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司法体制改革的调研

一、如何完善民事和行政诉讼法律监督的范围、程序和措施。

民事、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民检察院的一项基本职权,也是我国诉讼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我国《宪法》和《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以法律的形式赋予检察机关民事和行政诉讼活动中的监督权和抗诉权,这对保障诉讼的公正、合法具有重要作用。

(一)完善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的范围和程序。1.明确检察机关对行政诉讼的监督起诉阶段开始。2.确定检察机关的行政诉讼活动参与权。3.补充检察监督方式,赋于检察机关上诉程序抗诉权。4.规定检察机关调查取证权和保全证据权。

(二)完善民事法律监督的范围和程序。1.建立民事检察监督的开放性体系。结合近年来各级检察机关开展民事检察工作的实践,我国民事检察监督方式应包括“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三大方式。(1)事前监督。(2)事中监督。(3)事后监督。2.把调解列入民事检察监督的范畴。3.对于民事和行政诉讼监督程序中的相关问题作出具有实践可操作性的明确规定。(1)进一步细化检察机关抗诉案件的标准。(2)确定抗诉再审案件的审理范围。(3)明确检察机关提出抗诉案件的审级,立法上应明确,再审抗诉案件的管辖法院应当为受理抗诉的人民法院。

(三)强化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措施。完善立法,尽快制定统一、明确的司法解释,为强化法律监督提供法律依据。一是从立法上进一步完善检察监督的法律体系;二是尽快补充完善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中未完善的内容;三是尽量细化与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监督相配套的有关操作细则;四是鉴于目前检、法两家司法解释相互矛盾和公、检、法、司各行其是的现状,建议全国人大统一司法解释权,以立法的形式加以确定,明确规定司法解释权的归属,以减少不必要的磨擦,确保司法活动的高度统一和公正。

二、如何优化职务犯罪侦查权的配置,提高查办职务犯罪大案要案能力,加强对办理职务犯罪案件的监督制约。

(一)提高侦查决策能力。1.充分收集信息,制定侦查决策。2.精心谋划,实施侦查决策。侦查组织指挥的角度讲,侦查决策的推行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1)依照侦查决策发布侦查号令。(2)按照决策调度侦查活动。

(二)加强职务犯罪侦查指挥机制建设,从体制上保证上级院对下级院的统一领导。1.加快侦查指挥中心的建设侦查指挥工作是侦查改革的重点内容,侦查指挥机制建设,主要是解决侦查指挥的组织形式和运作方式问题。2.充分发挥侦查指挥中心的指挥功能上级领导下级检察体制的根本原则,体现在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中,就是要保证上级侦查指挥中心对下级院案件进行有效管理,实现统一领导、统一指挥、统一部署,以及达到对下级侦查办案指挥灵敏、高效、有力,和为下级院的侦查工作排难解忧,搞好服务等方面。这样既可加重上级院的责任,也能满足下级院的实际需要。

(三)加强侦查协作机制建设。1.加强系统内部协作机制,从体制上保证全国检察机关侦查工作“一盘棋”运作。2.健全外部协调机制,加强和规范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

三、如何完善下级检察机关领导体制。

(一)完善检察机关领导干部的产生程序。

按照党的十七大关于“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要求,根据党管干部的原则,结合检察机关领导体制的特点,应当在坚持现行的干部管理体制的前提下,完善地方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产生程序,以强化上级检察院对下领导和管理职能。具体改革设想是,赋予上级检察院对任用下级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等领导职务的提名权。在党内,建议规定,检察长人选由上一级检察院党组行使提名权,但须征得同级党委同意;副检察长人选,上一级检察院党组和同级党委均可提名,一方提名须征得另一方同意。同时,在法律上规定,地方各级检察院检察长的人选由上一级检察院检察长提出,同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后,由上一级检察院检察长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副检察长的任免,由本院检察长提出,报经上一级检察院检察长批准后,提请同级人大常委会任免。

(二)完善上级检察院下级检察院的业务领导制度。

从我国检察机关的性质及其履行职责的现状来看,要保障检察权的依法公正行使,维护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必须通过司法体制改革加强上级检察机关下级检察机关的业务领导,特别是加强高检院对地方各级检察院的业务领导。强化上下级检察机关之间的业务领导,最基本的前提是明确领导范围和领导方式。借鉴国外做法,结合我国检察工作实际,建议通过修改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上级检察院可以撤销、变更下级检察院的决定;上级检察院可以办理下级检察院管辖的案件,也可以将本院管辖的案件交由下级检察院办理,还可以将下级检察院办理的案件指令移送其他检察院办理。对于上级检察院的决定,下级检察院必须执行,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建立下级检察院上级检察院报告工作的制度。

强化检察机关下级领导关系,首先应当提高上级检察院及时、全面地了解掌握下级检察院工作情况的能力。为此,应当建立下级检察院上级检察院报告工作的制度。同时,考虑到各级检察院检察长作为检察机关首长在本院行使检察权的范围内负有重要职责,检察长履行职责的情况对各检察院的工作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也有必要建立下级检察院检察长上级检察院检察长述职等制度。

四、如何完善检察经费保障体制。

(一)公开公用经费保障标准的落实情况。

(二)严格监控中央财政补助专款的使用情况。

(三)加强科技装备建设。

(四)对高检院《人民检察院2008——2010年科技装备发展规划刚要》的贯彻落实意见。1.在信息化建设装备方面,重点增加投入;2.增加办案用车。

五、如何完善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

(一)不起诉的适用范围。1.绝对不起诉。2.相对不起诉。3.存疑不起诉

(二)相对不起诉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我们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亲友之间、邻里之间、同学同事之间引发的轻微刑事案件,若主观恶性小,初犯、偶犯,双方当事人达成谅解的,本着“冤家宜解不宜结”的精神,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作出相对不起诉,尽可能地消除对立面,减少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1.对因同学之间矛盾引发的轻微刑事案件依法适用相对不起诉。2.对亲属之间发生的轻微刑事案件依法适用相对不起诉

(三)相对不起诉完善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意义。

在当前全面建设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着重于从宽,在审查起诉环节的一个重要体现是依法适用相对不起诉。相对不起诉虽然仅是刑事诉讼中起诉阶段的一个制度,却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和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具有积极的价值和意义。

一是相对不起诉制度节约司法资源,符合诉讼效率原则。

二是相对不起诉制度符合刑罚的个别化和轻刑化的刑事政策,符合现代刑法民主思想。

三是相对不起诉制度有利于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作者:梁晓杰 来源:活力 2009年1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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