启示和传承:新时期人民法官的司法良知

摘 要 法官司法良知,是法官一种内心信念,是法官以职业道德为基础,在行使司法职权过程中对法律正当性和合法性的认识和理解的基础上,对自己所经历的司法实践经过反思而作出的判断的意识。

文章以解读邹碧华精神为契机,阐述新时期人民法官应有的司法良知

关键词 法官 司法良知 邹碧华 精神  作者简介:陈红星,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中图分类号:D926.2 文献标识码ki.1009—0592.2016.09.003  在深化改革的新时期,人民法官的期望越来越高,法官司法良不仅是法官的一种内心信念,还应该包括法官丰富的学识、高尚的道德情操、神圣的职业责任心和勇于探索的创业精神

邹碧华就能挺身而出,甘当燃灯者,他不仅点燃了人民群众对新时期人民法官的期望和信任之灯,也点燃了人民法官对自身司法良知的自醒之灯,这也正是邹碧华精神的时代价值之所在。

一、法治信仰:司法良知所体现的真善美  法官司法良知来源于对法治的坚定信仰,其最基本的内涵便是对是非、善恶、美丑有一个鲜明的态度和正确的判断。

法治信仰是法官一直坚持、不能丢弃的法治中最朴素的、最核心的真善美。

(一)真:怀公平正义之心  司法是社会最后的保障线,起到正本清源的作用。

而公平正义是司法的灵魂,是社会主义司法的首要价值追求,是对一切社会现象真的体现。

因此,公平正义必然是一个法官最基本的法治信仰。

正如邹碧华所认为的那样:在追求公平正义的过程中,我们可以找到一些需要的东西,并慢慢有了一种成就感,并为之不断地努力追求,这种思想慢慢地入脑入心、流入血液、进入骨髓,成为一种习惯。

这样,无论承受多大的压力也不会感到累,无论遇到任何困难也不会屈服,无论处于何种逆境也不会退缩。

(二)善:思司法为民之举  民为邦本,本固邦宁。

纵观邹碧华法官短暂的一生,他始终视做有良知法官为人生追求,以真情为人民服务体现司法的温暖。

正如他自己所言,法律是公平公正的,当然要保护弱者的合法权益。

我们要用法的精神解决问题,服务百姓。

实践证明,只有把对人民的深厚感情融入到司法事业中,把人民群众的呼声作为第一信号、把人民群众的要求作为第一选择、把人民群众的满意作为第一标准,让人民群众真正感受到社会主义司法的温暖和人文关怀。

这才是法治信仰的真正落脚点和归宿。

(三)美:修清正廉洁之德  不受曰廉,不污曰洁。

人民法官被喻为天平,是人民所赋予的正义化身。

因此,法官更应该在公正的立场上,严守廉洁操守,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坚持克己奉公、廉洁司法

做到树清正之风,修廉洁之德。

邹碧华同志的生活中没有杂乱不堪的小圈子,只有忘我工作的无私奉献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意识,守得住清贫,耐得住寂寞,以清正、廉洁作为自身工作准则,坚持高尚的精神追求,永葆共产党人的浩然正气,切实做到拒腐防变、永不沾腐。

在法院工作的26年,邹碧华就是以昂扬向上的人生态度和持之以恒的艰苦努力,坚持公正廉明、为民司法,在不断地接近并实现了他所坚守的价值观和使命感。

二、敢于担当司法良知所应有的责任心  司法良知强调法官对义务的敬重心、责任感,法官担当也是责任心,在字典中,担当作为动词出现,意思是:接受并负起责任。

责重山岳,能者当之,新时期的法官应该像邹碧华那样坚定理想信念,切实做到敢担当、能担当、善担当

(一)矢志不渝的政治担当  莫格里希说过,抱负是高尚行为成长的萌芽。

法官必须坚定自己的政治方向,坚守自己的理想信念,把握好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根本和精髓,牢记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理念,才能正确地定位自己的责任担当

当前,我国正处在社会转型时期,法官面临的工作量大、要求高、责任重而总体待遇偏低的现实状况一时难以根本性改变。

这种现状,对人民法官是一种历练和考验,对于那些本没有多大政治理想、仅仅把法官职业当作谋生手段的人而言,势必造成心理上的失落、失衡,甚至当逃兵。

培育法官司法良知就必须率先解决法官的政治立场和政治素养问题,必须要求全体法官邹碧华那样具有坚定不移的政治理想和矢志不渝的政治担当

(二)攻坚克难的改革担当  司法体制改革是我国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内容。

当前,我国的司法体制改革进入了深水区,改革遇到的困难越来越多。

这个时期,人民法官担当精神尤为显得可贵。

人民日报》对邹碧华现象如是评论:改革走到今天,碰到的全是硬骨头,不再是人人击掌叫好的普惠改革

全面深化改革,更需要迎难而上、不计毁誉的担当精神

邹碧华就是这样一位在改革面前敢啃硬骨头的拓荒者。

作为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先行者之一,面对困难,他迎难而上、无私无畏、克难攻关,夜以继日地研究司法体制改革方案,积极推行改革项目化管理理念和改革效果评估等制度,体现了新时期人民法官攻坚克难的改革担当精神

