于公司目标的实现,不得颁发空洞无适用价值的制度

第十一条制度的强制性:规章制度一旦生效,在其更改前,必须无条件执行;若存在不合理的地方,应以书面形式反馈到制度总经办门,可作为后期修订依据。

第十二条制度的平等性:规章制度无例外性原则,人人在制度面前平等。

第十三条制度的持续性(一致性):各项规章制度之间相关连的部分,管理尺度、标准及惩罚条例必须一致,任何公司部门不得无视公司基本制度去自创制度,从而背离公司管理

第十四条制度的可行性:任一规章制度的条文必须是可以执行的,不能执行的条文或法规需及时修改或废止,以确保制度的可行性。

第十五条制度的可监督性:任一制度执行必须会有相关执行结果反映,而不是泛泛而谈,没有实际内容。

第十六条制度的可衡量性与弹性:制度制订必须有尺度、有标准,能够区分有无触犯,能量化的指标必须量化;任一规章制度都不可以完全绝对化,都有一个精确度,在精确度允许的范围内有一定的弹性,这种弹性只是为了平衡管理、提高效率、增加解决问题的需要,而不是无限制的弹性,从而影响制度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第十七条新否定旧的原则:与新制度相矛盾的旧制度,在新制度实行后一律废止,不得存在多种雷同制度重复颁发、同时并存现象。

第十八条相对稳定性原则:制度一旦制订即应保持其相对稳定,临时性规定不得以制度形式出现,而应以通知等形式发放。

第三章制度制订流程

制度制订流程图。

第十九条立项调查。

为确保制度的严肃性,任何一项制度产生以前均须进行立项调查。对制度所涉及的事物范围、客观环境、目前正在运行的制度或惯例存在的优劣等问题进行实地调查,以作为制度编制依据与参考。

第二十条拟定初稿。

制度编写人员在进行调查分析后,根据情况和目的制订出详细的条文,这些条文须符合编写原则和规定的格式。

第二十一条讨论定稿。

对于拟定好的制度初稿,须组织制度涉及到的部门人员进行讨论,讨论该制度实行后可能出现的正负面效果,目的是为了最大限度地取得正面效果,减少负面影响。经过深入调查讨论后的制度,形成定稿。

第二十二条报上级批准。

(一)集团公司基本。

规章制度,由集团公司总裁办公会成员会签。

(二)各公司部门流程性规章制度,经过集团公司总经办体系办核准后,由各公司部门总经理审批。

(三)各公司部门流程支持性规章制度,由各公司部门总经理直接审批。

第二十三条颁布

上级批准后,统一以标准格式,进行有效编号,加盖制度专用章,颁布下发,并注明正式生效日期。

也可采用电子邮件方式发放,但须严格控制发放范围,且原件必须加盖制度专用章。

第二十四条正式运行。

制度正式生效后,由相关职能主管部门负责本职能管理系统内制度的监督执行总经办负责全公司制度执行的监督工作。制度总经办门要及时收集制度运行信息,迅速做出解释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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