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举权 纳税人、选举权及其他

二.“纳税人”概念的政治性。

喻权域说,我在批评他时“采用了两个不诚实手法:一是偷换命题,把政治学中的‘纳税人’偷换为税务学中的‘纳税人’;二是对喻权域列举的论据假装没看见。”所谓“不诚实手法”和“假装没看见”之说不值得认真。重要的是“偷换命题”之说中隐含了一个前提,即:存在着与政治学中的“纳税人”不相干的“税务学中的‘纳税人’”。然而,他未加证明的这个前提,不仅大成问题,而且与后面一连串似是而非的断语一起干扰着人们对“纳税人”概念本身具有的政治含义的认识,从而阻挠着人们的纳税人政治意识的觉醒。

纳税人乃国家行使征税权的一方当事人,因而纳税人概念的性质与国家征税活动的性质是紧紧关联的。而征税权历来就是统治权的重要内容,甚至说它是核心权力也不为过。征税所涉的一切问题,如征税目的、征收方法、税率高低、如何支出......,则从来就直接的是政治,而且是政治斗争的焦点。首先为这一点提供了证明的是人类宪政发展史上那些具里程碑性质的重大事件和文件。在历史上,促使英国朝宪政民主体制发展的《大宪章》、《权利情愿书》、《权利法案》等宪法性文件,它们都是在反对国王征税权的斗争中产生的,在内容上,征税问题占据了重要地位。例如,使英王约翰被迫签署大宪章的那场贵族与王权的冲突就因约翰随意征税而爆发,而征税必经被征者同意则正是大宪章确立的一个基本原则。八十多年后,爱德华一世在贵族反对派要求下再次确认大宪章的法律效力,并签署补充条例《无承诺不课税法》,规定国王未经同意不得以“紧急需要”为名征税。对此,丘吉尔有如下评价:“17世纪以来,英王都想增税,但爱德华的让步开创了一个先例,而且在国王受议会约束的道路上迈了一大步。”⑥而查理一世正是因为践踏上述原则,任意征税,导致与国会的战争,并因此而作为“人民公敌”上了断头台。三十多年后,在由上述文件确立的原则基础上,英国经不流血的革命确立了议会民主制。

北美人坚信“纳税而无代表权是暴政”。还在独立战争前,赋税问题就是北美爱国者与宗主国之间整个斗争的中心点。独立战争更是直接起因于宗主国的课税和干预。《独立宣言》在历数英王罪恶时,“他不得我们允许就向我们强迫征税”便是重要的一条。后来制定的宪法则多处涉及对征税权的限制。

在法国,路易十四在建立绝对君权时以种种免税特权对贵族和教士进行收买和驯服。贵族和教士的免税特权以及对外战争这双重原因则导致对平民的苛征。正是给少数人的免税特权和对平民的苛征埋下了大革命的种子。而1787年路易十六要求通过举债和增税计划导致与高等法院持续冲突,这就直接引发了大革命。著名的《人权宣言》和其后的若干份宪法中,都贯穿着对征税权的限制和确立租税平等原则。

以上事实表明,赋税问题既是历史上重大政治斗争的焦点,也是宪法性文件所确立的宪政内容。在当代民主国家,赋税的政治重要性更加突出。竞选中,税收问题一向是最敏感的政治问题之一,增税或减税一向是政治角逐者要打的一张牌,而对这张牌的使用稍有不慎,就会导致败北。至于议会,作为各种政治力量进行斗争、达成妥协或共识的场合,税收提案一向是优先讨论的。国家征税所具有的强烈政治性,本身就使得国家政权和纳税人作为征税活动的双方,其关系彻头彻尾是政治性的。至于征税活动的当事双方,不仅国家政权的政治性是不言而喻的,纳税人政治性同样不言而喻。别的不说,仅征税目的和方式就预设了国家政权与纳税人之间关系的政治格局,从而预设了纳税人政治地位:是为了全体国民的福利,且在取得国民同意的前提下依法征税还是为了权力顶端的挥霍和野心而任意征税;是政治上强大的力量强加于弱者的掠夺性课税还是按公平负担原则课税,表明了两种截然不同的政治关系以及置身其间的国民的地位。而对纳税者来说,纳税目的乃为着使政府有财力提供良好的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而决不是要花钱给自己锻造锁链,或者花钱请人高踞于自己头上作威作福。所有这些,那一点与政治脱得了干系?与征税活动及双方当事者的政治性相应,税法历来属公法范围,这对于纳税人政治属性也是一个证明。可见,根本不存在什么与政治性无涉的所谓“税务学中的纳税人”。

