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犯罪 刑罚初探

摘; 要。

; ——未成年犯罪在当前刑事犯罪案件中占据一定的比例,是一个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未成年人因为其心里和身体发育尚不成熟,其犯罪手段、犯罪心理、犯罪目的与成年人有不同的特点。因此未成年人犯罪刑罚也有不同于一般刑罚的特殊性,另外,刑事责任年龄的划分及认定对未成年人犯罪刑罚适用有明显的影响。本文共分三部分:

第一部分简析了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和特点,原因大致有家庭、社会、教育及其它不良环境等方面;其特点有结伙作案、多次作案、流窜作案、反复作案、手段恶劣和不计后果等方面。

第二部分着重分析了未成年犯罪刑罚适用问题。未成年犯罪刑罚适用必须遵循两条重要原则:一是从宽处罚的原则,二是不适用死刑的原则。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及一些司法实践,未成年犯罪除不适用死刑以外,亦不适用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其余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罚金则为可以适用刑种。另外,在对未成年犯罪的量刑上,则尽量使用减刑、缓刑、假释等从轻方法。

第三部分对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责任年龄划分及刑事责任的认定进行了阐述。我国刑法把刑事责任年龄划分为三个阶段,即: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完全负刑事责任。未成年犯罪与成年人犯罪在刑事责任的认定和刑罚适用上有着明显的区别,体现了我国法律及司法部门对未成年人的多方面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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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犯罪在当前刑事犯罪案件中占据一定的比例,是一个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未成年人因为其心理和身体发育尚不成熟,其犯罪手段、犯罪心理、犯罪目的与成年人犯罪有不同的特点,因此未成年人犯罪刑罚也有不同于一般刑罚的特殊性,另外,刑事责任年龄的划分及认定对未成年人犯罪刑罚适用有明显的影响。本文首先分析了未成年人犯罪的成因和特点,继而论述了未成年人犯罪刑罚适用问题,最后就未成年犯罪刑事责任年龄的划分及认定做了一些探讨,以期引起理论界更深层次的研究。

一、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和特点。

一般而言,未成年犯罪人是指犯罪时未满18周岁的犯罪人。未成年人因其心理、身体发育尚不成熟,可塑性强,易受环境影响。因此,未成年人犯罪有自己独特原因,呈现出不同的特点。

(一)未成年犯罪的原因。

未成年犯罪的原因多种多样,结合作者自身工作的实际,归纳为以下几种:

1、单亲家庭。

单亲家庭往往父母离异,父母之间关系紧张,或者是有一方亡故,对孩子幼小的心灵影响较大。父母离异后,多半忙于生计,无暇顾及孩子,放任自流,孩子出现了不良行为,不知、不闻、不问,对这些行为造成的后果,如出现经济赔偿,不愿负责,甚至动不动就打骂,使孩子失去应该拥有的亲情、温暖,没有经济来源,只好用偷、抢来满足自己的要求。

2、贪图享乐。

物质文明发展到今天,人们的精神需求也在发生变化,这些变化往往需要受客观条件、经济条件、伦理道德等方面的限制及约束。单未成年人不可能全方位考虑和处理问题,再加上缺乏教育等,使他们中的一部分人迷恋于吃、穿、玩、乐,综合大多数未成年人犯罪动机,都是图财,用赃款来满足自己的某些物质欲望。

3、不良环境。

人生活在社会里,家庭、社会环境对人生的影响是人所共知的,近朱者赤、近墨者黑。由于长期生活在平均文化程度较低的区域,或经常接触有不良行为的人,就容易受到潜移默化的影响。尤其是录相厅、游戏厅、网吧中有一些低级、暴力、色情的内容,对青少年影响极大。另外,在家庭中,家长的不良行为也不可忽视。

未成年犯罪除上述三方面的原因外,还有辍学、打击处理不力等原因。

(二)未成年犯罪的特点。

1、结伙作案

2002年底、2003年初,新密市公安局在“飓风行动”中,抓获未成年犯罪嫌疑人37名,共有两人以上结伙作案的团伙9个、26人,占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总数的70%,作案56起,占全年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犯罪总数的67%。①。

这些犯罪团伙虽不象犯罪集团那样组织严密、分工明确,但就其特点而言,也符合未成年人认识能力低、自我控制能力差的特点,结伙作案的形式往往由其中年龄较大或智商较高的人为主,作案时相互依赖、相互鼓励,以多胜少、以强欺弱,最终达到犯罪的目的。

2、多次作案

2002年12月26日,新密市公安局牛店派出所抓获一个以韩小刚、韩小伟、马军、张亚宁等人组成的抢劫团伙,该团伙共有6人,年龄最大的不到18岁,最小的15岁多一点,结伙作案30余起,仅对一个叫郭某某的受害人实施抢劫17起。②。

3、流窜作案

未成年人流窜作案也是近年来的一个新趋势。

2003年2月16日,新密市公安局平陌派出所破获的杨晓军、张文龙、王彦伟抢劫、盗窃团伙,在平陌镇盗窃一辆摩托车后,骑着行往登封县城,沿途分别对两名单身女子实施抢劫,又将其中一个打成重伤,并轮奸。

