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和谐的安全保障:犯罪预防战略措施及其整体优化

【摘要】犯罪成型是一个 发展 过程,控制城市犯罪泛滥的预防措施也必须是一个发展过程。必须控制社区解体的速度以及社会成员特别是贫困群体等弱势主体对 经济 社会变迁的承受度。公民、城市公共场所的管理者、公司、 企业 、事业单位都有义务根据能力采取适当的情境犯罪预防措施控制特色的犯罪行为。发展型、社区型、情境犯罪预防战略措施优化升级的内在要求促使犯罪预防理论与实践思考控制犯罪的全新分析视角。

【关键词】城市和谐;安全;犯罪预防;战略措施

【正文】。

安全是城市和谐的基础。城市安全保障的需求为犯罪预防战略措施的设计与重整提出了全新的要求。以发展型、社区型、情境犯罪预防模式为核心的战略措施结构化整合是维护城市和谐、完善城市安全体系的现实出路。

一、发展型犯罪预防措施

发展型犯罪预防意指针对行为主体在个人发展过程中所体现的犯罪性行为倾向与犯罪性心理特征,适时选择犯罪风险与犯罪因素测量结果较为明确的对象,系统性地实施预防性刑事政策介入手段。针对性是实施发展型犯罪预防的前提;心理、 教育 、病理、行为 科学 等跨越犯罪学领域的延展视角是实现针对性的方法基础。[1]主体性犯罪风险因素是预测未来犯罪行为的指示器,包括犯罪人年龄、犯罪前科、与定罪量刑非直接相关的犯罪行为外部特点等静态因素,以及工作状况、婚姻依恋、社会关系、有无药物滥用情况等伴随社会生活过程发生变化的动态因素。降低犯罪风险促进型指标,提升犯罪风险抑制型指标,即可在犯罪行为未然之际着手先期控制

城市青少年犯罪对于青少年个人发展本身构成了威胁,并且,其城市青少年犯罪率的不断上升阻碍了城市的整体和谐与发展后劲。故城市青少年是发展型犯罪预防措施最重要的作用对象。城市青少年群体的行为模式与心理状态的易变性决定了犯罪预防项目的介入能够有效地断绝不良社会生活状态与实施犯罪行为之间的因果链条。发展型犯罪预防措施着眼于城市青少年成长的现实需求,强调预防项目落位于父母或者监护人教育抚养技能的提高、城市青少年生理心理健康的稳定、在校学生日常行为操守的持续关注、虐待儿童、家庭暴力现象的严格压制等与潜在犯罪行为休戚相关的内外部条件。可见,发展型犯罪预防措施并不是一个独立于家庭、学校(非正式控制力量)以及城市相关综合治理部门(正式控制力量)之外的 政治 国家控制模式;城市青少年群体本身也不是发展型犯罪预防措施发挥功能的唯一受众;发展型犯罪预防手段亦非消极控制负面因素莫属。发展型犯罪预防措施引领下的家庭、学校、城市综合治理部门应当积极地赋予城市青少年对于同学好友、生活机遇、团体归属、社会活动更广泛的选择权;进一步促使业已进入成年期初始阶段的年轻人在恋爱对象或工作伙伴处享受温馨的情感回馈。若将这些外部环境所制造的关怀、重视、期待、上进、追求等影响效果扩展到城市青少年情感发展模式中,制度化的主流价值观念随即得以印象化。

