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 [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工作章程]

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工作章程 总 则 第一条 医院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是全面推进医院信息化工作领导机构,宗旨是加强对医院信息化工作的统一领导和顶层设计,推进信息化工作持续、健康、协调发展。

第二条 为使信息化领导机构的决策和工作科学化、规范化,保障信息化工作的顺利实施,推动教学、科研和管理服务改革与创新,特制定本章程

机构组成 第三条 领导小组组长由院长担任,副组长由其他院领导领导担任。成员由院办公室、政工科、信息科、医务科、护理部、质控科、科教科、财务科、经管科、总务科等相关科室负责人组成。

第四条 领导小组下设信息化办公室(简称办公室),主管信息化工作的院领导担任组长信息负责人担任副组长。成员由信息工作人员以及相关业务科室或临床科室负责人组成。

第五条 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一)按照国家信息化建设方针、政策和教育信息化发展趋势,统筹规划、指导医院信息工作信息化发展规划、审议信息化建设运行中的重大 (三)负责论证医院年度重大信息化项目建设方案和经费预算; (四)负责聘请信息化专家组建专家组,为医院信息化工作提供指导和咨询; (五)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 (一)负责领导小组工作组议定事项、安排工作的办理、落实、督办; (二)研究规章制度信息标准推进信息资源共享整合信息化建设项目; (三)负责领导小组工作组的秘书性工作。四)负责组织对信息化进行督导考核; (六)组织信息化业务培训工作

第七条 领导小组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不定期召开领导小组专题会,由组长或副组长召集,参会人数超过应到会成员的三分之二即可开会。会议的具体内容与时间由组长、副组长决定,办公室组织安排。

第八条 领导小组会议讨论事项实行民主集中制,重大事项表决可采用投票方式或举手表决方式进行。

议决事项执行 第九条 领导小组研究议定的重要事项需要党委会或院长办公会审议的,由办公室按照程序办理。

第十条 领导小组议事形成会议纪要由组长签发,会议纪要与医院文件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条 领导小组决定事项办公室向议题相关单位反馈并组织落实。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章程医院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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