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探视权存在的问题及执行

摘要:随着离婚案件的逐年上升,离异双方在子女探望问题上的纠纷大量增加。

在实践中,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会因各种情况而拒绝对方探视子女,在何种情况下是可拒绝对方探视探视权是否仅仅限于直接抚养的父或母?探视权是否有限制?申请人申请法院执行,而探视权是具有长期性,申请人申请法院执行是否能得到较好的效果?笔者认为处理此类纠纷最好方法为调解… … 等等。

下载论文网   关键词:离婚 监护权 扶养 探视 执行      ▲▲ 一、探视权问题的客观存在      夫妻离婚后,夫妻关系就此终结。

但是双方的矛盾并未随着婚姻的解除而消灭,矛盾的焦点大部分转移到孩子身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修改前第二十九条规定:“父母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但在实际生活中,离婚的一方坚持要求探视孩子。

可是另一方会鉴于他们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矛盾,阻止对方探视子女

针对这一问题,经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修正已实施。

但是该规定也存在一定的不足,使得人民法院执行探视权时有较大的难度。

▲▲ 二、设立探视权的不足      1 . “探视权”并不完全等同于“探望权”   有的学者认为,探视权在法律解释上的应当包括“访问、见面、互通书信或电话、赠送礼物、交换照片及至短期同居①。

有的学者认为,探望权?D 是指父母离婚后,不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享有对该未成年子女进行看望以及接待的权利②。

2 .探视权的主体范围过窄。

笔者认为主体过于狭窄,应当是最近亲属都享有探视权

根据《 民法通则》 第12 条规定的近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即除了父或母外,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都应享有探视权利

这样就可以更大范围的延伸探视权的主体。

3 、探视权最大的争议是探视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对于探视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婚姻法》 及相关的司法解释都没有具体明确的规定。

▲▲ 三、探视权执行问题      按照法律有关规定,当发生探望权利纠纷时,首先应该由当事人双方协商,双方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情况下,才由人民法院酌情进行判决。

事后,当事人又向人民法院请求变更的,应如何处理?《婚姻法》 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对此并无直接规定。

对此目前法学界有不同看法。

有的学者认为,探视权行使的时间、方式问题是个容易发生变动的事情。

仅此个别问题就再次或数次诉诸法院,不断进行变更的话,会造成司法资源的极大浪费,也不利于当事人之间矛盾的解决③。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发表了新世纪人民法院的主题:“公正与效率是审判工作的世纪主题”,确定了新世纪司法工作目标④。

在确保公正的前提下尽量加快案件的执行速度,节约执行的成本,以最快的速度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

因此对此类纠纷不宜受理。

1.探视权是一种复杂的多方法律关系   其主体包括权利人、子女及原来的配偶。

如果不存在不适宜权利人行使探视权的情况,那么他人即无权干涉。

从这种意义上来说探视权是一种形成权⑤。

权利人与原配偶之间、权利人与子女之间、以及配偶与子女之间,上述的几种主体之间构成探视权复杂的多方法律关系。

2.探视权的实现应有强制力作保障   如果只有公正的裁判而没有强有力的执行,当事人的权利就难以落实。

审判工作为经济建设、为社会服务的宗旨就难以落实⑥。

执行工作和审判工作构成法院的两大主要工作,两者在司法活动领域处于并列的关系,不可偏废⑦。

光有法院的判决而没有强制力作保障,那么行使探视权将无法实现。

行政强制力是实现民事请求权给付之权能。

谓之民事执行权,民事执行权属于国家权力范畴⑧。

3.探视权执行时间具有长期性   探视权执行与其他民事案件的执行不一样。

其他民事案件的执行,往往是一次就执行完毕,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即归于消灭,具有明确的履行期限。

▲▲ 四、作者的观点      (一)法院执行过程中以说服、疏导等思想教育工作为主要手段,尽量使被执行人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因为这涉及到子女的人身权,也会对子女今后生活、成长以及性格的形成产生重大的影响。

如果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在是否允许对方探视子女的问题上存在分歧或对立情绪,即使法院作出探视的判决,也不会得到比较到位的执行

最终还是会损害子女的合法利益,不利于其健康成长。

法院在处理此类纠纷时,要做好法制宣传工作,使被执行人认识到协助权利人实现探视权是其一项法定义务,排除其思想障碍,耐心细致做好说服工作

(二)在说服教育无效的情况下,应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众所周知,强制执行是一项政策性、思想性很强的工作

由于被执行人不发履行义务的原因很多,所以,在执行探视权过程中,一方面着重保护申请人的权利,按照强制执行法的规定,强制实现申请人的探视权

另一方面,要保护被执行人的合法权利

强制执行是对申请执行权利予以保护的有力手段,而说服教育是对被执行权利予以保护的有效途经。

参考文献:   [1]谭玲:《 强制执行法原则研究》 ((东方论坛》 2001 年第8 期   [2]陈荣宗:《 强制执行法》 三民书局2000 年第1 版   [3]梁慧星:《 民法总论》 法律出版社1996 年第1 版   (责任编辑:何小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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