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刑事缓刑法律制度之完善

论; 文; 摘; 要。

本文着重论述了我国缓刑适用的前提条件、实质条件和限制条件。判断“确实不致危害社会”的客观标准是犯罪情节,主观标准是悔罪表现。最后,阐述对缓刑法律制度的完善。

缓刑,是指对被判处一定刑罚犯罪分子,在一定期间内附条件不执行原判刑罚的一种刑事制度。它的特点是在判刑的同时宣告暂不执行刑罚,但在一定时间内保留执行刑罚的可能性。作为一种刑罚执行思想,缓刑应该说是与主张目的刑、教育刑的刑法新派学者的观点相一致。缓刑最早产生于英国,但作为一种刑罚执行制度,它是起源于1870年美国波士顿的缓刑法。 缓刑有两种制度,一种是缓宣告,另一种是缓执行。我国刑法中的缓刑,采用的是缓执行制度。具体指人民法院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认为暂不执行原判刑罚,确实不致危害社会的,在一定考验期内,暂缓执行原判刑罚的制度。缓刑制度在实践中对教育改造罪犯,使之改过自新,预防重新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了重大作用。在依法治国的今天,缓刑制度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然而,缓刑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某些具体问题,难以达到缓刑的真正价值目的。笔者认为,应结合我国的司法实际,确有必要对缓刑制度的改革和完善进行必要的分析。

关键词:缓刑; 适用 条件; 建议;。

缓刑,是指对被判处一定刑罚犯罪分子,在一定期间内附条件不执行原判刑罚的一种刑事制度。它的特点是在判刑的同时宣告暂不执行刑罚,但在一定时间内保留执行刑罚的可能性。作为一种刑罚执行思想,缓刑应该说是与主张目的刑、教育刑的刑法新派学者的观点相一致。缓刑最早产生于英国,但作为一种刑罚执行制度,它是起源于1870年美国波士顿的缓刑法。 缓刑有两种制度,一种是缓宣告,另一种是缓执行。我国刑法中的缓刑,采用的是缓执行制度。具体指人民法院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认为暂不执行原判刑罚,确实不致危害社会的,在一定考验期内,暂缓执行原判刑罚的制度。缓刑制度在实践中对教育改造罪犯,使之改过自新,预防重新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了重大作用。在依法治国的今天,缓刑制度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然而,缓刑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某些具体问题,难以达到缓刑的真正价值目的。笔者认为,应结合我国的司法实际,确有必要对缓刑制度的改革和完善进行必要的分析。

一、我国刑事缓刑适用条件。

我国刑法第72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第74条规定:“对于累犯,不适用缓刑。”据此可知我国刑法中缓刑适用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一)适用的对象必须是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这可以说是缓刑适用的前提条件,不具备这一条件,缓刑适用于就会无从谈起。对此笔者认为应明确两点:

1、必须是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才可以考虑适用缓刑。其他主刑,如超过3年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都不能适用缓刑,因为处这些刑罚犯罪分子所犯的罪行都是严重犯罪;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由于不被关押,放在社会上一样可以对其进行考察,没有必要适用缓刑;对于附加刑,不管是独立适用,还是附加适用,都不适用缓刑。;。

2、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是指宣告刑,而不是法定刑。其一,我国刑法规定的法定刑幅度比较大。绝大多数犯罪都挂有多个刑种或跨有较长刑期,如果依法定刑为准,就会使缓刑适用范围大大减少,不利于缓刑的积极作用的发挥。其二, 依宣告刑为标准,更能体现缓刑的要求,实现缓刑的积极作用。宣告刑较法定刑而言,更能体现具体犯罪的个性差异,因为宣告刑是法官在综合考虑被告人犯罪的客观危害及人身危险性的基础上而综合具体案情得出来的。缓刑适用的依据是在考虑犯罪客观危害的同时,更加注重犯罪人主观恶性的大小。如果犯罪人主观恶性较大,再次犯罪的危险性很强,法官就会在法定刑幅度内处较重的刑罚,反之,就会处较轻的刑罚

(二)适用的标准必须是根据“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犯罪分子“确实不致危害社会”。这是缓刑适用的实质条件。某一犯罪分子虽然被判处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但并不一定必然会引起缓刑适用。只有当他具备适用缓刑的实质条件时,才会被适用缓刑。如何理解“确实不致危害社会”?根据刑法规定,只能从犯罪情节悔罪表现这两个方面来把握。

