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管理中“大调解委员会”社会矛盾化解机制研究

社会管理,外文名称public administration,主要是政府和社会组织为促进社会系统协调运转,对社会系统的组成部分、社会生活的不同领域以及社会发展的各个环节进行组织、协调、指导、规范、监督和纠正社会失灵的过程。社会管理在广义上,是由社会成员组成专门机构社会的经济、政治和文化事务进行的统筹管理;在狭义上仅指在特定条件下,由权力部门授权对不能划归已有经济、政治和文化部门管理的公共事务进行的专门管理。

摘要:转型期社会矛盾频发已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和发展,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社会管理的重大课题。大调解机制作为化解新时期社会矛盾的一种全新手段其运行对解决社会矛盾化解社会冲突成效显著。论文对这一机制进行描述和分析,并思考其完善措施以期能促进其在社会管理中作用的发挥。

关键词:社会管理;大调解委员会;矛盾化解

转型期社会结构日益分化,利益格局不断调整,社会深层次矛盾和冲突不断凸显和加剧,社会矛盾频发已严重影响社会秩序的良性运行,危及社会稳定。社会矛盾是人类社会中的个人和群体,在维护各自利益的过程中所出现的对立和冲突,并导致不同程度的社会秩序非和谐状态。社会管理主要是政府和社会组织为促进社会系统协调运转,对社会系统的组成部分、社会生活的不同领域以及社会发展的各个环节进行组织、协调、指导、规范、监督和纠正社会失灵的过程。为更好地化解社会矛盾,维持社会系统的正常运转,必须不断创新社会管理手段与机制。大调解委员会是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由政法综合治理部门牵头协调、司法行政部门业务指导、调解中心具体运作、职能部门共同参与,整合各种调解资源,对社会矛盾纠纷协调处理的一种创新机制。作为一种综合了多种矛盾化解手段的创新机制楚雄市调解委员会矛盾化解工作上取得了较大成效,较好地分担了人民法院的压力,维护了社会的和谐安宁。三年来,受理各类纠纷共计1106件,调解率达到百分之百,其中,成功调处纠纷共计1023件,调解成功率大于92%,涉及人员死亡的纠纷有144件,赔偿金额超过5800万元,协议履行率达到了100%,在此期间,人民法院受理的民商纠纷下降了37%,上访案件下降了4%,社会矛盾化解效果显著。

一、楚雄市调解委员会运行现状及成效分析。

(1)构建了覆盖全市各层面的人民调解网络。

调解委员会构建的人民调解网络是展开社会矛盾调解的基础。转型时期社会矛盾发生原因较复杂、产生矛盾的领域更广泛、社会矛盾的主体多元化,这就需要构建起横向上相互沟通,纵向上有效协调矛盾化解网络以应对日益复杂的社会矛盾楚雄市调解委员会以原有人民调解为基础,综合行政、仲裁、司法、行业协会调解等四种矛盾纠纷调解手段,建立了一个横纵交织的调解网络:横向上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法院、公安机关、仲裁委员会、妇联及其它行政机关、行业协会,加强了各类矛盾化解部门之间的交流、配合;纵向上,市人民调解委员会下设九大行业纠纷调解机构(即劳资、医患、教育教学、物业管理、征地拆迁安置、企业改制、交通事故、环境资源、土地流转九个纠纷调解机构)及15个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15个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下辖20个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辖有231个居民调解小组、162个小区调解委员会、489个驻楚中央、省、州属单位、365个市属单位人民调解委员会)、131个村人民调解委员会(辖有2598个村民调解小组)。

(2)建立起多部门多组织共同参与的调解机制

在大调解委员会机制下,一是人民调解委员会作为整个机制的管理主体,通过下辖的九大调解机构、上千调解小组负责化解基层复杂的社会矛盾;二是法院对进入司法环节的纠纷进行司法调解,并对人民调解委员会提供司法帮助;三是行政机关根据相应的法律、规章,灵活处理矛盾纠纷,并对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相关政策的解读;四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等行政仲裁机关可采取仲裁手段化解部分矛盾纠纷;最后一些社会团体及组织协会发挥自身影响力,协助化解一些矛盾纠纷,如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可联合相关政府部门,共同化解消费争议方面的矛盾纠纷

(3)形成了市级党政组织统一领导的机构体系。

调解部门多元、调解资源多样需协调和分配好各部门之间的职责关系,有效地协调能够避免调解工作陷入混乱以更有效进行社会管理。大调解委员会形成了由市级党政组织统一领导的调解体系,即楚雄市市委、市政府共同负责大调解委员会的统筹工作,协调调解组织之间的职责关系。楚雄市司法局负责安排大调解委员会的具体工作,表现为:楚雄市调解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均由楚雄市市委、市政府的主要领导担任;委员由20多个司法部门和行政部门的负责人担任,其中,楚雄市司法局局长还兼任大调解委员会的办公室主任;相关行业、部门的分管领导兼任九大行业纠纷调解机构的主任。楚雄市调解委员会各主要职位均由市级机构的一把手或二把手担任,他们能够利用行政权威协调调解部门的职责关系,整合各类矛盾化解资源,从而提高社会矛盾化解合力。

