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要求判断分支的撰写

本文中讨论的撰写方式均是基于如下技术交底书的:在现有技术中发短信的时候是不考虑a参数的。

在本发明中,在发短信时引入了a参数

并且,在a参数大于一个阈值的时候使用a参数进行A处理,在a参数小于该阈值的时候使用a参数进行B处理

毕业论文网   独立权利要求权利要求书中保护范围最大的权利要求,独立权利要求中的特征越少、越上位,其保护范围也越大。

为了得到一个比较大的保护范围,在撰写独立权利要求时一般会从发明构思的角度上来进行撰写,将发明的本质写入到独立权利要求当中。

对于这个案件来讲,其最本质的发明点是引入了a参数,而判断的过程及相应的处理可以写入到从属权利要求当中。

例如:   1.一种短信处理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在发送短信的过程中,获取a参数;   根据所述a参数所述短信进行处理

由于判断的过程是在得到a参数之后在进行处理之前,因此,在从属权利要求中可以引入一个新的步骤,请看如下的从属权利要求2。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方法,其特征在于,在根据所述a参数所述短信进行处理之前,所述方法还包括:   判断所述a参数是否大于阈值,在判断结果为是的情况,根据所述a参数所述短信进行处理

这个撰写权利要求2是否有问题?   权利要求2中使用的是“还包括”,即权利要求2中在包括了权利要求1中的所有技术特征之外,还包括了权利要求2的从属技术特征

因此,根据权利要求2的写法权利要求2中所有的技术特征应该是:   在发送短信的过程中,获取a参数;   判断所述参数a是否大于阈值,在判断结果为是的情况,根据所述a参数所述短信进行处理;   根据所述a参数所述短信进行处理

这样来看,权利要求2的逻辑关系是有问题的,这个权利要求里面有两个重复的步骤:“根据所述a参数所述短信进行处理”。

那么,没有逻辑问题的权利要求应该如何写呢?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方法,其特征在于,   在根据所述a参数所述短信进行处理之前,所述方法还包括:判断所述参数a是否大于阈值;   根据所述a参数所述短信进行处理包括:在判断结果为是的情况,根据所述a参数所述短信进行处理

这样写的权利要求2克服了上述的逻辑问题,但是,这个权利要求2看起来不够简洁,还有一种处理方法如下: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方法,其特征在于,根据所述a参数所述短信进行处理包括:   判断所述a参数是否大于阈值;在判断结果为是的情况下,根据所述a参数所述短信进行处理

这种写法看起来简洁一些,但是,这种写法也存在一点点问题,在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是一个处理步骤,在权利要求2中限定的是处理步骤中包括处理步骤和判断步骤。

虽然严格上讲这种写法逻辑关系上问题并不大,但还是感觉怪怪的。

还有一种更加简洁的写法如下:   5.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方法,其特征在于,在所述a参数大于阈值情况下,根据所述a参数所述短信进行处理

这种写法并没有引入判断步骤,而直接描述了在什么情况下来进行处理,这种写法在逻辑上是比较清楚的,在一般建议使用这种处理方式。

上述是判断过程中的一个分支的几种撰写方法,在判断过程中通常有另外一个分支,对于分支权利要求应该如何撰写呢?   下面举一个例子:   1. 一种短信处理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在发送短信的过程中,获取a参数;   根据所述a参数所述短信进行处理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方法,其特征在于,根据所述a参数所述短信进行处理包括:   在所述a参数大于阈值情况下,根据所述a参数所述短信进行A处理

所述a参数小于等于所述阈值的情况下,根据所述a参数所述短信进行B处理

在这个权利要求2中,对A处理和B处理的两种情况都进行了限定。

但是,由于限定了两种情况,该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比较小,所以一般情况下,建议拆成两个从属权利要求:   1. 一种短信处理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在发送短信的过程中,获取a参数;   根据所述a参数所述短信进行处理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方法,其特征在于,根据所述a参数所述短信进行处理包括:   在所述a参数大于阈值情况下,根据所述a参数所述短信进行A处理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方法,其特征在于,根据所述a参数所述短信进行处理包括:   在所述a参数小于等于所述阈值的情况下,根据所述a参数所述短信进行B处理

或者,   1. 一种短信处理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在发送短信的过程中,获取a参数;   根据所述a参数所述短信进行处理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方法,其特征在于,根据所述a参数所述短信进行处理包括:   在所述a参数大于阈值情况下,根据所述a参数所述短信进行A处理;   和/或,在所述a参数小于等于所述阈值的情况下,根据所述a参数所述短信进行B处理

这种写法保护范围大于上述第一种写法

但是,这种写法权利要求2似乎有得不到说明书支持的嫌疑。

不支持的理由可以描述如下:说明书中记载了在a参数小于等于阈值的时候进行B处理权利要求2中仅仅限定了在大于阈值的时候进行A处理,并没有限定其小于等于阈值的时候如何进行处理,因此,权利要求2涵盖了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在a参数小于等于阈值的时候对短信进行A处理;第二种情况,在a参数小于等于阈值的时候对短信进行B处理

说明书中仅仅记载了第二种情况,本领域技术人员认为第一种情况无法解决技术问题,因此,权利要求2涵盖了无法解决技术问题的技术特征,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

上述“和/或”的写法是比较偷懒的,存在的问题也类似,但是,有意思的是,如果写成“和/或”审查员反而不容易指出不支持的问题。

无论是什么原因导致审查员不指出该问题,这种“和/或”的写法都是有利于扩大保护范围的,这对申请人是有利的。

如果权利要求是按照上述方式来进行撰写的,为了避免权利要求2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在撰写说明书的时候可以增加如下一段来进行说明:“在a参数小于等于阈值的情况下,也可以采用A来进行处理,但是效果会有一点折扣,为了取得更好的效果,在一个较优的实施方式中,在a参数小于等于阈值的情况下,可以对短信进行B处理”。

这样的描述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不支持的问题。

仔细阅读一下上面的话就会发现,其实A处理跟a参数是否大于阈值无关,只不过大于阈值进行A处理更好。

这样可以撰写成如下的权利要求:   1. 一种短信处理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在发送短信的过程中,获取a参数;   根据所述a参数所述短信进行处理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方法,其特征在于,根据所述a参数所述短信进行处理包括:   根据所述a参数所述短信进行A处理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方法,其特征在于,根据所述a参数所述短信进行处理包括:   在所述a参数大于所述阈值的情况下,根据所述a参数所述短信进行A处理

如果加上B处理,同样的道理可以得到如下权利要求:   1. 一种短信处理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在发送短信的过程中,获取a参数;   根据所述a参数所述短信进行处理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方法,其特征在于,根据所述a参数所述短信进行处理包括:   根据所述a参数所述短信进行A处理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方法,其特征在于,根据所述a参数所述短信进行处理包括:   在所述a参数大于所述阈值的情况下,根据所述a参数所述短信进行A处理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方法,其特征在于,根据所述a参数所述短信进行处理包括:   根据所述a参数所述短信进行B处理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方法,其特征在于,根据所述a参数所述短信进行处理包括:   在所述a参数小于等于所述阈值的情况下,根据所述a参数所述短信进行B处理

这种写法的保护范围是比较好的,并且也能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不支持的问题。

上述罗列了“判断”的几种写法,相应的分析都是从法律和逻辑的角度上进行的。

在实际的撰写过程中需要根据技术的情况来选择采用哪种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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