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向人大报告工作制度的法律思考_人大管法院吗

近些年地方人及其常委会否府两院工作报告现象有所见。

对我国法学界赞成者有否定者也有。

具代表性否定观认人及其常委会否政府工作报告宪法依据而否两院工作报告没有宪法依据。

笔者认我国现实国情条件下各级法院通向各级人及其常委会(进而向人民群众)报告工作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现实选择。

法院向人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制只能坚持并完善而不能废除。

法院向人及其常委会责并报告工作是否违宪问题有观认我国现行宪法只明确规定了人民政府应向人及其常委会责并报告工作宪法对两院及央军委主席都只是要对人及其常委会责而没有规定报告工作

所以法院向人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制是违背宪法规定

笔者认。

这种观是值得商榷宪法既然规定法院应当向人及其常委会责则其向人及其常委会责形式可以是多种多样法院向人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制只是其向人及其常委会责形式。

我国前几部宪法规定法院向人及其常委会责并报告工作现行宪法规定责没有规定报告工作但这并不能必然得出没有报告工作规定是明确对报告工作排斥结论。

宪法既没有明确规定报告工作也没有规定其他任何责形式。

实践要法院向人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制既体现了人及其常委会是国权力机关或国权力机关常设机关性质也体现了人及其常委会法院工作监督。

我国《法院组织法》、《全国人民代表会议事规则》和《全国人民代表会常委会会议议事规则》所规定法院应向人及其常委会责并报告工作规定既没有违背现行宪法规定也不是对宪法进行修改或补充而只是将宪法较抽象规定具体化使法院向人及其常委会规定具有可操作性。

目前实施法院报告制也并不排除条件成熟创造出更多法院向人及其常委会责其他形式。

宪法规定法院向人及其常委会责。

宪法规定央军委主席向人及其常委会责是有区别。

法院审判工作领导体制是集体责制所以宪法规定法院向人及其常委会责而没有规定法院院长对人及其常委会责。

央军委领导体制是首长责制所以宪法才会规定央军委主席对人及其常委会责而不是规定央军委对人及其常委会责至今止、宪法规定央军委主席向人及其常委会规定还没有具体表现形式。

但这并不能否认央军委主席向人及其常委会责原则;央军委主席向人及其常委会责形式也不定必须是作工作报告形式。

笔者认我国现行法院向人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制是人及其常委会作国权力机关依法行使监督职权具体体规。

法院向人及其常委会责并报告工作法院部结构矛盾问题有观认法院向人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制责任形式上与法院部结构有矛盾因法院部体系实行独立工作与独立责任原则院长作行政首脑只应对法院行政事责他不应也无法对具体审判工作责。

由认造成人及其常委会法院审判工作不满原因绝多数原因并非法院院长所能左右得了。

但是根据我国《法院组织法》《法官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法院院长并不仅仅是法院行政首长只责法院行政事。

众所周知我国法院院长既是行政首长也是法官

我国各级法院审判组织除合议庭外还设有审判委员会。

当合议庭对疑难、复杂、重案件审理难以作出定可以提请院长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定。

法院组织法》还规定法院院长是审判委员会成员并主持审判委员会会议。

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是否发回重审定权也法院院长手。

笔者认我国人民法院审判原则还仍然实行人民法院独立审判案件而不是法官独立审判案件情况下法院院长作法院法定代表人其不仅应对法院行政工作责而且还应对法院整体审判工作质量责。

法院院长向人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是代表其责下整法院向人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

我国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原则西方国司法独立有善质区别。

用西方国基法官独立办案只从法律原则而产生法官办案具有高分散性特从而否定我国法院院长应对法院审判工作责是不恰当。

外主张废除法院向人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制观还认从法院组织形态看因法院系统部不实行隶属制而实行审级制上级法院无法也不应该干涉下级法院审判

所以让上级法院对对下级法院审判工作责是明显不公。

笔者认根据我国《法院组织法》和三诉讼法规定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虽然没有行政隶属关系可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审判作却有监督和业指导职责。

司法实践下级法院主动向上级法院请示案件具体判容上级法院主动干涉下级法院审判活动并不鲜见。

及其常委会或者人代表对法院审判工作不满当然既可以有对级法院审判工作不满也可以有对其有监督职责下级法院工作不满。

我国三诉讼法都明确规定各级法院院长对院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和裁定如发现认定事实上或者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高人民法院对各级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和裁定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和裁定如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法院再审。

