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民事审前程序的功能与价值

[摘 要]:从西方各国民事诉讼发展来看,审前程序已日益成为民事诉讼中一个非常重要的阶段。但我国的民事审前程序长期以来被民事立法和司法,甚至被诉讼法学理论研究所忽视,至今尚未有严格意义上的审前程序,这正是多年来我国民事司法未能走出困境的症结之一。本文通过考察各国民事审前程序,分析其价值与功能,以期对我国民事审前程序的构建有所裨益。

; [关键词]:民事审前程序 功能; 价值。

; 我国《民事诉讼法》自1982年试行以来已逾20年,随着我国社会及经济体制的发展变化,现行的民事诉讼制度越来越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修改民事诉讼法的呼声日益增高。相比之下,西方主要市场经济国家民事诉讼立法及其改革,均由偏重开庭审理转为审前准备与开庭审理并重,美国的民事诉讼的中心已从开庭审理转移到审前程序,美国95%的民事诉讼案件经过审前程序而以和解结案。[1]我国也有学者指出,民事审判的审前准备程序民事诉讼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完善审前准备程序,对修改民事诉讼法将具有重要意义。[2]回顾我国审判方式改革的历程,经历了从过去“先定后审”到“一步到庭”的矫枉过正,再到审前准备程序重新认识与探索,现在仍处于司法实践的摸索阶段,有许多问题还需要进一步探讨。本文试就民事审前程序的价值与功能作一探讨。

; 一、审前程序的概念 ;。

; 在美国,现行的民事诉讼程序是由诉答程序、审理前程序庭审程序三个阶段构成的。审前程序介于诉答程序庭审程序之间,包括发现程序审前会议程序。日本民事诉讼法的审前程序分为三种,由法官根据案情进行选择:一是准备性口头辩论,即以公开开庭的方式来进行争点证据的整理;二是辩论性准备程序,在该程序中,为整理争点证据,法院除可询问证人、鉴定人或对当事人本人作为证人询问外,还可以进行审查书证等诉讼行为,当事人也可以在必要时进行辩论等诉讼行为;三是书面准备程序,该种方式主要用于当事人住所离法院较远或其他原因而不便到法院进行争点证据整理的情形。法国于1935年先是试验性地设置了审前准备程序,并且自1971年9月9日的法令开始,这一程序被普遍化。[3]我国学者认为,民事诉讼审前程序是开庭审理前一个特定的程序,一般指自当事人向法院起诉或案件在法院系属之日起至开庭期日之前的诉讼阶段,其主要内容是交换诉答文书和证据,通过当事人自认,排除无争议的事实进入庭审,通过审前会议等程序,促进当事人通过和解等方式解决纠纷。[4]。

; 总的看来,上述有关民事审前程序的界定基本上包括以下特征:从时间上看,它应当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从当事人起诉或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至开庭审理止。二是当开庭审理中发现案件争点不明或当事人提出新证据而另一当事人要求进一步举证或申请调查的,则在休庭后重新启动审前程序,这时,审前程序存在于庭审之后或相邻两次庭审之间。从内容上看,审前程序主要包括:交换诉答文书和证据,以确定争点;通过当事人自认,排除无争议的事实进入庭审;通过审前会议等方式,促进当事人和解。

; 二、审前程序的功能。

; 纵观各国的民事审前程序,其功能包括大致以下几个方面。

; 1、收集与固定证据

; 证据是判决的基础,诉讼的成败最终都要取决于证据。因此及时准确收集证据对于当事人来说是至关重要的。从各国来看,保障当事人收集调查证据审前程序的重要功能。典型如美国的发现程序当事人通过这一程序,可以收集到证明其案情的必要证据,不仅能向对方当事人,还能向任何案外人何证人收集调查证据。与此同时,在收集证据后,审前程序还起到了固定证据、保全证据的功能。

; 2、整理争点

; 所谓争点,是指当事人围绕其真伪或存在与否持有完全相左的主张,处于争执不下的状态。

; 在审前程序中,通过整理争点,双方当事人围绕争点收集,交换证据,使案件所涉及的事实逐渐呈现在双方当事人面前,而对不明的情况,双方当事人重新提出新的事实或主张,形成新的争点,再围绕新的争点,双方当事人又进行证据收集,交换,如此周而复始,最后事实就暴露出来。

; 通过争点整理,首先,双方当事人可以在开庭前形成、明确并固定争执的焦点,排除已无争议的事实,以保障庭审围绕争点进行;其次,交换并冻结证据,以保证双方当事人庭审理时的攻击、防御能够简建立在掌握充分证据的基础上,并保证法庭能够最大限度地发现真实;再次,能约束当事人的言词辩论行为,即当事人审前程序的准备程序中主张的事实及提供的证据原则上已被固定,如无特殊情况,不得在开庭言词辩论时再提出主张及证据,以保证庭审的公正和效率。[5]。

; 3、促进合意解决纠纷,弥补法律漏洞。

; 从各国的实践来看,作为审前程序设计的一个意外收获,促进合意解决纠纷的机制在今天的纠纷解决过程中开始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并且可以说从根本上改变了审前程序的面貌。“审前分流机制的确立,在很大程度上已经改变了审判前程序的传统角色。在传统意义上,审前程序只具有程序意义,即只是为案件的实体处理准备材料和裁判的对象。而审前分流机制确立以后,审前程序不再仅仅具有程序上的法律价值,而是直接决定着部分案件的实体处理结果。如果着眼于案件的数量,审前程序已经不再是审判程序的配角,而是具有自己的舞台并对实体公正发挥着直接影响的重要阶段。”[6]。

; 4、弥补实体法的不足,并创制实体法

; “即使在制定法国家,实体法完美无缺也只是一个不切实际的假设罢了,因为立法者不可能对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作出周密的规定,更不可能预见到每一案件的具体情况,尤其是在社会生活日新月异、日益复杂的现代,难度就更大。”“在制定法国家,法官事实上也不只是售货机,而是享有自由裁量权。”“这样,在诉讼法的运作过程中,通过法官的判决填补实体法的空白、解释实体法模糊或不具体之处,从而在某种程度上弥补了实体法的不足。”[7]。

; 三、审前程序的价值。

; 美国法理学家萨默斯把程序的价值分为两个基本层面:一是法律程序具有形成“好结果”的价值,即工具价值;二是通过程序本身而不是通过结果所体现出来的独立价值,即内在价值。[8]。

; 民事审前程序作为民事诉讼程序的一个组成部分,其价值亦可按上述两个层面进行分析。

; (一)审前准备程序的外在价值(工具价值)。

; 1、有利于发现案件事实真相。

; 审理程序的设置,使双方当事人在开庭审理前就充分了解对方的主张和证据。并通过收集与固定证据、整理争点使得对抗双方当事人能够在审前掌握有关案件的事实,对可能出现的虚假证据有充分的时间来准备揭露的措施和方法。在美国民事诉讼中,证据开示制度的目的在于使审判成为追求真实和正当结果的场所。“至少就观念上而言,发现程序规则有可能使各方当事人最大限度地在庭审之前掌握争执点及事实情况”。[9]。

; 2、有利于实现实体公正。

; 一方面,在审前程序中,当事人得以将自己认为对于彼此来说都是合乎正义的解决方案向对方作合理的说明,这样无疑会促使当事人对己方意见进行反省,有意识地明确和深化己方主张的规范性根据,并进一步寻找对于双方来说都有说服力的解决方案。通过若干次这样的自主交涉,当事人可能最终以符合双方意愿的方式解决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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