1、犯罪情节是“确实不致危害社会”的客观标准。

犯罪情节,通俗地讲,就是关于犯罪的各种事实情况。作为判断行为人是否“确实不致危害社会”从而决定缓刑适用犯罪情节,笔者认为,应以直接反应犯罪行为客观危害情况的各种事实情况为准,不宜包括犯罪成立后,行为人的各种表现。换言之,这里的犯罪情节应是侧重于实施犯罪行为时及其以前行为人的各种主、客观事实情况,包括犯罪时间、犯罪地点、犯罪对象、犯罪手段、犯罪目的、犯罪动机、犯罪危害犯罪数额等等。这里的犯罪情节,不管其内容是表现主观方面的问题还是反应客观方面的问题,都是客观存在事实情况,是已被固定下来的,易于把握的客观情况。此时的犯罪情节,可以说是判断“确实不致危害社会”的客观标准。

2、悔罪表现是“确实不致危害社会”的主观标准。

犯罪分子适用缓刑时,还要注意犯罪分子的悔罪表现。罪犯的认罪及悔罪表现,反映了被告人归案后的主观恶性程度及认罪态度的好坏,被告人认罪,不仅如实交待自己的罪行,而且还积极检举他人的犯罪事实,同时被告人在交待了全部的犯罪事实后,陈述自己所犯罪的事实,主动采取措施减少、弥补或者挽回其所犯罪行所造成的损失,并在内心深处深刻认识所犯的罪行,有真诚的自我谴责、反省等才算是悔罪表现,这也是在审判实践中应注意和把握的标准。

判断行为人是否“确实不致危害社会”,必须坚持客观标准与主观标准的统一,注意防止走向极端。《刑法》第72条规定,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由此可见,缓刑适用中“确实不致危害社会”标准的认定,是以被告人犯罪情节悔罪表现为依据的。但是,被告人悔罪表现是其在犯罪后对自己所犯罪行悔悟的具体表现,是一种主观意识,而犯罪情节则是由被告人的动机、目的、手段、后果等诸方面来决定的,显然后者比前者更具有客观真实性。因此,在适用缓刑时,首先应当考虑的是犯罪情节,其次才是悔罪表现。过分强调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中的作用是非常不妥的。在考察“确实不致危害社会”时,要反对两种不良倾向:一是唯客观表现论。不顾犯罪人主观上是否悔罪,被犯罪人一时一事的表面现象所迷惑而适用缓刑。二是唯主观表现论。只要犯罪人主观上有悔罪表现,无视犯罪客观行为危害程度而一味地适用缓刑。在犯罪情节悔罪表现与“确实不致危害社会”的关系中,“确实不致危害社会”是核心,犯罪情节悔罪表现是“两个基本点”,是认定被告人适用缓刑后是否不致危害社会的客观基础。

(三)被适用缓刑犯罪分子必须不是累犯

具备了前提条件与实质条件,也并不一定会引起缓刑适用。因为刑法规定,只有在犯罪分子不是累犯的情况下,才可以适用缓刑。这可说是缓刑适用的限制条件。累犯是指实施犯罪以后,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再次实施犯罪犯罪人。累犯有普通累犯与特别累犯。普通累犯又叫非同种累犯,特别累犯又叫同种累犯。这两种累犯的构成条件有所不同。特别累犯要求前后所犯的是同一种犯罪,普通累犯则没有这样的要求。在我国,特别累犯只有两种:刑法总则部分规定的危害国家安全罪累犯,刑法分则356条规定的毒品犯罪累犯。除了这两种特别累犯外,其他的都是普通累犯累犯由于主观恶性深,屡教不改、不易改造,所以不能适用缓刑

二、我国刑事缓刑法律制度在司法实践中表现出来的不足。

由于我国刑法规定的缓刑法律制度的适用,应当说是比较原则,缺乏具体的适用操作规定,也为法官的自由裁量带来很大的随意性,因而,在司法审判实践中存在以下不足。

1、适用缓刑只注重被告人案发后的悔罪表现,而不综合考察被告人的一贯表现等其他有关情况审判实践中,只注重被告人案发后的悔罪表现,而不综合考察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条件、被告人与被害人的关系,以及被告人的一贯表现等这些与案件有关情况,往往很难准确、全面认识被告人是真诚悔罪,还是虚假悔罪,是否确实不致危害社会。否则,一旦对虚假悔罪的人适用缓刑,就会产生不良的社会后果。

2、忽视适用缓刑的实质性条件,被宣告缓刑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重新犯罪率上升。在审判实践中,有的将孕妇、患重病、家庭生活困难、工作需要等作为适用缓刑的理由;而不注重分析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不综合考证被告人悔罪表现,不全面了解被告人回归社会后的改造环境。致使部分被宣告缓刑的罪犯,缺乏对社会的负疚感,不能珍惜对他们不予关押的宽大处理,在缓刑考验期内,违法违规,再犯新罪。从而严重损害了缓刑制度的信誉和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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