这也说明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审判工作并不是听任上级法院没有履行应当履行业指导职责审判监督职责其承担相应责任也是应当。

法院向人及其常委会责并报告工作是否会将法院改革引向歧途有观认现行法院向人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制因责任形式与法治国里司法功能有矛盾所以不但无法达到设置报告制目而且会将法院改革引向歧途进步强化法院行政化趋势。

并且认如坚持法院向人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制会使法官沦院长办事员使审级制虚化因司法独立实质是法官独立法律问题上应当由法官说了算。

笔者认法院向人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制不但能够达到设置该项制以监督法院审判工作、维护司法公正、防止司法腐败初衷而且还会法院改革顺利进行提供有效保证。

我国现行司法体制下如废除了法院向人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制不仅会使权力机关对法院工作监督权徒有其名还会使已有司法腐败现象更加难以遏制。

法院行政化趋势强化根不法院院长向人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制而现行司法体制身从法院院长职权结构上看法院院长应当是法院行政首长行使司法行政权对法院部人财物进行管理以保障法院审判活动正常运。

但由我国法院部行政司法权和司法审判权并没有真正分开法院院长也享有司法行政权还依法享有()依法发起审判监督程序权力;()对重疑难案件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并主持审判委员会讨论权力;(3)提请级人常委会任命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权力。

正是由法院院长司法审判权上有着广泛指示权、批准权、定权对法院全面工作有着组织权和监督权特别是法院院长有着提请权力机关任命法院其他法官权力能够很程上影响到院法官升迁所以这才是法院行政化趋势强化主要原因。

二从我国现有法官队伍素质看由种种原因我国对进入法院系统担任法官任职格条件要是相当低许多法官根没有政法院校和学法律系接受正规法律教育和培训。

据统计、截至997年底全国法院系统5万多名法官学科层次占56%研究生仅占05%。

法官队伍整体素质不高不能完全适应审判工作要。

基才会产生领导把关层层审批局面使法院行政化趋势不断强化。

三从法院与党政机关关系看我国法院院长任命、职能行使等诸多方面都受制党政机关客观上助长了人们思想深处不断培养和强化行政隶属识。

法院院长任命目前不少地方做法是重视思想素质、重视行政级别而不看重其业素质。

这也是法院行政化趋势强化又原因。

法院向人及其常委会责并报告工作损害法院司法权威了吗有观认现行法院向人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制实际上等法院司法权威上又设置了权威这必然整体上损害司法权威。

该观还认人及其常委会法院工作报告行只是民众当前对司法普遍不满表现是明显情绪化如使严格制化将会通影响法院院长而对司法公正产生严重面效应。

笔者认法院向人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接受人及其常委会监督实质上就是接受人民群众监督。

如了维护所谓法院司法权威而否定人及其常委会法院工作监督权那才是可怕事情。

从前述分析可以看出由我国司法体制上原因我国法院审判工作确实存着许多让人民群众不满、人代表不满问题因司法腐败而导致司法不公才是影响法院权威真正根。

法院权威维护不应只强调其裁判终性而更应强调其合法性和公正性。

如人代表对某法院工作报告普遍感到不满甚至对该法院工作报告予以否定这只能说明该法院司法审判工作确实存让人忍无可忍问题。

沈阳市十二届人民代表会四次会议上人代表否沈阳市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从而暴露出该院确实存种种司法腐败问题不正作了诠释吗?据笔者调统计某市人常委会000年对某市级人民法院审判工作进行评议程人代表共提出评议案件56件依法审再审确认有3件案件存违法审判和执法错问题占被评议案件77%。

该院法官有人次被追究了不形式责任。

面对这种情况让人民群众对法院审判工作没有情绪是不公平也是不可能。

法院权威树立和维护不是靠否定人和人民监督实现而是靠其依法办案公正办案树立和维系。

司法公正是维护社会正义道防线司法公正也是法院审判工作灵魂和生命。

如没有审判公正那么法院存也就失了义。

现行司法体制下法院院长作法院法定代表人其向人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是其职责所。

那种认法院院长向人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会干涉法官独立审判而影响司法公正观是错误。

综上所述笔者认法院向人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制不但不能废除而且还应当更加规化和制化。

现行司法体制下产生法院行政化趋势和种种影响法院权威问题根现行司法体制所存种种不完善和缺陷身而不人及其常委会法院工作监督。

勇对现行司法体制进行改革司法体制上不断创新才是克法院行政化趋势和重塑法院权威根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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