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工伤保险条例】 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制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建立独立企事业单位外社会保障体系基制。
下是庆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欢迎!
庆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完整版全。
总 则。
条 了切实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济补偿对因工死亡职工亲属进行抚恤分散用人单位工伤风险根据国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印发黑龙江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通知》(以下简称《规定》)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规定。
二条 市行政区域各类企业 、有雇工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并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简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有雇工体工商户参保办法按省政府发布规定执行。
三条 用人单位应定期公示参加工伤保险职工名单、缴费金额和发生安全事故等情况。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避免和减少职业危害。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工伤保险办机构(以下简称办机构)承办工伤保险具体事。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工伤保险费征缴和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情况进行行政监督。
财政、审计部门依法对工伤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卫生行政、工商、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职责围协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做工伤保险工作。
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部审计制。
五条 工会组织依法维护工伤职工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工伤保险工作实行监督。
二 工伤保险基金。
工伤保险费由税机关征收。
市办机构应当及向税机关提供缴费单位工伤保险登记、变更登记、销登记及缴费申报等情况。
七条 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市级统筹。
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和庆石油管理局依照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工伤保险基金暂由其行管理待条件成熟纳入市级统筹实行统管理。
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数额等单位职工工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积。
八条 工伤保险基金项目。
(二)工伤保险基金利息;。
(三)延迟缴纳工伤保险费滞纳金;。
(四)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其他金。
九条 用人单位基准缴费费率按照国规定行业费率执行。
市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营围确定所行业;实际营围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营围不致以实际营围确定所行业;跨行业营以营高风险行业确定费率。
十条 工伤保险费实行浮动费率。
市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上年工伤保险费收缴、支付、工伤发生率和职业病危害程等情况按照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基准费率浮动办法依据浮动档次相应调整用人单位年缴费费率并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难以确认工总额企业以上年统筹围职工月平工乘以岗职工人数积缴费基数。
新设立企业以当年申报职工月工总额缴费基数。
十二条 市办机构应按照当年收缴工伤保险费总额0%提取储备金储备金累计存储总额达到当年工伤保险基金收入50%不再提取。
储备金不足支付由级财政部门予以垫付垫付金额列入下年工伤保险基金预算。
十三条 工伤保险基金用下列项目支出。
(三)法律、法规规定用工伤保险其他费用。
十四条 工伤认定工作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具体工作按照下列分工进行。
()县、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对发生辖区(以工商登记册地准不含封闭运行工伤保险石油企业)参保用人单位发生事故伤害进行调取证提出是否认定工伤初步见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
(二)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和庆石油管理局责企业发生事故伤害调取证工作提出是否认定工伤初步见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
(三)外阜我市从事生产营活动用人单位其职工或者雇工我市行政区域发生事故伤害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工伤认定工作;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由事故发生地辖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工伤认定工作。
十五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职业病所单位应当通知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办机构并事故伤害发生日或者被诊断、鉴定职业病日起30日向市或者县、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因交通事故、失踪、因工外出期发生事故伤害或受其他条件限制不能按前款规定限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限可延长30日。
用人单位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事故伤害发生日或者被诊断、鉴定职业病日起年行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十六条 申请工伤认定应当填报工伤认定申请表详细表述事故发生、地、原因及职工伤害程等情况并附以下相关证明材。
()受伤害职工身份证明;。
(二)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询证明;。
(四)初次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
()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外伤害提交人民法院判或者公安部门证明;。
(二)上下班途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提交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责任认定或其它有效证明;。
(三)因工外出期由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提交公安部门证明或者其他证明;因发生事故下落不明提出因工死亡申请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证明材;。
(四)工作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8抢救无效死亡提交医疗机构抢救和死亡证明;。
(五)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利益、公共利益活动受到伤害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提交民政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证明;。
(六)因战、因公伤致残业、复员军人到用人单位旧伤复发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对旧伤复发诊断证明。
对因特殊情况无法提供相关证明材应面说明情况。