鉴于征税活动以及与之不可分的纳税人概念的政治性,我不明白喻权域在指控性表述中用的那个与政治学中的纳税人相对的“税务学中的纳税人”究竟是什么意思。但翻开我国谈税收管理的书,我发现,那上面是把纳税人限定在与税务机关发生直接关系的自然人和法人的狭小范围内的。比如94年中国审计出版社出版的《新编纳税与会计处理》认为:“所谓纳税义务人是指税法上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简称纳税人。”(19—20页)如果要找什么税务学上的纳税人概念,这倒可以算得上。但这不正是喻权域所理解的纳税人吗?啊,不!事实上他理解的纳税人比这还要狭隘得多:只指交纳个人所得税的人。至于我,无论在批评喻权域的文章中还是此前专论纳税人权利的文章中⑦,都明确反对这种缩小纳税人外延的说法,并揭露这种说法的作用是使我国普通人被长期遮蔽的纳税人身份继续被遮蔽,从而继续在国家政权和人民的关系上制造蒙昧。尤其在我国以流转税为主而不是所得税为主、流转税额很高但却不透明的不合理税制下,缩小纳税人外延的说法更霸道更不公正⑧,其蒙昧性更严重。想想喻权域对我国绝大多数国民的纳税人身份的否定吧!庞德在《普通法的精神》一书中告诉我们,早在1338年,英国皇家税务官因扣押了一头牛引起返还财产的上诉,结果原告胜诉。在谈到债务问题时又指出,美国许多州盛行宅基地豁免法,某些州,用以养家的薪水、农民的牲畜和工具享有完全的豁免法。这是庞德问世于二十世纪二十年代的作品中介绍的情况。而我国至今对农民征税一律按全年收入的5%征收。且莫说实际远远超出这个比例,即使征收额控制在5%,这个固定比例也极不公正。因为它既未考虑农民的贫富差异,也未考虑对维持生存的那部分收入的豁免。近年来,贫困地区农民负担甚至有加重趋势。许多地方,那些年收入不足维持基本生存需要的农户是躲不掉村、镇干部的上门追讨骚扰的,至于把无钱交纳的农民家中牲畜牵走,粮食扛走这种夺走生产、生存资料的事,也早就不鲜见了。但我国税法并未给遭此命运的农民以防御手段。好了,还是回到纳税人概念政治属性的辨析上吧。

