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集团企业)干部管理条例

企业集团公司干部管理条例。

一、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执行江苏XX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人力资源管理基本政策,建立科学规范的干部管理制度,形成富有生机与活力、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干部队伍,根据地华集团实际情况和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管理江苏XX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总部各部门及内设机构(科室、外驻办事机构等)的各级干部,各分(子)公司及内设机构(科室、外驻办事机构)的各级干部

第三条集团公司人力资源中心及其领导下的各分(子)公司人资科或各部门人事助理,负责本条例的具体组织实施。

二、干部责任制。

第四条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

(一)干部要对本组织的发展负责。

(二)干部要对本组织的经营与管理绩效负责。

(三)干部要对本组织员工的精神面貌及纪律行为负责。

(四)干部要对本组织的人、财、物等安全负责。

(五)干部要对本组织的一切法律行为负责。

(六)干部对本组织员工所受到的违纪处分负有连带责任。处以违纪员工低一级的处罚。

第五条实行干部工作责任追究制。

所有干部均要对自己的工作行为负责到底,不论调往何部门或分(子)公司,均要对在任期间的一切管理行为负责。对于干部管理失误造成的损失,根据实际情况,追究相应的管理责任和经济责任

第六条实行干部责任制。

干部部门的一切言行负责:对于管理中出现的问题,只要涉及到跨部门或分(子)公司的,如果因相互推诿导致无法判定具体的责任部门责任领导,对此种行为责任的判定即为所涉及到的部门领导各负100%的责任

第七条实行干部集体连带责任制。

对于管理中出现的问题,如果是涉及到集体行为的或无法找到具体责任人的,那么对于这种集体行为的问题,责任的判定则是依据问题的性质和范围,判定从上到下所有涉及到的直接关联领导共同承担责任,其主要领导干部要承担50%以的责任

第八条干部培训责任

(一)干部要经常组织本部门员工学习培训。

(二)干部要经常组织本部门员工学习公司的相关规定制度。

(三)干部要经常组织本部门员工学习专业知识。

(四)干部要经常经组织本部门员工坐谈和交流,每周不得少于一次。

三、干部储备与选拔。

第九条储备与选拔干部,必须符合把管理队伍建设成为坚持地华基本理念、基本政策和基本思想,忠诚于地华事业,具有领导与协调各组织共同建设地华的能力,以及结构合理、团结奋进的管理集体的要求。

第十条储备与选拔的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坚决执行地华集团的基本理念和各项政策,在地华事业的建设中艰苦创业,做出实绩。

(二)以公司目标为自己的奋斗目标,认同公司的价值观,能够发扬企业精神。

(三)具备扎扎实实、踏实稳健硬朗的工作作风,经受得起各种挫折、困难的磨练。

(四)坚持务实求真,开拓创新,能够运用系统思维,结合本部门实际,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反对形式主义。

(五)有强烈的上进心、责任心和事业心,有实践经验,有胜任管理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六)在本职岗位上有良好的业绩,在平时工作中能和其他部门进行有效沟通,能团结本部门的员工,充分发挥团队的作用。

(七)控制成本,节约物料,取得良好效益。

(八)能够热爱企业、爱惜公物、厉行节约。

第十一条实行干部储备与训用结合制。集团公司人力资源中心负责公司干部储备与培育的总体规划与管理

(一)实行干部层次储备制。采用"全方位推荐+专业化储备+动态化管理"相结合的方式储备人才。储备与推荐工作实行"责任连带制和错误追究制"。

(二)实行干部成长规律储备制。采用"成长期+锻炼期+使用期"分层次培训的方式储备人才。

(三)实行干部能力积累储备制。采用"基层岗位+关键岗位+岗位轮换"相结合的方式锻炼并储备人才。

(四)实行干部训用结合制。实行领导干部任职期内培训与使用相结合的方式培育人才。

(五)对储备干部实行岗位模拟制,对储备干部进行"岗位培训+案例分析"相结合的方式。

四、干部的任用。

第十二条干部任免原则。

(一)公正、公平、公开、合理。

(二)"忠诚"、"能力"、"团队精神"。

(三)以德为先,任人为贤。

(四)能者上、平者让、庸者下。

(五)以内部选拔为主,外部聘用为辅。

(六)以竞聘上岗为主,推荐上岗为辅。

(七)干部任用坚持"六个选择法"原则。

(八)坚决免职、保留待遇、再给机会。

对于因工作安排需要及其他原因决定免职下来并直接进入再培养阶段的分(子)公司部门总经理,保留原待遇三个月,三个月后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的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干部任职要求做好以下工作