发展型犯罪预防重视控制理念的提前摄入与控制措施的提前介入,在城市青少年的家庭、学习、社会生活中融入犯罪预防的深度思考。首先,身心发展阶段的犯罪预防措施能够支撑较为完整的犯罪诱惑控制能力。根据高特弗里德森与赫希的经典著作《犯罪一般理论》提出的“犯罪自我控制论”,自我控制能力较强的行为主体能够抵制犯罪诱惑,自我控制能力低下的现实主要源于儿童或者青少年时期的弱化性教育约束。[2]这正好解释了为什么面对相同的犯罪诱惑只有部分行为主体会做出犯罪性选择。幼年、少年、青年阶段的逐级递增的犯罪预防强化能够尽可能深地开发非犯罪性的自我控制意识,尽可能多地习得规范遵从能力。其次,延续城市青少年成长历程的追踪性犯罪预防措施能够强化犯罪冲动控制能力。冲动一直被犯罪学家认为是与犯罪等严重反社会行为相关的人格特征。[3]“冲动—失控—犯罪”可以概括相当数量的城市青少年犯罪的生成模式。冲动、犯罪、发展型犯罪预防措施之间有着极为紧密的互动关系。发展型犯罪预防措施生成了正常的社会生活,随即稳定了行为主体面对突发性犯罪意图的冲动情绪——防止冲动爆发具有避免犯罪现实成型的作用。虽然国内缺乏相关调查研究,但国外实证报告业已指出,财产犯罪、暴力犯罪、毒品犯罪等不同类型的犯罪人表现出截然不同的冲动样态。[4]这便提醒我们必须注意从犯罪类型的角度细化发展型犯罪预防项目。再次,根据年龄变化层层深入的发展型犯罪预防措施能够防止犯罪风险促进因素的累积与叠加。既然犯罪成型是一个发展过程,那么控制犯罪泛滥的预防措施也必须是一个发展过程。不同的人生阶段决定了不同的发展方向与选择可能,犯罪风险促进因素的不同形态会保留在发展过程中并且进行恶性互动。即使持续性的发展型犯罪预防在前一阶段未能消减犯罪性因素,却至少可以在后续阶段对犯罪风险促进因素施加制度压力,防止因为恶性互动导致的犯罪叠加蜕变效应。

二、社区犯罪预防措施

社区犯罪预防措施意指在深入研究城市社区文化样态与行为模式的基础上着力改变引起犯罪行为发生或者促使行为主体犯罪化的潜在因素。社区城市中财产犯罪、伤害犯罪、性犯罪的多发场所。社区犯罪情况是影响城市整体犯罪率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衡量城市是否和谐稳定的重要决定指标。社区犯罪独立于城市常住人口的变动性组成,行为主体是否选择犯罪,盖然地取决于其生活环境的社区生态情况,改变社区环境可能有效地改变常驻人口的行为模式,进而取得社区犯罪预防的效果。基于此,芝加哥学派早在20世纪五十年代即对犯罪现象作出了以社区生态群落为基础的犯罪学理论解释,强调社区组织应当作为犯罪预防战略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以芝加哥学派犯罪理论为主导而形成的社区有机体、社区成员参与、社区资源流动、社区防卫等犯罪控制计划[5]为我们在城市中开展社区犯罪预防措施提供了丰富的经验基础。

犯罪人集中社区必定同时属于被害人集中社区。[6]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的行为或心理交互运动后呈单向性结果表征——(1)被害人搬离犯罪人集中社区;或者(2)被害人习得在犯罪社区安全生活的街头法则。将其归结为单向性流动模式是因为犯罪人在与被害人的互动中不可能弱化人身危险性,反而会由于被害人的退缩或者同化而加强“胜利者”的内心暗示。故社区犯罪预防应当首先控制犯罪人行为模式的恶化与被害人犯罪人特征转移的可悲倾向,尤其需要努力保护被害人及潜在被害群体的生活环境,使其远离充满恐惧、易受侵害的社区扰动烦恼。切断犯罪人—被害人单向恶性交互的另一种途径是降低社区守法成员的流动成本,在被害人及潜在被害群体未习得“街头法则”之前脱离犯罪环境、暴力竞争、鲁莽处事等亚文化意识的非正常植入。

社会导向型的社区意识代表了由个体互动性依赖联系而成的密集型社区成员道德规范交流 网络 ,以及城市社区成员之间强烈的文化归属与双向道德责任的认同。社区意识为社区犯罪预防的非正式控制提供了非制度性的自发资源,使社区成员之间的平行尺度与横向交流免受犯罪行为的侵蚀。社区成员以内部性的犯罪侵犯为耻,并且积极维护社区范围内的规范准则。但以社区意识为主要内容的社区犯罪预防正在被后 工业 时代的城市剧变割裂,着力难以形成社区人际信息的沟通与转换。不仅如此,社区意识只能控制社区内部成员之间的犯罪性侵害行为,无法解决城市范围内濒临社区解体现实所产生的主流文化与犯罪亚文化冲突问题。笔者认为,既然确实地认识到了城市经济发展速度已经全面地超越了使社区维持团结的社会机制发展,那么,社区犯罪预防的关键就应当是要维持必要的社会机制,使其能够在社区成员、财富资源、政治权力之间寻求制度冲突的温和解决方式,防止经济迅猛发展过程中的社区急速解体。