提供材涉及用人单位签、盖事项单位不予配合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说明情况允许申报。
十七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收到申请人工伤认定申请应及进行审核。
对申请人提供材不完整应次性面告知申请人5工作日补齐全部材。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应当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十八条 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是工伤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用人单位接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面调通知5日提交有关材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依据职工或其直系亲属提供申请和有关材根据相关规定做出认定结论。
十九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根据审核要可以勘察事故现场、走访有关人员、用人单位事故记录及有关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有协助工伤调和提供证据义。
二十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日起60日做出工伤认定定并以面形式将认定结论送达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送办机构。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应当回避。
二十条 工伤认定职工与用人单位因劳动关系发生争议按照处理劳动争议有关规定处理。
二十二条 《条例》实施前发生工伤已由用人单位、司法、劳动保障等部门按照原规定做出处理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重新认定和处理。
原处理定引发争议按照处理劳动争议有关规定处理。
二十三条 专院校、技工学校、职业高学生实习单位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不认定工伤和视工伤可由实习单位和学校按照约定参照《条例》和规定有关标准次性支付相关费用。
二十四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工伤或视工伤发给《工伤与职业病伤残待遇证》作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凭证。
《工伤与职业病伤残待遇证》应明确记受伤职工姓名、所单位、受伤害、伤害部位、职业病名称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与工伤有直接关疾病等。
《工伤与职业病伤残待遇证》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印制由责工伤认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发交享受工伤待遇职工保存。
二十五条 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人事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办机构代表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
(二)停工留薪期确认;。
(三)配置辅助器具确认;。
(四)与工伤有关疾病确认;。
(六)职业康复确认;。
(八)医疗依赖程鉴定;。
二十六条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或停工留薪期伤情处相对稳定状况可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并提供下列材。
(四)医疗机构诊断证明和首次住院病历(复印件加盖医院病案室公)等诊断;。
二十七条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般不超月停工留薪期由工伤保险定医疗机构专组根据病情及国有关规定提出报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停工留薪期满因伤情严重或情况特殊延长停工留薪期由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提出申请由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延长停工留薪期不得超月并将确认结论通知工伤职工人和用人单位。
二十八条 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应当从其建立医疗卫生专库随机抽取3名或5名相关专组成专组由专组提出医疗鉴定见。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组鉴定见做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必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可以委托具备格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医疗诊断。
二十九条 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日起60日做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但专组认情况复杂难以确认可以延长30日。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或参加鉴定专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应当回避。
三十条 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对初次鉴定结论不可以收到鉴定结论日起5日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三十条 劳动能力鉴定(确认)费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鉴定(确认)结认疾病与工伤无关、供养亲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以及复鉴定(确认)结论没有变化或者低原鉴定结其鉴定(确认)费用由申请者承担。
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或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期发生鉴定(确认)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三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做出日起年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用人单位或者办机构认伤残程发生变化可以向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复鉴定。
三十三条 工伤职工按照《条例》和《规定》有关规定享受下列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医疗费;。
(二)康复性治疗费;。
(三)辅助器具配置费;。
(四)生活护理费;。
(七)丧葬补助金;。
(八)供养亲属抚恤金;。
(九)次性工亡补助金;。
(十)住院伙食补助费;。
(十)外地就医交通、食宿费用;。
(十二)停工留薪期工福利待遇;。
(十三)停工留薪期生活护理待遇;。
参加工伤保险()至(九)项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十)至(十五)项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参加工伤保险上述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
三十四条 申请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应填报《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并向市办机构提交《工伤认定定通知》、《劳动能力鉴定表》、人身份证明、医疗费用原始单据。
()被供养人户口簿、身份证、公安户籍管理生存证明;。
(二)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出具无生活证明;。
(三)学校出具校学生证明;。
(四)民政部门出具孤寡老人或孤儿证明;。
(五)养子女收养证明;。
(六)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做出供养亲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三十五条 由交通事故造成工伤应当首先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处理再按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交通事故赔偿标准低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补足差额部分。
