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项目经理部设立撤销规范

项目经理部设立与撤销规范适用范围:项目经理部的设立与撤销规范目的:明确项目经理部的性质,规范其设立与撤销的时间、权限及程序等。

第一条:项目经理部是:(1)公司针对一个独立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而设立的管理机构;(2)公司的一个非常设机构;(3)公司的一个部门级单位。

第二条:一个独立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一旦正式立项(以与土地方签署《土地开发协议书》为准),则应及时成立"XX(项目名称)项目经理部",任命项目总经理

项目总经理为该项目各项工作的"总牵头人"。

第三条:当该项目最后一期工程竣工并入伙之后,应宣布撤销"项目经理部"。

第四条:项目经理部成立时,应由办公室根据《项目经理部组织架构定岗定编规范》,草拟《关于成立XX(项目名称)项目经理部的通知》,报总经理、董事长逐级审查批准后,由总经理签发(注:由于项目经理部是公司的非常设机构,故其成立撤销以及相关的人事任命都无须上报集团总部)。

第五条:《关于成立XX(项目名称)项目经理部的通知》应包括以下内容:(1)宣布"XX(项目名称)项目经理部"各专业小组主管及以上职务的任命,以及各专业小组成员名单(由于人员将随项目进展分期分批到位,因此部分岗位和职务可以空缺或兼职,但项目总经理人选必须明确);(2)应明确的有关该项目经理部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项目经理部的组织架构及其岗位设置、通常情况下的人员编制,详见项目经理部组织架构定岗定编规范》。

第七条:项目经理部的职责范围及其总经理的权限,详见项目经理部职权界定规范》。

第八条:项目经理部专业职称体系及其各专业职称的任职资格,详见项目经理部专业职称及其任职资格规范》。

第九条:项目经理部撤销时,应由办公室草拟《关于撤销XX(项目名称)项目经理部的通知》(内容包括各岗位人员的工作调动安排),报总经理、董事长逐级审查批准后,由总经理签发。

第十条:本规范的执行监督人:办公室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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