社区解体因其客观产生的必然性而决定了现象本身对于犯罪预防实践而言并不可怕,重要的是必须控制社区解体的速度以及社会成员特别是贫困群体等弱势主体对经济社会变迁的承受度。过于迅猛的社区解体加之过于普遍的无所适从的社会群体,都将导致城市犯罪率的上升,引发城市安全危机。只有从文化层面稳定目标价值的紧张关系,进而在社区成员内部形成广阔的信息传递空间,才能在纵向上解决不同社区之间的“区际冲突”,在横向上解决社区成员之间的“人际冲突”。也只有社区犯罪预防的宏观性战略措施才能使上海、广州、深圳等经济迅猛发展的 中国 城市不再重蹈纽约、芝加哥等国外城市社区解体过程中出现犯罪狂潮的覆辙。

三、情境犯罪预防措施

情境犯罪预防措施意指基于理性犯罪人对犯罪成本与犯罪风险的功利性考虑,通过减少行为主体直面环境的犯罪机会、增加犯罪风险的方式,强制性防止犯罪行为的发生。不管是抢劫、抢夺、强奸等暴力犯罪,还是以经济利益为导向的财产犯罪、职务犯罪,有相当数量犯罪行为的发生具有事发环境依赖性的特征,犯罪人的机会主义表征极度明显。正是某些有利于实施犯罪、逃避追查的情景促成或者加强了行为主体执行犯罪意志的信念。情境犯罪预防属于相关控制方案中最为直接主动的措施,它并不是一个全新的实践性理念——个人及单位在日常生活与经营中一直都在实施非系统性的情境犯罪预防——房门上锁,窗安栅栏,设置看家犬,汽车警报器;安排公司保安,定期的外部财务审计,职能分工、互相监督。基于情境犯罪预防可能仅仅是将潜在的犯罪人转移至其他被害人的现实担忧,犯罪预防理论与实践需要考虑的是如何在社会整体层面建构系统化的、非犯罪总量守恒的情境犯罪预防措施犯罪路径控制程序亦是一种有效的预防财产犯罪情境化手段,通过切断潜在犯罪人与居民区、办公场所、工厂、 金融 机构、重要 计算 机系统的近距离联系,排除犯罪行为发生的可能性。犯罪路径控制程序打造了一个防御性的独立空间,模糊了潜在犯罪人意图观测的犯罪目标的实际情况,增加了犯罪行为成功实施的相对不确定性。金融机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障实践经常使用PIN(身份认证码)、随机性登陆密码等措施作为犯罪路径的控制手段,能够积极防止犯罪人非法侵入电脑网络或者银行账户。

传统情境犯罪预防措施实践通过提高犯罪难度与风险、减少犯罪收益与刺激、控制犯罪人心理强化机制等方式减少犯罪行为的发生。但各国犯罪预防机构对情境犯罪预防措施的实证检验报告却得出了不确定的绩效评估:英国政府全面推行情境型预防政策之后,城市犯罪率出现了平稳下降的势头;[7]美国部分州实施情境犯罪预防措施犯罪率并未有任何下降变化,反而呈现正常的上升性浮动。[8]基于国际社会喜忧参半的情景型犯罪预防措施实践,我们在打造和谐城市的进程中该如何面对情景型犯罪预防的制度重整问题?笔者认为,除了继续保证情景型犯罪预防犯罪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进行状况的控制能力,更应当重视其根除犯罪滋生的现实基础。如果情景型犯罪预防措施能够直接针对促进犯罪成型的变量施加影响力,根据理性选择抽象模型从事社会生活的主体很少会基于绝对的罪恶需要而无视犯罪风险、不计后果地实施危险行为。只要情境犯罪预防排除现实中存在的毫不费力的犯罪机会,对于绝大多数行为主体而言,犯罪控制实践事实上能够鼓励他们进行非犯罪化的行为选择——问题是我们时常不屑于在若干简单易现的关键点设置未雨绸缪的环节——市郊结合部漆黑狭长的街道、城市车站码头混乱的公共秩序、税务稽查的被动应对、公务机关不合理的权力配置等等技术性弊端不可避免地共同造就了犯罪机会转化为犯罪行为。

0 次访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