喻权域承认的“纳税人”只是交纳了个人所得税(简称“个税”),并“能提出纳税收据”的人,在我国,也就是税务机关要直接与之打交道的那极少数人,喻权域自己承认,他们不到成年人的5%。而另外那95%以上通过各种方式承担了税负的人,在他眼里不是纳税人。如果这样的认识出自我国税务人员,是可以理解的。他们因我国税制缺陷而只限于同负有直接税义务的人发生业务关系,习惯上只当这部分人是纳税人,而不象西方发达国家的税务员要同所有公民发生业务关系。喻权域局限于大有问题的中国税制下的税务员的业务眼光,否定95%以上担了税负的人的纳税人身份,这本身就很可笑,但他偏偏还在这个问题上大做文章,并毫无根据地宣称,交纳个税者才是纳税人是西方政治学说和宪法、选举法中的“纳税人”。他大概以为把这个说法安到西方政治学、宪法、选举法上面,这就叫“政治学中的纳税人”了。而当我把通过消费等方式担了税的人视为纳税人时,揭示出了普通人被遮蔽的纳税人身份,并在此前提下揭示了两个重要的政治学问题:一是人民与政府的关系应是作为纳税人整体的人民与公仆机构的关系。我指出,“在政府与人民的关系上,‘纳税人’概念强调了政府及其工作人员是人民纳的税在支撑、供养的事实,揭示的是人民用钱购买政府服务的真相。人民由于明了这一真相而普遍具有的纳税人意识完整地把权利意识与义务意识统于一体,这对于强化人民作为国家真正主人的意识,对于防止政府及其官员的自我膨胀从而防止政府与人民的关系发生倒置具有特殊意义。”二是纳税人概念对于构成人民的每个个体的意义:任何个人都可以以支撑着政府运作的纳税人身份理直气壮地面对和要求政府及其工作人员。这样一种对纳税人的阐释,分明从头到尾都是政治学意义上的。相反,喻权域所说的纳税人则分明局限在我国税务从业者视野内,所以凡未纳入税务机构直接业务对象的,就不算纳税人,尽管国家通过流转税从这些人口袋里照样拿走了一部分原本属人家的可支配收入。可喻权域一个张冠李戴外加倒打一钉耙,原本清晰的事实在他笔下就颠倒成我用“税务学中的‘纳税人’”偷换了“政治学中的‘纳税人’”。究竟谁在“偷换”⑨,谁在用“不诚实手法”呢?

三、什么说间接担税者也是纳税人

我和喻权域争论的一个焦点是承不承认间接担税者也是纳税人喻权域根据承不承认这一点来划分什么政治学中的纳税人税务学中的纳税人,此乃无稽之谈。前面的论证已充分证明,纳税人天然的就是政治性的,根本没有什么纯税务学的纳税人。此处要进一步论证的是,为什么必须承认间接担税者纳税人身份

首先,这是基于对一个重要事实的尊重:国家财政收入乃由直接税间接税共同构成。但两种税之间一个重要差异使间接税真正担税者处于不利地位。纳税义务人和实际担税人在直接税中是统一,在间接税中却是分离的。这种分离使得一些间接税在法律上的纳税义务人其实只是名义上的纳税人,其所纳税负最终完全转嫁给了消费者。所以最终承担了税负的消费者才是真正的纳税人。他们同纳直接税的那部分纳税人一同充实了使政府得以运作的国库收入。鉴于此,即使在所得税成为主要税种的国家,不承认间接税的真正担税人是纳税人也有违公正原则,在我国不承认他们是纳税人就更不公正。如前所说,我国税收体系以流转税为主。这种按商品和劳务流转额征收的税,包括增殖税、消费税和营业税。我国对商品交易和进口普遍征收增殖税,这附加在价格之外的税,基本税率高达17%,它们最终是要落在消费者头上的。部分消费品不仅征收增殖税,还交叉征收消费税。至于不征收增殖税的劳务和第三产业(如交通运输、邮电通讯、文化体育、服务业等)则征收营业税。我国流转税所涉范围之广,任何人不遇上这种就碰上那种,可谓从生到死都在无形中担税,然而,担税者纳税人身份却被隐在了流转额背后。密尔在《政治经济学原理》一书中介绍,在19世纪英国人关于直接税间接税的争论中,支持直接税的人提出一个强有力的观点:在直接税制下人人知道自己实际纳了多少税,如果所有税都是直接税,人们对税收的感觉会比现在强烈得多,在使用公共支出时就肯定比现在节约。当代日本著名税法学家、“北野税法学”创始人北野弘久更是系统剖析了间接税弊端,尤其是它的政治后果。指出,在间接税情况下,纳税人在法律上被置于“植物人”地位。他根据宪法原理对间接税作的考察中,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国民主权原理和和平主义原理的考察。就前一考察,他指出,“纳税人作为主权者享有监督、控制租税国家的权利,并承担义务。”但这种国民主权原理的理念在间接税中“几乎不可能存在”。从和平主义原理出发的考察,与19世纪英国争论中的看法相似,认为直接税是增强人们“税痛”和“税意识”的法律制度,且能从法律上保障人们作为纳税人的地位。9世纪初才出现的后起的税种,虽历经屡兴屡废,但最终在20世纪成为西方各国的主导性税种。如今,发达国家采用的都是直接税为主,其中又以所得税为主体税种的税收体系。而且,即使处于辅助地位的间接税也因透明而使人们清楚知道自己在纳税。正如一位在美国生活过的人所记叙的,衣食住行,只要花钱消费就得上税,吃一碗面,打一次“的”,买一瓶水,甚至进“一元店”采购,电脑一算帐,总数后面总有个“Tax”多少多少。一位叫凯茜的经济律师在回答这位作者的问题时这样说道:合理的税收制度是一个国家的立国之本,美国人为什么可以随意对国家领导人品头论足,甚至破口大骂,因为他们是纳税人。⑿。

