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国家赔偿法实施过程中的立法缺陷

【摘 要】目前我国国家赔偿法在贯彻实施工作的过程中存在侵权行为难以依法得到确认进入法定赔偿程序,及赔偿案件审理难度大等问题,充分认识实施国家赔偿法的重要意义,规范刑事司法侵权行为确认工作,大力培养、造就一支机构独立、人员稳定的高素质赔偿工作队伍,使得我国国家赔偿法在贯彻实施的过程中才能实现实质意义上的平等。

【关键词】国家赔偿法 难点问题 措施      自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我国国家赔偿法实施近15年来,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的工作从开始到发展,虽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工作中尚有一些难点问题没有得到解决,妨碍着国家赔偿法的贯彻实施。

因此,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本文尝试对我国国家赔偿法在实施工作过程中的缺陷进行论述,以期对立法和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一、行政及刑事司法侵权行为难以依法得到确认      在公安、检察、审判和监狱管理机关都不同程度地存在行政及刑事司法侵权行为未经依法确认,其相关的赔偿请求就不能进入法定赔偿程序,受到侵犯的合法权益也得不到依法保障。

有些赔偿请求人不知道司法侵权行为必须经过依法确认,其赔偿请求人才能进入法定程序的有关规定,在未经依法确认的情况下就直接向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请求赔偿

即使有些赔偿请求人晓得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提出了确认司法侵权行为请求,但是有些被请求确认机关往往久拖不决,致使赔偿请求人得不到及时答复。

确认难”已经成为妨碍国家赔偿法贯彻实施、影响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工作展开的突出问题。

产生这个问题的原因,从主观上看,是有的赔偿义务机关尚未充分认识实施国家赔偿法的重要意义,面对赔偿请求怕承担责任,怕损害声誉,怕影响政绩,明知其司法行为违法侵权,却拒不作出确认决定。

由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不享有确认司法侵权行为的权利,对不予确认案件就无能为力。

二、经过依法确认的行政及刑事司法侵权行为难以进入法定赔偿程序      国家赔偿法实施15年以来,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依法受理并审结了一批赔偿案件,其数量呈现出逐年成倍增加的趋势。

各种经过依法确认司法侵权行为是怎样处理的呢?据了解,首先,赔偿义务机关或复议机关不予立案。

这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受理的案件中也可以看出来。

其中以赔偿义务机关人民法院的居多,公安、检察机关也存在这种情况:这些机关不予立案的具体情况不同,理由不一,有的甚至根本没有理由,就把赔偿请求人拒之门外。

其次,案外和解即赔偿义务机关赔偿请求人之间的所谓“私了”。

这种现象比较普遍,被侵权一方多是法律意思淡薄的普通群众。

和解时,赔偿义务机关以势压人,被侵权人为避免时候赔偿义务机关的打击报复而只要求一点儿象征性的赔偿,所谓的国家赔偿也就不了了之。

三、行政及刑事赔偿案件审理难度大      首先,个别案件的损害后果难以查清,如某法院强制拆迁一个超市,当时执行人员对超市商品未经清理登记,就装车运走,当法院给被拆迁房屋主人退还以上物品时,房主声称被收商品中丢失数万元贵重物品和部分细小商品,要求赔偿并提供了人证,但是证人并不能证明贵重物品和部分消息商品的具体数量,有无实际损失及损害究竟多大都难以查清;其次有的赔偿义务机关不配合,有的案件立案后,掉不来卷宗,甚至个别赔偿义务机关把违法和扣押的个人合法财产交个其他单位从中获得利益,但事后却不提供扣押清单致使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无法结案。

产生以上问题的原因是国家赔偿法实施时间短,赔偿案件的审理作为一项开创性的工作,可以参照和借鉴经验少。

要使这项工作进入高质量、规范化的阶段需要有一个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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