(一)前任遗留下来的工作

(二)。

本人在任期间的工作

(三)下任铺平发展的道路。

第十四条实行干部逐级晋升制度。

提任各部门、分(子)公司总经理助理级(含)以上管理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两个(含)以上下级职位任职经历。

第十五条实行干部任职实习期制度。

干部就任新职的实习期一般为六个月。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任前职级安排工作

第十六条干部任用纪律。

实行评委负责制和干部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用人失察失误或违反下列用人纪律造成严重后果,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追究相关责任责任

(一)不准在后备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泄露酝酿、讨论干部任免的情况。

(二)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封官许愿,营私舞弊,或打击报复。

五、干部轮岗与考评。

第十七条实行干部轮岗制度。

(一)各部门、分(子)公司科助级(含)以上干部实行轮岗锻炼与培养,并对干部轮岗后的绩效实施跟踪考评。

(二)轮岗要求:

同一分(子)公司部门的正副职一般不同时易地轮岗

干部轮岗可以在集团公司不同行业分(子)公司之间、集团总部各部门之间、分(子)公司与集团总部各部门之间进行。

第十八条实行干部分级考评制。

(一)集团公司总部科级(含科长、副科长、科长助理)以上干部、各分(子)公司总经理助理级(含)以上干部及后备人才的考评工作集团公司人力资源中心负责组织执行。

(二)集团公司总部科级以下干部、各分(子)公司总经理助理级以下干部的考评工作部门、各分(子)公司人资科(人事助理)负责组织执行。

第十九条实行干部综合考评制度。

采用3600评价方式综合考评干部工作态度、业绩与潜力。

六、干部的异动。

第二十条干部的异动管理

干部的异动管理中,新任、迁调、借调、晋升与解聘按《人事异动管理制度》执行;免职、辞职、降职与轮岗按本条例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实行经营管理干部离任审计制。

各分(子)公司、在建工程、供应、销售等经营性部门总经理离任后,由集团公司财务部按国家相关规定对离任人员在职期间经营管理活动进行离任审计。

第二十二条实行干部交接备案制。

(一)干部在离任现职时以及就任新职前,须与续任者进行详实的工作交接。交接内容含在职时的人、财、物、信息等各类工作事项。

(二)干部交接内容须形成正式的书面交接文件,一式三份进行正式备案;交接双方各执一份,第三份交由所在的分(子)公司部门办公室存档备查。

各分(子)公司部门总经理级干部及各级财务总监的书面交接材料还应复印一份交到集团公司办公室存档备查。

第二十三条实行干部异动审批、备案制。

(一)集团科级(含科长、副科长、科长助理)以上干部、各分(子)公司总经理助理级(含)以上干部的任命、迁调、轮岗、升(降)职、免职与解聘,须经集团董事会合议核准,并经董事长审批同意后执行。

(二)各分(子)公司科级(含科长、副科长、科长助理)干部的任命、迁调、轮岗、升(降)职、免职与解聘,须经过集团人力资源中心核准,并经分管人事的总裁助理审批同意后执行。

(三)各分(子)公司部门科级以下干部的任命、升(降)职、免职与解聘,须经各分(子)公司部门总经理审批同意后执行,并在集团公司人力资源中心备案。

七、干部的挂职、降职、免职与辞职。

第二十四条干部挂职制度。

工作能力较弱或其他原因,不能完成集团公司下达的经营与管理线性指标的,应予以挂职考察。挂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原职务标准执行。

第二十五条干部降职制度。

工作能力较弱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降职使用。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六条干部免职制度。

(一)管理者渎职或不称职。

(二)经营严重亏损。

(三)关键管理指标未达到集团公司要求的线性指标。

(四)品德败坏,行为有损集团公司声誉。

(五)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集团公司财产、亲自或让他人索取(收受)贿赂。

(六)挪用集团公司资金归个人使用或借贷给他人;擅自将集团公司资金以个人或他人名义开立帐户储存;擅自以集团公司财产提供担保。

(七)未经集团公司同意,亲自或授意他人从事与集团公司相竞争的业务;擅自将集团公司商标或其它知识产权转让给他人使用。

(八)泄露集团公司的商业秘密。

(九)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干部辞职制度。

(一)自愿辞职,是指干部因个人或者其他原因,自行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二)引咎辞职,是指管理干部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不宜再担任现职,由本人主动提出辞去现任管理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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