通过上述两个团伙作案的情况,不难看出,未成年犯罪还有反复作案作案手段恶劣、不计后果等特点。③。

二、未成年人犯罪刑罚

我国刑法在对未成年人犯罪适用刑罚的规定上,与国外的规定大致相同,与成年人犯罪刑罚有着明显的区别。对待未成年犯这样一个特殊群体,在罪与非罪之间,我们选择非罪;在重罪与轻罪之间,我们选择轻罪;在刑罚化与非刑罚化之间,我们选择非刑罚化。毕竟未成年人的生理和心理还处在生长发育之中,属不定型阶段,可塑性极强。④他们既有容易被影响、被引诱走上犯罪道路的一面,又有容易接受教育和改造的一面。因此,从我国适用刑罚的根本目的出发并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我国刑罚在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处理上,规定了两条重要的原则:一是从宽处罚的原则;二是不适用死刑的原则。下面我根据这两条原则来探讨对未成年人犯罪刑罚适用问题。

(一)未成年人犯罪适用刑种

我国的刑法体系,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五种主刑,另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三种附加刑种。根据我国刑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以及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以下刑种适用未成年人

1、未成年人犯罪适用死刑刑法第49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⑤意思是既不能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也不能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更不允许等到年满18周岁以后再判处死刑,这是一个非常严肃的原则性问题。

2、未成年人犯罪适用无期徒刑。未成年人犯罪适用无期徒刑的根据,来自于刑法第17条第3款的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⑥该款规定属法定情节,与从宽处罚的原则明显一致,即对未成年人犯罪必须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试想,如果未成年人犯罪行的最高刑期为无期徒刑的,由于无期徒刑没有幅度,无法从轻处罚,只能适用于减刑,即适用排列在无期徒刑之前的刑种,即有期徒刑。如果最高刑是死刑的,根据刑法第49条规定,不适用死刑没有异议,但该条规定并未指明对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就已经是给予了从轻或减轻处罚,并没有强调不能再适用刑法第17条第3款的规定,也就是说,在这种情况下,未成年犯罪人在不适用死刑的同时,亦可依据刑法第17条第3款之规定从轻或减轻处罚。因此基于同样理由,未成年人犯罪行最高刑为死刑的,不能适用死刑,也不能适用无期徒刑。如果未成年人在上述两种情况中,同时还有从重处罚的情节的,我们认为应当依据刑法第62条、第63条规定的量刑顺序,先从重、再从轻、减轻的办法来处理。因此,根据前述理由,仍然不能对未成年人适用无期徒刑。

3、未成年人犯罪适用剥夺政治权利。主要是根据刑法剥夺政治权利的规定以及未成年人的特点推论出来的。刑法第54条规定了剥夺政治权利的内容,他们是:(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言论、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3)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4)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上述四项权利中除第二项外,其余三项权利未成年人本身就不具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从我国刑法设置剥夺政治权利这一刑种的目的来看,主要是针对那些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以及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剥夺这些犯罪分子的政治权利,也是为了防止他们在主刑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利用这些权利再次实施犯罪。但是未成年人犯罪则不同,一方面是他们在犯罪的时候还不具备剥夺政治权利内容中的大部分权利,更谈不上利用这些政治权利来实施犯罪;另一方面,对未成年罪犯适用刑罚应当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无论是作为附加刑的剥夺政治权利还是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对未成年人在主刑实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的复学、升学和就业都不利。因此,我认为对未成年人犯罪时不适用剥夺政治权利

4、未成年人适用没收财产。没收财产是将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强制无偿地收归国有的刑罚方法。未成年人一般来说,都不能拥有自己的财产或仅是少量拥有。而没收财产是为了摧毁犯罪分子活动的物质基础,使之失去继续犯罪的经济能力。所以说,对未成年人犯罪人来说,不管他拥有少量财产还是没有个人财产,对他适用没收财产这一种刑种,实际意义不大。当然,对于那些脱离家庭长期从事偷抢的未成年犯罪人,利用犯罪积累的财产,应当视为脏款赃物依法予以收缴,这种情况应与没收财产区分开来。

(二)未成年人犯罪可以适用刑种

分析完未成年犯罪人不适用刑种,余下的刑种分别是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和罚金。这四种刑罚比较适用未成年人犯罪

1、管制。管制是五个主刑中最轻的刑种,其特点是:犯罪人虽被判处刑罚,但未被剥夺人身自由。主要适用于罪行较轻可不实行关押的犯罪人。对未成年人适用管制,其优点是:在服刑的同时,未成年人与其家庭成员在一起生活,不影响其学习、工作和起居,而且能够得到家庭、学校和社会的关爱和帮助,有利于对其思想、人生观以及心理的定型改造。

2、拘役。拘役是短期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就近实行教育改造的刑罚方法。其特点是:刑期短(总量不超过一年),就近服刑,期间还享有回家探亲和发给适当报酬的待遇。所以说,对未成年人适用拘役,也是一个较好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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