关于间接税真正担税人也是纳税人的第二方面证明可以从思想家的论述中获得。亚当.斯密在《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中专论赋税时提出了良好税制四原则。即,赋税平等、赋税确定、纳税手续方便以及征税过程的节约。在对四条原则的阐释中,任何一条都是把以各种方式纳税的人包含在纳税人之内的。例如第三条,“各种赋税完纳的时期及完纳的方法,须予纳税者以最大便利。”接下来的具体说明中,无论房租税、地租税或消费税的担税者都在他说的“纳税者”范围内,而并未把其中任何一种排斥在外。其中还特地提到,对消费品的赋税,最终要出在消费者身上,“征取的方法,一般都对他极其便利......每购一次,交纳一次。”讨论间接税真正担税者纳税人身份,之所以引述亚当.斯密的看法,乃因为他的税制四原则正如约翰.密尔在论课税原则时所说,“已被后来的著作家普遍接受,可以说已成为经典性原则”。包含于四原则中的“纳税人”的广义性也同样受到普遍尊重。密尔自己在论多种赋税时,就把任何一种赋税的实际担税人都视为纳税人。如果说十八、十九世纪的思想家是承认间接税实际担税人的纳税人身份的,那么北野弘久则是当代为这部分人作强有力辩护的著名税法学家。这位把税法视为纳税人的权利立法的学者不仅指责消费税等间接税纳税人缺乏明确的法律地位,还在论述“纳税人基本权利”这一“新型人权”时声明:“笔者的‘纳税者’概念包含广义上负担‘公金’的人,所以实质上和作为观念上的‘国民’概念没有差异”。⒀由于北野注重纳税人权利,而在纳税人中则注重弱势群体,由他开创的北野税法学被认为是宪法论的税法学,是站在纳税人立场的“非官方税法学”。这一税法学的特点正如他的研究者所说,“不是站在征税权力方面而是站在纳税人一方,在纳税人中也不是站在大企业、资本家、高收入者一方,而是站在社会中、经济中的弱者一方来考虑问题”。⒁。

总之,无论国家政权怎样界定纳税人范围,有良知、负责任的著作家是不会不承认那些只通过消费等渠道纳税的人的纳税人身份的。在现代社会,这部分人主要是底层民众。

间接税担税者也是纳税人,还有一个重要证据。这就是,在税收透明度高的国家,公民由实际税感而产生的纳税人身份的自我认知。人们清楚地知道自己消费就在纳税,即使收入未达所得税起征点的人,也明白支撑政府运作的资金中有自己出的钱。所以,在这些国家,消费税税率与所得税税率一样是敏感问题。1996年日本内阁会议决定从次年4月1日起将原来3%的消费税提高到5%,结果引发大规模抗议。由于人们在个税之外的其他环节,比如购物中同样具有的“税感受”,收入未达个税起征点的那部分人是决不会自我排除于“纳税人”之外的。他们在说自己是纳税人时与纳了个税的人一样的理直气壮,在要求政府提供服务上一样的底气十足。刚才所引经济律师凯茜那番话就是很好的旁证。