(三)爱岗敬业的职责担当  法官的敬业精神首先表现在对职权的充分享有上,法官代表国家依法承担定纷止争、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职责,就应该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从事业务活动,既要及时、合法、公正的处理案件,又要严格执法守法、客观公正。

邹碧华广受法院系统内外人士的敬仰正是源自其无可挑剔的职责担当

邹碧华对待工作近乎到了狂热的程度,他既是法院的领导,承担了繁重的管理工作;还是一名法官,承担繁重的审判工作,同时他还是一位教师,承担了大量的法学教学工作。

在有限的时间里,邹碧华几乎将所有的时间都献给了他引以自豪的法律职业。

能够达到这种忘我、迷恋的工作状态,没有爱岗敬业的职责担当是无法长期坚持的。

三、改革创新:赋予司法良知的新内涵  丹宁勋爵说过如果我们不做任何前人没有做过的事情,我们就会永远待在一个地方,法律将会停止不前,而世界上其他一切事情将继续前进。

创新精神已经成为当今时代精神的核心,当前司法改革正处于关键时期,创新精神理应成为当今法官司法良知的重要组成部分。

创新就要对现有的工作模式、思想观念开刀,小创新就得动小手术,大创新就得动大手术。

邹碧华是一个极富改革创新精神法官,他立足岗位,为我们的司法改革事业做出了巨大贡献。

他不仅是一个行动者,还是一个布道者,以现身说法的形式传播可视化管理、法律共同体的理念,传播法庭上的心理学、调解中的心理学、管理中的心理学,传播法官日常工作的良好习惯。

(一)科学创新理念  新时期的人民法官要有科学的工作理念,更要有改革创新的工作思路。

邹碧华在全国法院首创法官业绩数字化评价,在他所创的这套评价体系中,加大了工作实绩在晋升条件中的权重,为能干事想干事的同志提供了更宽广的舞台。

他还将案件大数据、案件权重测算法与工作量可视化展示等方法与手段运用到了司法改革之中。

邹碧华研究的案件权重计算理论将案件权重系数分为对一般案件的一般权重系数、特殊典型案件的固定权重系数和案件特殊因素的浮动权重系数,为科学评价办案工作量,法院司法改革科学确定人员分类员额、岗位配比、法官人力资源办案占比等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邹碧华主导开发的裁判文书智能分析系统,在国内法院首次提出利用大数据分析技术对裁判文书进行智能评查,对案件裁判文书质量把关、辅助法官结案的论述说理等都具有突破性的意义,深受办案法官的欢迎。

(二) 法律共同体意识  法律职业共同体是以法官、检察官、律师法学家为核心的法律职业人员所组成的特殊的社会群体,形成法律职业共同体是我国法治社会的必然要求。

实现法律职业共同体一个最基本的前提,就是要实现以审判为中心,这也是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

人民法官作为审判者居于司法体制的中心,更应该心存法律共同体意识,以创新思维和科学方法不遗余力地凝聚共识、形成合力,共同维护法律尊严、寻求法律真相,这也正是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核心价值皈依。

邹碧华给我们点燃了法律共同体意识之灯,他把努力追求与建构与检察官、律师以及法学学者等法律工作者的良性互动关系,共同维护法律尊严作为他一生的价值追求。

作为一名人民法官,我们应该从自身做起,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建设,搭建起更多的纽带和桥梁。

(三)互联网思维  在移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新兴科技的不断冲击下,人民法官应与时俱进,更新思想认识,储备一定的互联网知识,培养自己的互联网思维,善于运用互联网思维对各种涉网案件加以研判。

另外,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信息的传递方式、交流方式在不断地变化、人民的工作和生活方式也有巨大的变化。

在此背景下,人民法院为了适应时代需求,提高审判质效、增强司法能力也推出了科技强院战略,科学技术和互联网技术成为人民法院重要的辅助工具。

邹碧华就是一个有很强互联网思维人。

他认真研究互联网信息技术前沿,注重借鉴国内外最新的信息网络知识,结合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实际,将信息化、网络化思维融入到服务审判、司法便民、规范管理、队伍建设等法院的各项工作中,为法院信息化建设上提出了许多建设性的指导意见,彻底改变了法院传统的管理模式和运作方式。

四、结语:追随燃灯者的足迹  邹碧华是一个燃灯者,是我们处于司法改革时期这一代法官的楷模,他以自己无比光亮的职业生涯和崇高品德描绘了新时期人民法官应有的司法良知,为新时期人民法官司法良知的形成,全社会法治理念的养成提供了极为宝贵的精神指引。

逝者已逝,对邹碧华的缅怀不仅在于传播他的精神,更要在实际行动中发扬和传承

当有越来越多邹碧华出现,当我们每一个人用自己的努力付出,将司法改革推向前进,我们可以自豪地说,作为一名人民法官,我们无愧于时代,无愧于人民,无愧于历史。

参考文献:  [1]李健.论社会转型发展时期法官司法良知的重要性及其养成.张智全.弘扬邹碧华精神,践行司法为民.李宝华.凝聚思想 明确方向 共谋发展 敢于担当.求知.2015(2).  [4]张文显、卢学英.法律职业共同体引论.法制与社会发展.2002(6).  [5]田文昌.法律共同体司法理念.法制日报.2015—02—11(10).  [6]方略.司法信息化需要互联网思维.出处:法制与社会作者:陈红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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