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工伤赔偿标准2017 [山西省工伤保险条例]

根据国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称《条例》)山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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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

条 根据国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称《条例》)结合省实际制定办法。

二条 省境各类企业、有雇工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条例》及办法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有雇工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试基础上会有关部门制定具体办法报省政府批准实施。

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行政区域工伤保险工作。

四条 工伤保险基金设区市实行全市统筹

吕梁市、忻州市可先从县级统筹起步逐步向市级统筹渡。

省属国有重煤矿和平朔煤炭工业公司、太原煤气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工伤保险基金统筹委托省煤炭工业行政部门办理但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由企业所地设区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责。

五条 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原则确定费率。

用人单位初次缴费费率由工伤保险办机构(以下称办机构)根据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登记营围按统筹地区行业基准费率确定。

营业围跨行业按风险相对较高行业确定;无法确定以统筹地区平缴费率确定。

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等因素基准费率基础上至三年浮动次缴费费率。

六条 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用下列项目支出。

()工伤医疗费;。

(二)次性伤残补助金;。

(三)级至四级工伤工伤残津贴;。

(四)生活护理费;。

(五)辅助器具安装、配置费;。

(六)工伤康复费;。

(七)丧葬补助金;。

(八)供养亲属抚恤金;。

(九)次性工亡补助金;。

(十)劳动能力鉴定费;。

(十)工伤认定调核实费;。

(十二)宣传和科研费;。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用工伤保险其他费用。

七条 工伤保险储备金用统筹地区重事故工伤保险待遇支付。

储备金提取比例应根据统筹地区产业结构和发生重事故工伤保险费用占工伤保险总费用比例确定般不超当年基金征缴总额0%。

储备金滚存结余总额不应超当年基金应征缴总额30%。

储备金不足支付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垫付。

储备金使用办法由设区市级人民政府规定。

八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职业病日起30日由用人单位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遇有特殊情况不能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报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50日。

九条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

()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提出申请可以不提供);。

(二)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劳动合复印件或者其他建立劳动关系有效证明;。

(四)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

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提交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法院判或其他有效证明。

由机动车事故引起伤亡事故提出工伤认定提交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责任认定或其他有效证明。

因工外出期由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提交公安机关证明或者其他证明;发生事故下落不明认定因工死亡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结论。

工作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8抢救无效死亡提交医疗机构抢救和死亡证明。

属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利益、公共利益活动受到伤害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提交有效证明。

属因战、因公伤致残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医疗机构对旧伤复发诊断证明。

十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工伤认定定作出日起0工作日将工伤认定定送达认定申请人以及受伤害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和用人单位并送办机构。

认定工伤或者工伤除工亡职工外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发《职工工伤证》。

职工工伤证》由工伤职工人保管用人单位不得扣留。

职工工伤证样式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制定。

十条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

(二)延长停工留薪期确认;。

(三)安装、配置辅助器具确认;。

(四)工伤复发确认;。

(五)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劳动能力鉴定

十二条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应当填写《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

()《职工工伤证》;。

(二)工伤认定定;。

(三)职工工伤医疗有关。

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样式由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统制定。

十三条 申请劳动能力再次鉴定或者鉴定鉴定结论与原鉴定结论没有变化鉴定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延长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所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劳动能力鉴定费用标准由省物价部门会省财政部门制定。

十四条 生活不能理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要护理收治医疗机构出具证明由所单位派人陪护或者按照统筹地区上年职工月平工60%标准按月发给陪护费。

十五条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向办机构提出工伤保险待遇申请应当填写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

()工伤认定定;。

(二)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三)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月缴费工证明。

申请因工死亡职工直系亲属工伤保险待遇提供前款()、(三)项规定材以及供养亲属有关证明材。

十六条 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次性伤残补助金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次月起计发。

供养亲属抚恤金从职工工亡次月起计发。

十七条 工伤职工要进行康复性治疗由医疗机构提出诊断建议报办机构核实。

工伤职工要安装、配置辅助器具或者工伤复发要治疗由医疗机构提出诊断建议报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十八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五级、六级伤残用人单位职工人按照规定缴纳应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其按月领取伤残津贴以伤残津贴基数缴费。

十九条 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8月统筹地区上年职工月平工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利益、公共利益活动工亡5月被授予革命烈士称60月。

二十条 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工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调整。

调整办法可参照企业退休人员基养老金调整和幅进行。

二十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五级、六级伤残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

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五级伤残36月人工六级伤残33月人工。

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五级伤残月人工六级伤残月人工。

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以5年基数每少年递减0%。

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或者办理退休手续不享受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

二十二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七级至十级伤残劳动合期满终止或者职工人提出除劳动合由用人单位支付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

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七级伤残月人工八级伤残月人工九级伤残8月人工十级伤残5月人工。

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七级伤残5月人工八级伤残月人工九级伤残9月人工十级伤残6月人工。

工伤职工人提出与用人单位劳动合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以5年基数每少年递减0%。

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或者办理退休手续不享受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

二十三条 由交通事故等民事伤害造成工伤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外其他相关赔偿额低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按照分项对应、累计相加、总额对比计算方法由办机构或者用人单位按规定补足差额。

办机构或者用人单位先期垫付费用工伤职工或者其亲属获得民事伤害赔偿应当予以偿还。

二十四条 参加工伤保险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已参保用人单位超出规定营围致使职工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其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

二十五条 职工用人单位劳动关系发生争议当事人应当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确定劳动关系。

依法定程序处理劳动争议不计算工伤认定限。

二十六条 专院校、技工学校、职业高学生实习单位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可以由实习单位和学校按照双方约定参照《条例》和办法规定标准给予次性补偿。

二十七条 办法施行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职工已完成工伤认定工伤待遇标准和支付渠道按原规定执行待遇调整按照办法二十条规定办理。

二十八条 办法公布日起施行。

山西省直统筹企事业单位工伤保险待遇提高。

月日省人社厅发布消息调整省直统筹企事业单位工伤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

调整从06年月日算起。

次调整围是05年月3日(含3日)前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工伤职工和按月领取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人员。

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具体调整。

伤残津贴级伤残至六级伤残每人每月分别增加5元、05元、95元、85元、75元、65元。

996年0月日前因工致残被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其伤残津贴调整标准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每人每月增加00元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每人每月增加70元。

级至四级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工伤职工按上述标准增加伤残津贴月伤残津贴低350元补齐到350元。

生活护理费生活完全不能理其护理费低00元调整每人每月00元;生活部分不能理其护理费低630元调整每人每月630元;生活部分不能理其护理费低5元调整每人每月5元。

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每人每月增加75元法定供养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增加65元。

供养亲属抚恤金按上述标准增加其配偶抚恤金低5元调整每人每月5元;法定供养其他亲属抚恤金低935元调整每人每月93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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