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下专车发票问题探析

一、唐代起诉制度的立法思想  唐代德主刑辅与礼法融合的思想相辅相成。

长孙无忌在《唐律疏议序》中叙述道: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犹昏晓阳秋相须而成者也。

[1]唐代立法一准乎礼的精神在诉讼方面也体现明显。

(一)维护三纲的宗法制原则  三纲者,何谓也?君臣、父子、夫妇也。

[2]臣要从君,子要从父,妻要从夫。

根据这一原则,尊卑有序的思想在法律上得到严格的贯彻实施。

起诉制度方面亦有诸多反映。

比如唐律规定凡是危害封建皇权、侵犯皇帝人身等犯罪,都是强制知情者告诉的。

还有亲属容隐制度。

唐律规定,亲属之间对一般犯罪应当容隐,否则要处以刑罚。

(二)维护君主专制的等级特权精神  唐律的等级特权精神表现鲜明,等级森严不可逾越。

官民之间,官尊民卑。

在各种律令条文中赋予官吏、贵族特权的内容很多。

主要有议、请、减、赎、当等特权。

这一整套完整的保护贵族官吏的制度,使他们避开了司法机关管辖与普通法律程序的拘束。

良贱之间,良尊贱卑。

在诉讼中,贱民处于良民支配之下,禁止部曲与奴婢告发主人,而主人即便诬告部曲、奴婢也无罪。

(三)儒家传统的息讼精神  讼,争也。

在中国古代传统文化观念里,任何诉讼争端都可能成为动摇社稷根基的因素。

因此历代统治者对争讼都持一种消极的态度。

孔子秉持的也是这种态度: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

[3]不过儒家也并不是完全排斥诉讼,德礼为本,政教为用是其思想根本,更注重用道德教化来平息争端,使人们从内心遵从道德,和谐共处。

唐律起诉有诸多限制规定充分体现了息讼精神。

二、唐代刑事起诉的种类  根据诉讼主体不同,起诉大致有以下几种方式:(一)犯罪自首  唐律已经有了十分完备的自首制度。

《名例律》犯罪未发自首规定犯罪未发而自首者,原其罪(正赃犹征如法)。

[4]指犯罪未被举发而主动去官府交代罪行的是自首,并且可以免于追究刑事责任,但是赃物要按照法律规定悉数偿还。

自首虽然可以免罪,但不是所有的犯罪都可以自首

该条后又规定,对他人人身、物品造成损害,偷渡关卡,私习天文等犯罪,即便主动投案也不能按照自首处理。

因其犯罪后果已无法挽回。

(二)被害人自诉  自诉是唐代最为常见的一种控诉方式,指受害者及其家属向司法机关告发罪犯的犯罪行为,追究其相应的刑事法律责任。

自诉是受害者及其家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应当拥有的权利。

但同时,唐代统治者为了严惩犯罪、安定社会,自诉同时也是一种义务。

唐律规定,凡发现匪盗或杀人的暴力犯罪,受害者及其亲属与同村的人要当即向官员举告

若是亲属及同村的人能力单薄,邻村的人应当举告

当告而不告的,要遭受杖刑。

(三)知情者告发  知情者即除了受害者及其家属以外的了解犯罪案件情况的人。

对于知情者的告发也是一种义务规定

早在秦代就有邻里之间应相互监督违法行为,不告者连坐的制度。

唐律中也有类似规定,在同伍之内犯罪的,知情者必须去官府告诉,否则要根据罪犯所受刑罚等级处以相应刑罚。

但是家里只有妇女或十五岁以下男子的,不予追究。

(四)官员举劾  弹劾的官员可分为专门的监察官员与一般行政官员

唐代的御史台是独立于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之外的专门针对中央和地方官员的监察机构。

其设御史掌监察。

凡中外百僚之事应弹勃者,御史言于大夫,重要者上奏。

[5]对于一般官员,上级官员有义务弹劾下属官员

唐律规定,监临、主司得知属下犯罪举告的,按照罪犯所犯刑罚减三等处罚。

若为纠弹官,职责本就是监察官员,处罚更重,减二等处罚。

[6]三、对起诉的限制性规定  关于起诉唐律制定了许多限制性规定以维护皇权和等级特权。

大致可以分为以下三类。

(一)强制告诉  强制告诉即义务告诉,知而不告就要受到刑罚。

斗讼律》密告谋反大逆条规定,对于预谋危害社稷和已经毁坏宗庙、山陵及宫阙的犯罪知情者应即向官府告密,不告者处以绞刑。

强盗杀人条规定,对于盗匪或杀人的重大犯罪,受害者及其亲属或同村发现者应立即向官员告发,延期即要受到处罚;监临知犯法条规定,监临、主司得知属下官员犯罪举告的,按照罪犯所犯刑罚减三等处罚。

可见,通常对于严重危害皇权,危害社会稳定的犯罪行为,都是有义务举告的。

(二)限制告诉  等级制度的严格实施,造成了许多低等主体的起诉权受到限制。

首先,卑幼、下人的诉权受到限制。

斗讼律》告祖父母父母者绞条就规定,告祖父母父母一般犯罪,皆处以绞刑。

告期亲尊长条规定,告其斩衰亲,就算犯罪属实,也要处以徒刑二年。

部曲奴婢告主条规定,部曲、奴婢告其主人一般犯罪,皆绞。

其次,狱中囚犯及老幼笃疾的诉权也受到限制。

斗讼律》囚不得告举他事条规定,被拘禁的犯人不得举告他人,除非受到狱官的虐待。

后文又规定八十岁以上的老人、十岁以下的孩童或者身患残疾的人,只能对他人犯谋反、谋叛、谋大逆、不孝罪举告,其余不得告诉

(三)禁止告诉  首先,禁止告赦前事。

斗讼律》以赦前事相告言条规定,由国家赦宥的罪行不得再次告诉,否则以此罪刑处之。

其次,禁止越诉。

斗讼律》越诉条规定,告状必须自下而上,应向有官辖权基层官府告诉,若控告人越级告诉,处答刑四十。

再次,禁止告状称疑。

斗讼律》告人罪须明注年月条规定举告他人犯罪,必须注明犯罪的年月日期,并陈述犯罪事实。

否则处以笞刑。

然后,禁止诬告。

诸诬告人者,各反坐,诬告谋反及大逆者,斩;从者,绞。

[7]最后,禁止匿名告状。

斗讼律》投匿名书告人罪条规定,向官府匿名告发犯罪的,处以流刑二千里。

四、结语  我们可以看到,唐代的起诉制度已经非常完善,针对不同主体、不同犯罪、不同方式都相应的起诉规定

虽然有其历史局限性,但仍有诸多内容如亲属容隐制、重大犯罪强制告诉等是值得我们深入研究的,以更好的完善现今的刑事诉讼法。

[参考文献]  [1][唐]长孙无忌等撰.岳纯之点校.唐律疏议[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3.3.  [2][汉]班固.白虎通义[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2.  [3][春秋]孔子.论语[M].上海:中华书局,2006.  [4][唐]长孙无忌等撰.岳纯之点校.唐律疏议[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3:79.  [5]程维荣.中国审判制度史[M].上海:上海教育出版社,2001:93.  [6][唐]长孙无忌等撰.岳纯之点校.唐律疏议[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3:386.  [7][唐]长孙无忌等撰.岳纯之点校.唐律疏议[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3:366.出处:法制博览作者:杨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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