(4)使社会矛盾调解工作有法可依。

调解委员会机制为明确法律依据,把《人民调解法》作为自身运作的主要法律依据,《人民调解法》为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设立提供保障,其规定对企事业单位依法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的任用、处分、保障,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应对人民调解提供财政上和业务上的支持,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司法确认制度等方面都作出了详细规定。由此,楚雄市调解委员会机构设置到实际运行及调解效果,都避免了无法可依的尴尬处境,在维护法律权威的同时,也保证了调解工作的高效。

二、完善大调解委员会机制有效提高社会管理能力的措施思考。

楚雄大调解委员会在运行过程中已产生显著成效,对促进化解社会矛盾力量的整合,提高社会管理水平极为有效。充分完善大调解委员会机制应注意以下几点。

(1)加强部门及地域间的沟通交流,实现资源共享。

调解资源的集中能使政府和社会组织妥善应对各种复杂的社会矛盾。为此,各调解部门之间应建立一个畅通的沟通渠道,以便于进行调解资源的共享。首先,利用计算机等现代技术实现部分调解资源的电子化。化解社会矛盾调解资源包括政策、法律知识以及各调解组织在具体实践中积累的经验,而这部分资源完全可以实现电子化存储,如此,各调解组织便可忽视地理因素,共享各方的调解资源。其次,组织各调解机构的人员进行集中学习和观摩。一方面,作为调解资源中宝贵的人力资源,优秀的矛盾纠纷调解员可以通过举办讲座的形式对来自各个调解机构的人员进行教导,另一方面,其他矛盾纠纷调解员人员也可以通过观摩优秀调解员的具体工作方法来学习相关的调解技巧。最后,采取联合办公的方式来联合各机构调解资源。对于一些重大、跨地域的矛盾纠纷,需要联合多种调解机构的力量和资源共同化解,采取联合办公的方式,即划定一个小区域,让包括行政部门、司法部门、社会机构在内的各个矛盾化解组织通过设点的方式进行联合办公,以便各方人员相互间能提供充足的支持,实现矛盾的快速化解

(2)强化工作链接,协调好各调解手段之间的关系。

有效化解社会矛盾,完善大调解机制的目标要求协调好各调解手段的关系,加强相互之间的有效连接。为此,要加强矛盾调解前、调解中、调解后各调解手段之间的有机联系。首先,应建立健全矛盾纠纷调解前的分流机制。面对不同矛盾纠纷,首先要弄清矛盾的性质、冲突严重程度,而后将矛盾分流到合适的调解机构进行化解。如信访部门可以筛选公众反映来的矛盾纠纷,将其中案情简单、矛盾不是十分突出的纠纷转交给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其次,建立健全矛盾调解过程中的衔接机制,明确各调解手段之间在矛盾化解工作上的分工与配合。最后,建立健全矛盾纠纷调解后的反馈机制,将矛盾化解全程中的经验教训在各个调解部门间进行共享,促进各调解部门之间开展更为紧密地合作。

(3)完善社会监督机制,确保调解工作合法、高效。

社会矛盾化解最终要能使公众满意,达到缓解社会问题,调解社会关系并最终维持社会秩序的目的。因而,对于大调解委员机制来说,来自社会方面的监督不可或缺。但是,调解工作的保密性又要求社会监督不能太过深入,不能侵犯矛盾双方的隐私。为此,首先要加强社会公众对大调解机制的认识程度和监督意识。这就要求对大调解机制进行有效的宣传。只有宣传做到位了,大调解机制才能为更多的社会公众所了解。而公众只有对大调解机制有了一定的了解,才会认可它,接受它,并对它的日常运行进行监督。其次,要完善社会力量对大调解机制中行政力量的监督机制。大调解委员会可通过设立网站及时更新本机构的人员任用、机构设置、运行程序、财政运行等相关信息,利用社会监督来防止行政权力的膨胀,保证调解工作合法合理地进行。最后,完善社会力量对大调解机制各类工作人员的监督机制

(4)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为大调解委员会机制提供充足保障。

社会管理的依法治国原则要求大调解机制不仅合理且合法。大调解委员会机制从产生至今,化解了无数社会矛盾,满足化解社会矛盾的形势需求,其存在具有一定合理性,然而,它的合法性却有待加强。为此,首先应当出台专门的法律法规认同它的存在,规范它的组织结构并赋予它一定的法律定位,让它时刻都保持着对社会公众的威信力。其次,要在法律上规范大调解委员会机制的运行程序,力求调解的公正、透明。一方面要严格规范调解员与矛盾双方的接触形式,防止腐败行为的滋生;另一方面,要对调解员的调解工作做好记录,包括电子记录和纸质记录,确保调解工作能经受住来自各方面的审查。最后,要在法律上赋予调解协议更强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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