(二)由交通肇事者逃逸或其他原因致使受伤害职工不能获得交通事故赔偿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职工应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事故责任人归案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办机构向事故责任人追偿。
三十六条 工伤事故兼有三者民事赔偿责任先按民事赔偿处理。
民事赔偿标准低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补足差额部分;用人单位或者办机构已垫付了工伤医疗费及其他费用当事人获得民事赔偿应当偿还垫付费用。
三十七条 职工被借调期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可与借调单位约定补偿办法。
三十八条 工伤职工因伤情变化复鉴定伤残等级结论发生变化按照复鉴定结论享受相应工伤保险待遇(不含次性伤残补助金)。
三十九条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要要安装、配置辅助器具可由工伤职工或者其所用人单位根据责工伤治疗医疗机构建议向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要安装、配置由工伤职工或用人单位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确认结论以面形式向办机构提出配置申请由办机构安排到签订协议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安装、配置。
辅助器具安装、配置办法按《黑龙江省配置辅助器具管理办法》执行。
四十条 五至六级伤残职工人面提出与用人单位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七至十级伤残职工劳动合期满终止或者合期人提出除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五至十级伤残职工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分别工伤职工离岗前30、5、0、5、0、5月人工。
五至十级伤残职工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分别工伤职工离岗前6、、、0、8、6月人工。
四十条 伤残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按每减少年递减0%标准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年按全额0%支付。
四十二条 领取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职工应将《工伤与职业病伤残待遇证》交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到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关系终止手续。
合失业保险规定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重新就业发生工伤按规定程序进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照新鉴定伤残等级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四十三条 职工退休被诊断、鉴定职业病应当享受除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工伤保险待遇;被鉴定至四级伤残职工停工留薪期满死亡其供养亲属应享受次性工亡补助金以外工伤保险待遇。
四十四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供养亲属按照《条例》三十七条三款规定领取次性工亡补助金其标准8月统筹地区上年职工月平工。
30周岁以下每年轻岁增加月但高不得超60月。
四十五条 已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用人单位依法破产、散、关闭由用人单位次性向伤残职工和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人员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和抚恤金待遇。
四十六条 企业职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前发生工伤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鉴定伤残等级其伤残等级至四级伤残职工伤残待遇、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不属养老保险金支付围而由用人单位支付如用人单位已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其伤残等级五至十级伤残职工治疗工伤疾病医疗费、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由企业行支付。
四十七条 国机关和依照或者参照国公员制进行人事管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及其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工伤保险管理办法出台实施前这些单位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发生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
六 法律责任。
四十八条 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用人单位对不予受理定不或者对工伤认定定不;用人单位对办机构确定单位缴费费率不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定不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四十九条 用人单位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由税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金。
五十条 用人单位按规定及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或按规定限报告工伤、申请工伤认定或核定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从欠费日起到足额补缴保费日止或从事故伤害发生日或被诊断、鉴定职业病日起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相关业日止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
五十条 因用人单位少报职工工额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造成工伤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降低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七 附 则。
五十二条 非法用工单位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造成伤亡按以下规定办理赔偿事宜。
()职工人或者其直系亲属应依照《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次性赔偿办法》(以下简称《赔偿办法》)向用人单位提出次性赔偿申请。
(二)伤残职工申请次性赔偿前应到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伤残等级鉴定确定伤残级别。
(三)用人单位依据《赔偿办法》所列各项待遇及次性赔偿标准给予赔偿。
(四)用人单位不按标准支付或拒绝支付合理赔偿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直系亲属可到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也可以向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证属实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该非法用工单位依法进行处理。
五十三条 规定005年月日施行。
《关印发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通知》(庆劳发[998]6)废止。
猜感兴趣职工工伤保险条例05工伤保险条例全3工伤保险条例新版全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507年新关工伤保险实施条例6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全7重庆市工伤保险条例8四川工伤保险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