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房屋拆迁的行政法思考

城市房屋拆迁行政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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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近年来,城市房屋拆迁已经成为改善城市形象的重要工程。然而由于多次房屋拆迁恶性事件的发生,当前我国城市房屋拆迁过程中暴露出了越来越多的行政法问题。本文在分析城市房屋拆迁特点的基础上,分析了城市房屋拆迁存在的行政法问题。并针对这些问题,笔者提出了完善我国城市房屋拆迁行政制度的建设性建议。  关键词 城市房屋拆迁 行政暴力执法  作者简介:董志斐,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检察院,国际法硕士。  论文联盟一、引言  对暴力拆迁暴力抗拆的事件,地方政府经常讲有些钉子户趁机敲诈,狮子大开口,以此来证明强制拆迁的合理性和必要性。更有甚者,在强拆导致恶性事件后,网上还爆出官员,为强拆辫护的惊人论点:没有强拆就没有中国的城市化,没有强拆就没有新中国,以此来弥补暴力拆迁带来的负面影响,推卸责任。虽然,我们可以想象到一些钉子户希望获得更高补偿事实的存在。但据事后掌握的真实情况看,被拆迁方抗暴力拆迁的主因大多是政府应允的补偿无法满足其合理、合法的要求,且没有辩论余地。政府和房地产商悍然采取的强行拆迁措施,将被拆迁者逼进了极端的状态暴力抗法。透过被强拆的废墟,那些骇人听闻的强拆事件背后的行政法问题尤其值得我们深思。

代写论文   二、房屋拆迁过程中的暴露的行政法问题  (一)行政法定原则的缺失  行政法定原则是指任何行政权力的来源和作用都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然而,当前在我国现行的有关拆迁的法律文件中,存在许多与我国《宪法》相冲突的情况。《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17条规定: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没有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而我国《宪法》第13条规定的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宪法》的规定相违背。  (二)行政均衡原则的缺失  行政均衡原则是指以平等对待、禁止过度和信赖保护等原则来权衡各种利益关系以保障拆迁工作顺利开展的原则。然而当前我国在践行行政均衡原则上存在着问题。我国宪法第33条明确规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而我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6条规定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规定中的取得房屋许可证往往会以政府作为后台与被拆迁人强制性谈判,与《宪法》规定相左。   (三)行政正当原则的缺失  行政正当原则主要是指行政行为保障评估公正而要求行政部门遵循法律程序以及接受监督的原则。然而我国当前的房屋拆迁工作从立法到实践均不能完全贯彻此原则我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24条的规定: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而我国房地产评估工作绝大多数都是由政府人员进行评估,在很大程度上回影响评估工作的客观公正。  三、完善城市房屋拆迁行政制度的之构想  哈耶克曾说:在现代社会,保护个人免受强制之害的基本条件,并不是私有财产权,而是他能够实施任何行动计划的物质财富决不应当处于某个他人或机构的排他控制之下。我国城市化的进程需要拆迁,没 代写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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