喻权域针对我文章中主张未交个税但通过购买而纳税的人也是纳税人,发出如下议论:“可惜,一九六四年一月二十三日以前的美国法律不承认肖先生的高论。如果某个美国公民在一九六四年一月二十六日之前去对美国政府或法院说:‘我虽然没有交纳人头税,但我买了消费品,我是纳税人,应该给我选举权。’美国的政府和法院是不会给他选举权的。”在他笔下,只通过消费纳税的公民很可笑很自不量力。这且不说了。需要指出的是这一段话中的一连串常识性错误和概念乱搅拌及其隐含于内的特殊心态。其间,主要的常识性错误,一是把个税误当人头税。此前,他称纳税人指交纳了个税的人时,在个税后面专门注明:它“在美国叫‘人头税’,法国叫‘直接税’”。然而,无论美国、法国或别的西方国家,个税是多种直接税的一种。而在法国,人头税在大革命前只由平民负担,这是地位低下的标志。在美国,人头税按固定金额对每个个人征收,个税则在西方各国都根据收入按不同比例征收。人头税不论在什么国家采用,它在各税种中最具分配不公性质,分级累进的个税恰恰相反,着眼点在公平上。第二,喻权域在上面那段话中作的所谓美国政府和法院给不给选举权的时间划线,是根据宪法第二十四条修正案生效日期。但该修正案乃宣布给选举权附加“人头税或其他税”等纳税条件为违宪,却并不意味着有五十几个州且各州自主权极大、各州都有自己的宪法和选举法的美国此前所有州都一直对选举权附加纳税条件。事实上,从19世纪后半期开始,主要是南方诸州把人头税作为投票选举的先决条件。它起因于当时西南部人民党与民主党的斗争,是民主党在人民党失败后乘机修改州宪法时把人头税作为选举附加条件,旨在剥夺黑人政治权利以及削弱成为人民党骨干的贫穷白人的政治地位。直到一战后南部一些州仍在征收人头税。而其他许多州早已陆续废弃。所以,且不说喻权域人头税混同于与其性质和作用截然相反的个税,仅就选举权人头税挂钩早就只是少数州的规定而言,所谓“一九六四年一月二十六日之前”谁谁谁跑去要选举权而“美国的政府和法院不会给”的假设就很可笑。而且,之所以有宪法第二十四条修正案,恰恰是国会以及喻权域说“不会给选举权”的法院起了很大作用。这两个机构对南方部分州在选举权上保留纳税附加条件进行了持续的抨击。此外,在宪法第二十四条修正案通过之前的五十年代末六十年代初,联邦根据国会通过的民权法案专门设置机构,援助被无理剥夺选民登记权利的人。

喻权域否定间接税实际担税者纳税人身份,还有一个论据很有意思。在《为人民服务还是......》中,据他说,从1964年以后,“西方国家的政府和官员就不大说‘政府是纳税人的政府’的老话了。”这里跟他证明“摆正了关系”一样,又是用谁谁谁说(或者不说)什么话来“论证”。但奇怪的是,口口声声讲“为人民服务”的喻先生怎么既不在乎构成人民的每个个体消费就在纳税的事实,也不在乎象亚当.斯密、约翰.密尔等重要思想家基于事实和学理对通过消费付税的低收入者纳税人身份的肯定,甚至也不在乎西方国家普通公民的纳税人身份的自我认定,却偏偏就那么在乎“政府和官员”怎么说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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